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學前教育質量指導意見
時間:2022-04-23 0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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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快我市學前教育發展,全面提升學前教育質量,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發展目標,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
(一)把發展學前教育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發展學前教育,必須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必須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落實各級政府責任,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必須堅持改革創新,著力破除制約學前教育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必須堅持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為幼兒和家長提供方便就近、靈活多樣、多種層次的學前教育服務;必須堅持科學育兒,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促進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發展學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大力發展學前教育作為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的突破口,作為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重要任務,作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民生工程,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明確學前教育發展目標。到2013年,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70%;每個縣(市、區)新建1—2所公辦幼兒園;每一個鄉鎮建成1—2所公辦中心幼兒園;完成市實驗幼兒園新建搬遷或改擴建,新建市第三實驗幼兒園;幼兒師范學校設立附屬幼兒園,完成幼兒師范學校升專,到2015年,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75%;每個縣(市、區)創建1—2所市級示范性幼兒園;到2020年,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80%;每個縣(市、區)創建1所省級示范幼兒園,基本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從而全面擴大我市優質學前教育資源,全面提升學前教育保教質量。重視0至3歲嬰幼兒教育。
(三)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各縣(市、區)政府要將普及學前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十二五”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三年行動計劃,統籌規劃和建設城鄉幼兒園。各鄉鎮要制定本轄區公辦中心幼兒園、農村標準化幼兒園建設規劃,積極創建市學前教育達標鄉鎮和先進鄉鎮。要切實落實政府責任,確保轄區內適齡兒童(含外來人員子女)均能就近接受良好的學前教育。
二、加大財政投入,鼓勵民間投資,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學前教育辦園體制
(四)落實學前教育事業經費。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幼兒園的事業經費,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新增教育經費向學前教育傾斜。縣(市、區)、鄉鎮在同級教育事業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學前教育事業經費,并將其列入財政預算,做到逐年增長。2013年前各區學前教育事業經費達到同級教育事業經費的5%以上,縣(市)達到3%以上。教育費附加的5%以上用于學前教育,改善幼兒園辦園條件。鄉鎮每年要安排足夠的配套經費,用于舉辦公辦中心幼兒園和改善農村幼兒園辦學條件。各級財政要做到預算有科目,增量有傾斜,投入有比例,撥款有標準,扶持有制度。
(五)落實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各縣(市、區)要落實學前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最低標準,并做到逐年增長。到2015年,學前教育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達到當地小學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的三分之一以上。
(六)設立學前教育專項經費。市財政每年安排學前教育專項經費200萬元,通過以獎代撥的方式,支持全市學前教育發展。專項經費的使用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另行制定。各縣(市、區)財政也要設立相應的專項經費,用于公辦幼兒園、農村規范幼兒園建設和扶持優秀民辦幼兒園發展,獎勵學前教育先進鄉鎮和達標鄉鎮以及幼兒園升級升類、示范幼兒園創建。
(七)積極引導與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學前教育。按照扶持與監管并重的原則鼓勵有資質的社會力量舉辦面向大眾、收費低廉、管理規范的民辦幼兒園。各級政府對新建標準化幼兒園實行建設用地、稅收規費減免等優惠政策。對民辦幼兒園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培訓、統一考評、統一教研的“四統一”管理模式,提升民辦幼兒園保教質量。
三、加快幼兒園建設,擴大學前教育資源,構建數量充足,質量保證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八)規范住宅小區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城鎮小區沒有配套幼兒園的,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和居住人口規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幼兒園。新建小區配套幼兒園要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未按規定安排配套幼兒園建設的小區規劃不予審批。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舉辦公辦幼兒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城鎮幼兒園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需求。
(九)加快農村幼兒園建設。各縣(市、區)政府要依據城鎮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幼兒園,優先利用中小學空閑校舍改建幼兒園,加快鄉鎮公辦中心幼兒園和農村規范幼兒園建設。在新農村建設中要同步規劃、建設農村幼兒園。鄉鎮和行政村自籌資金新建和改建公辦或集體辦幼兒園的,縣(市、區)財政要給予適當補助。每個鄉鎮建設1—2所公辦中心幼兒園。
四、加強隊伍建設,提升教師素質,打造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學前教育管理服務團隊
(十)加強學前教育管理力量。全面落實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機構,統一管理公、民辦學前教育,配足學前教育專職管理干部和教研員,切實承擔起本轄區學前教育管理和指導的職責。
(十一)穩定幼兒園教師隊伍。各縣(市、區)要根據公辦幼兒園的辦學規模和定編標準,合理確定幼兒園教師編制,確保公辦幼兒園教師逐年配備到位。目前一時難以配齊的,可優先配備公辦幼兒園骨干教師和管理干部,其余人員可通過招聘合同制教職工予以解決。公辦幼兒園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非公辦幼兒園專任教師可實行人事關系制。
保障幼兒園教師的合法權益。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評獎和評優等方面,享有中小學教師的同等待遇。教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逐步提高幼兒園教師工資待遇。
(十二)全面提高幼兒園教師綜合素質。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幼兒園教師在職繼續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師素質提升工程,有計劃、分層次地實施幼兒園園長和教師培訓。市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撥專款對全市幼兒園園長和骨干教師進行提高培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園長崗前培訓和教師繼續教育培訓,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保健和保育人員的業務培訓。同時,要重視名園長和名幼師的培養,鼓勵幼兒園教師參加繼續教育,提高綜合素質和學歷層次。嚴格實行幼兒教師持證(教師資格證)上崗制度。積極爭取省教育廳支持,完成幼兒師范學校升專,在幼兒師范學校設立省級幼兒園長和教師培訓基地。
五、規范辦園行為,堅持科學保教,努力提高學前教育整體水平
(十三)實行幼兒園辦園準入和等級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幼兒園準入制度。按照省定各種類型幼兒園的辦園標準,實行分類管理、分類指導。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各類幼兒園,建立幼兒園信息管理系統,對幼兒園實行動態監管。完善和落實幼兒園年檢制度和分級分類制度。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對社會各類幼兒培訓機構和早期教育指導機構,審批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各縣(市、區)要對目前存在的無證辦園進行全面排查,加強指導,督促整改。整改期間,要保證幼兒正常接受學前教育。經整改達到相應標準的,頒發辦園許可證。整改后仍未達到保障幼兒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當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締,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兒。要高度重視幼兒園安全保障工作,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落實各項措施,嚴防事故發生。相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建立全覆蓋的幼兒園安全防護體系,切實加大工作力度,加強監督指導。幼兒園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加強內部安全管理。幼兒園所在鄉鎮、街道以及社區和村民委員會要共同做好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加強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完善備案程序,加強分類指導。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加強收費監管,堅決查處亂收費。
(十四)推行名園集團化辦園模式。推行“名園+新園、名園+弱園、名園+農園、名園+民園”的集團化辦園模式。凡新建的公辦幼兒園,原則上采取“名園+新園”的辦園模式;鼓勵“名園”以辦分園等多種形式與“民園”和“農園”合作辦學。進一步落實城鄉幼兒園結對幫扶制度,擴大優質學前教育資源,全面提高辦園質量,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優質學前教育的需求。
(十五)推行以公辦和集體辦幼兒園為主體的農村多元化辦園模式。每個鄉鎮至少要有1所公辦中心幼兒園,并按事業法人登記,可采用財政適當補助的形式,承擔本轄區學前教育管理和業務指導的職能。鼓勵公辦中心幼兒園在經濟欠發達的行政村舉辦分園;在經濟相對發達的行政村,鼓勵村集體投資舉辦農村規范幼兒園;在經濟發達、人口集聚的城鎮,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上檔次、上規模的民辦幼兒園,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學前教育的不同需求。
六、建立督導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各級政府和社會力量發展學前教育的積極性
(十六)開展創建市學前教育達標縣(市、區)和學前教育強縣(市、區)活動。由市教育局制訂《市市學前教育達標和學前教育強縣(市、區)督導評估指標體系》。每年由縣(市、區)申報,市教育局組織專家評估,報市政府批準。到2015年,爭取全市80%以上的縣(市、區)成為市學前教育達標縣(市、區),30%以上的縣(市、區)成為市學前教育強縣(市、區),并對學前教育達標縣(市、區)和學前教育強縣(市、區)給予一定的獎勵。
(十七)統籌規劃,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各縣(市、區)政府要深入調查,準確掌握當地學前教育基本狀況和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適齡人口分布、變化趨勢,科學測算入園需求和供需缺口,確定發展目標,分解年度任務,落實經費,以縣為單位編制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有效緩解“入園難”。
(十八)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學前教育的統籌協調,健全工作機制,形成推動學前教育發展的合力。教育部門要完善政策,制定標準,建立機構、充實管理力量和教研力量,加強學前教育的監督管理和科學指導。機構編制部門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發展改革部門要把學前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幼兒園建設發展。財政部門要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學前教育的優惠政策。城鄉建設、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要落實城鎮小區和新農村配套幼兒園的建設、規劃、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落實幼兒園教職工的人事(勞動)、工資待遇、社會保障和技術職稱(職務)評聘政策。價格、財政、教育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綜治、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整治、凈化周邊環境。衛生部門要監督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質監、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對幼兒園的指導和管理。婦聯、殘聯等單位要積極開展對家庭教育、殘疾兒童早期教育的宣傳指導。充分發揮城市社區居委會和農村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建立社區和家長參與幼兒園管理和監督機制。
地方政府是發展學前教育、解決“入園難”問題的責任主體。要建立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確保大力發展學前教育的各項舉措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把學前教育作為督導重點,加強對政府責任落實、教師隊伍建設、經費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導檢查,并將結果向社會公示。對發展學前教育成績突出的縣(市、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學前教育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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