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治療若干意見
時間:2022-03-18 0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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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全市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全面提高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療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精神病人肇事肇禍事件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療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是指因家庭貧困無法承擔住院治療費用,監護人又無力控制其行為,對社會有一定潛在危害的重性精神病人。據有關部門調查統計,全市約有貧困重性精神病人1000余人,其中90%以上未接受過系統規范的治療,絕大多數人家庭經濟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這部分人對社會、對家庭影響巨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嚴重威脅社會穩定。通過調查發現,近幾年重性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率8.3%,暴力和兇殺發生率0.27%,一些流落社會的重性精神病人縱火毀物甚至傷人奪命事件時有發生。二是導致家庭因病致貧、因病返貧。重性精神病人不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且長期治療費用極高,給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經濟和心理負擔。三是直接影響政府形象。貧困重性精神病人因得不到有效治療和管理,有的被長年禁錮關鎖,生存狀況極差,病情不斷加重;有的被放任街頭流浪,干擾周圍群眾的正常生活,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這既是一個重大公共衛生問題,也是一個重要的社會政治問題。因此,做好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療管理工作,不僅有利于病人康復、家庭幸福,而且有利于社會和諧和安全穩定。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統籌安排,抓好落實,務求實效,切實解決這一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真正把黨和政府的關愛送到每一個病人家庭,努力實現“治療一人、解救一家、安定一方”的目標。
二、進一步明確貧困重性精神病人管理治療責任主體
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是特殊社會群體,病人情況極其復雜,康復治療難度大,必須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明確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療管理責任主體,并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實現預期目標。
(一)屬地政府管理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級政府對轄區內貧困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工作負總責。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在有關部門及病人監護人的配合下,全面負責轄區內貧困重性精神病人的調查摸底、送診就醫、居家管理、困難救助等各項工作,日常管理由村(居)委會具體負責落實。對因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造成轄區貧困精神病人漏管失控,出現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政府形象事件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二)相關部門收治責任。各地要按照就近和資源共享原則,統籌轄區內精神衛生資源,落實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收治責任。原則上衛生部門負責一般貧困重性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要根據患者病情實行分級治療,重癥病人首先送市級精神衛生機構進行應急治療,癥狀緩解后轉縣級精神衛生機構繼續治療,符合出院條件的送返社區,在基層衛生機構指導下進行康復治療;民政部門負責收治復退軍人精神病人和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贍養和撫養人(以下簡稱“三無”)的重性精神病人,并對流浪乞討的重性精神病人依法予以救助;公安部門會同衛生部門指定定點醫院收治需強制治療的肇事肇禍貧困重性精神病人。以上各類精神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拒收病人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紀依法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病人監護人監護責任。所有貧困重性精神病人監護人要全面履行監護責任,承擔贍養或撫養義務,在社區醫生指導下,做好居家服藥治療,并密切觀察病人病情變化,發現異常應及時向轄區村(居)委會和公安、衛生部門報告,主動配合送往指定醫院就診治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監護人的宣傳教育,強化監護人責任意識,督促監護人切實履行監護責任。對因監護人不履行責任、不送醫就診、不接收病人而發生肇事肇禍的,應當追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三、全面落實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療管理措施
貧困重性精神病人病程長、易復發,且治療管理環節多、涉及面廣。各地要認真落實病人排查發現、就診治療、康復管理等各項措施,探索建立社區發現—醫院治療—社區康復一體化、連續性、長效治療管理模式,不斷提高病人治療管理率和治愈康復率。
(一)搞好摸底排查,實施臺帳管理。各地要在前段調查摸底的基礎上,以鄉鎮、街道為單位,組織衛生、公安、民政部門參加,通過收集查閱醫療機構診療資料、入戶走訪調查、線索調查等方式,全面排查掌握轄區內貧困重性精神病人基本情況。要堅持重點時段排查和經常性排查相結合,做到鄉不漏村、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對排查發現的貧困重性精神病人要詳細了解病人發病情況、診療過程、家庭經濟狀況等,并由衛生部門組織進行社會危險性評估,然后逐人登記造冊建立臺賬。所建臺帳不僅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而且要動態管理、實時更新。要注意保護病人及家庭信息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二)及時送診治療,降低社會危險。各鄉鎮、街道對排查出的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根據家庭情況和危險評估等級,本著先急后緩、分類管理的原則,分別將病人送衛生、民政部門所屬精神衛生機構和公安部門指定精神衛生機構進行診斷和住院治療。對現行肇事肇禍的重性精神病人,公安部門要迅速處置,立即送指定醫院強制治療;對城市流浪乞討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門進行救助,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置。要按照誰送診、誰負責的原則,由貧困重性精神病人送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接診精神衛生機構簽訂病人治療管理協議,其中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治療管理協議的簽訂應當在公安部門參與指導下進行。鄉鎮政府(街辦)負責病人住院期間的陪護聯絡、生活保障、治療費用結算以及出院接收、后續管理等工作,不得拖欠、拒付治療費用,增加收治醫院經濟負擔,也不得只送不接,推諉病人。各收治醫院要組織專業醫護人員按相關技術規范,對病人進行規范檢查、合理用藥、科學施治,努力提高質量、縮短療程,嚴禁亂檢查、亂用藥、亂收費,加重病人和社會負擔。
(三)落實社區管理,促進病人康復。完成相應療程、符合出院標準的貧困重性精神病人,由送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居)委會按時接回社區進行管理。收治醫院要在征得患者本人或監護人同意后,將病人住院信息及時通報所在地鄉鎮(街道)、村(居)和基層衛生機構。鄉鎮(街道)和村(居)要在衛生、公安、民政、殘聯等有關部門以及病人監護人的配合下,做好病人的社區和居家治療管理,加強病人日常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必要時送收治醫院就診復查。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要將轄區貧困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在市、縣精神衛生機構指導下,登記轄區貧困重性精神病患者,根據病人不同情況進行分類干預和分級管理,定期開展家庭隨訪,實施個性化服務,指導監護人督促病人規范服藥,動態掌握患者病情,及時發現加重或復發征兆,果斷進行相應處置。各級殘聯組織要會同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衛生部門積極推廣重性精神病人社會化治療康復模式,逐步提高病人社會適應能力,促使康復后有勞動能力的貧困重性精神病人就業或再就業,從而重新回歸社會。
四、積極完善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療救助政策
貧困重性精神病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單靠個人及家庭難以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人為本,積極整合政策資源,發揮政策富集效應,開拓資金籌集渠道,不斷完善貧困重性精神病人醫療救助政策,滿足病人治療及家庭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確保治療管理措施落實。
(一)基本醫療保障政策。對未加入新農合、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醫保的貧困重性精神病人,由其所在縣市區政府部門負責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在此基礎上,新農合、城鎮醫保對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提高現有住院報銷規定比例10個百分點;將貧困重性精神病人門診常用藥物納入報銷范圍。
(二)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對貧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費用新農合、城鎮醫保報銷后的自付部分,以及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障貧困重性精神病人的住院費用,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助。
(三)城鄉低保政策。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貧困重性精神病人家庭全部辦理低保待遇,其中病人住院期間的低保費由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直接用于支付其住院生活費。
(四)流浪乞討、“三無”和強制治療病人醫療救助政策。民政部門收治的流浪、“三無”重性精神病人的住院醫藥費和生活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擔”原則,由同級財政解決;定點醫院強制治療的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醫學鑒定費用按照誰申請誰負擔的原則由申請人承擔,病人住院治療費和生活費按相關規定納入醫保、醫療救助以及低保保障范圍。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監護人拒絕繳納的部分,由其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先行墊付,然后予以追繳、解決。
(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政策。基層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對轄區貧困重性精神病人的隨訪管理費用,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中列支。
(六)殘疾人康復政策。對符合評殘標準的貧困重性精神病人全部發放殘疾人證件,納入殘聯組織管理,享受殘疾人相關待遇。
以上渠道未能解決的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療費、住院生活費,由其監護人承擔。
五、切實加強對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療管理工作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各級必須進一步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部門作用,強化社會宣傳教育,加強精神衛生能力建設,務求取得實效。
(一)要健全領導組織。各級要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由綜治辦牽頭,宣傳、衛生、民政、公安、財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殘聯等部門參加的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強化責任落實,加強協作與配合,確保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療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綜治辦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指導,并對轄區內各部門單位工作開展情況及有關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督察督辦。衛生部門承擔精神衛生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做好貧困重性精神病人的調查、治療、隨防、監測等工作。宣傳、民政、公安、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落實相應宣傳、治療、康復、管理、救助任務。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衛生工作需要,逐步增加貧困重性精神病人治療管理工作的財政投入,及時撥付有關經費,加強資金安全監管。
(二)要加強社會宣傳。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網絡等媒體,通過開展咨詢、舉辦講座、培訓等形式,廣泛宣傳精神疾病防治知識,宣傳重性精神病人對社會危害的嚴重性,增強防范意識。教育群眾客觀認識精神疾病,改變對精神疾病的錯誤認識,減少社會對精神病人的歧視,通過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取得精神疾病患者家屬的理解和支持,主動配合社區和有關部門做好治療監管工作。
(三)要提升防治能力。各地要統籌規劃現有精神衛生機構,明確工作功能定位,按照專業精神衛生機構為主體、綜合醫院精神科為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社區康復機構為依托的原則,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市里將重點加強市精神衛生中心和市榮復軍人醫院建設,提升治療水平和服務能力。各級專業精神衛生機構都要充實加強社會防治科室,承擔社區管理與社會防治任務。沒有精神衛生機構的縣市區,由疾控機構承擔社會防治管理任務。市、縣兩級要協調整合精神衛生專業力量,組建重性精神病人社區管理技術支持團隊,通過分片包干、對口支援等方式,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穩定、連續的技術支持關系,及時為基層衛生人員提供培訓、咨詢服務,開展巡回督導,指導完善患者治療管理方案,提高社區居家治療質量,實現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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