電鍍區環境監管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11 06: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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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鍍區環境監管工作意見

為加強全市電鍍集中工業區的環境監管,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有效控制和降低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全市電鍍集中工業區環境監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見。(以下簡稱電鍍監管意見)

一、嚴格環境準入,從源頭上控制電鍍污染

(一)嚴格落實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嚴格電鍍集中工業區的選址,選址建設前需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在環境敏感區、水環境長期得不到改善的區域內不得批準建設電鍍集中工業區。經批準的電鍍集中工業區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入駐電鍍集中工業區的電鍍企業必須按規定取得完備的審批和驗收手續。

(二)實行“增量控制”和“存量優化”的原則,一律不得審批新建、擴建電鍍集中工業區以外的專業化電鍍企業。現有專業化電鍍企業2012年底以前要向電鍍集中工業區集中并同步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對現有生產工藝進行升級改造。

二、加強環境監管,強化污染防治措施

(三)對存在建設單位未落實環評“三同時”制度,“久拖不驗”、“久試不驗”,未經環保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限期辦理環保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并予以嚴厲處罰。

(四)對電鍍集中工業區一律參照省控重點源環境監管的要求進行監管,安裝重金屬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同時按照相應頻次進行現場監察監測。

(五)電鍍廢水必須“分類收集、分別處理、統一排放”。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氰廢水、含鉻廢水、綜合廢水等進行分類收集;含一類污染物的廢水要單獨處理并在車間或者車間處理設施后設置專門的采樣口;產生空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后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排放的污染物必須達到《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并按照從嚴原則執行。

(六)危險廢物必須實施規范化管理。產生的危險廢物要落實申報登記、轉移聯單、臺賬以及管理計劃備案等制度;電鍍槽液、廢槽液、污泥及電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危險廢物不得隨意棄置或排入廢水收集系統;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并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危險廢物的處置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強化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處置利用全過程管理。

(七)按照《關于構建全省環境安全防控體系的實施意見》要求,各電鍍集中工業區應建立環境預警體系,完善環境應急預案,設置環境風險預警監測點位,落實各項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預案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演練。

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規范電鍍集中工業區環保行為

(八)電鍍集中工業區需配備專職環保管理人員,污染防治設施的操作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并持證上崗。要建立齊全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記錄,對廢水、廢氣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污水排放監測以及污泥處置等情況進行記錄,收集整理原輔材料、用水量、重點危險化學品采購、使用等原始憑證,分類建檔備查。

(九)自行管理運營污水處理設施的電鍍集中工業區應具備相應運營資質;委托他人運營的,運營方應具備相應運營資質。設施運營管理需遵守《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3號)的規定。

(十)建立電鍍集中工業區年度環保審計制度。每年結合排污申報登記核定按計劃對電鍍集中工業區開展環保審計,審計內容主要包括:年度生產狀況、鍍種及其原輔材料使用量情況,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廢水廢氣污染物(重金屬、COD、氯化氫等)排放情況、電鍍污泥處置以及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等方面的情況。

(十一)各相關部門、各分局要高度重視對電鍍集中工業區的環境監管,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強化問責制,對存在越權審批、違規審批以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同時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