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公共安全監督機構建議
時間:2022-06-15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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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鄉鎮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整合監管資源,強化監管力量,提高綜合監管水平,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監管局省編委辦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08〕14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鄉鎮(街道)公共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政辦函〔2008〕30號)精神,結合本縣實際,現就加強我縣鄉鎮(街道)公共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要求
全面加強鄉鎮公共安全監督管理,有效整合安全監管資源,建設“政府領導、部門監管、企業負責、群眾監督、全社會參與”的公共安全監管網絡體系和“統一領導、條塊負責、資源共享、集中管理”的工作機制,提升公共安全監管水平,促進我縣公共安全形勢的穩定好轉。
(一)組建工作機構。各鄉鎮建立與鄉鎮綜合監察中隊合署辦公的鄉鎮公共安全監督管理中心(昌碩街道辦事處設立與街道社會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合署辦公的街道公共安全監督管理中心),下設六個工作站,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交通安全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站、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站、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站和消費維權監督管理站(簡稱“一中心六站”)。“一中心六站”分別掛牌。
(二)落實工作人員。“中心”主任由鄉鎮(街道)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兼任設副主任2名,其中專職副主任1名由鄉鎮(街道)中層骨干擔任(兼任安監站站長),兼職副主任1名由鄉鎮派出所副所長或綜治辦副主任兼任。“六站”人員配備具體視鄉鎮(街道)的人口、區域范圍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除交通、消防安全工作站人員配備按原文件精神執行外,其他“四站”人員配備,按照力量“整合、精簡、高效”原則,在縣編委核定編制數內,科學合理配備人員,重要崗位可以配備專職人員,一般崗位人員可以兼職,必須保證有人辦事。加強村(社區)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明確一名村(社區)干部擔任公共安全信息員,負責轄區生產安全、交通、消防、食品藥品、環保、消費維權等方面的日常安全監管工作。
(三)明確工作職責。“中心”負責轄區內各項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條塊負責、綜合監管”的原則,鄉鎮(街道)公共安全各線分管領導按職責分工承擔公共安全監督管理所涉及領域的領導和管理責任。各工作站人員實行定崗定責(“一中心六站”工作職責見附件2),工作上各負其責,資源共享,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各工作站行政上隸屬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管理,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
(四)落實工作經費。“中心”工作經費列入各鄉鎮年度財政預算,并設立公共安全專項資金,落實辦公場所,配備電話機、傳真機、電腦、照相機等必要的裝備,確保“中心”工作正常有效開展。鄉鎮(街道)各站工作人員工資來源按原渠道不變,村(社區)工作經費每年經過考核由縣、鄉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二、實施步驟
按照“統一部署、精心實施、穩步推進、規范運作”的要求,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宣傳動員,制定方案(3月底前)。加強宣傳發動工作,增強對鄉鎮公共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努力營造良好氛圍。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研究制定公共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的具體方案,明確工作內容、工作目標。
(二)落實責任,組織實施(4月底前)。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必須明確1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這項工作,并落實好公共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選調好工作人員,配強“中心”主任、站長,確保“中心”工作人員按時到崗到位。
(三)健全制度,規范運作(5月底前)。“中心”成立后,按照“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原則和相關工作職責,建章立制,規范管理,有效運轉。
(四)檢查驗收(6月底前)。6月20日前,縣政府將組織對各鄉鎮(街道)公共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情況進行專項檢查驗收6月底前,迎接市政府對我縣的督查驗收。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高度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鄉鎮(街道)公共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是適應經濟健康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強化基層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是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落實民生工程的需要是解決以往基層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存在不足、有效整合資源的需要,真正把鄉鎮公共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二)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由副縣長凌建榮任組長的鄉鎮(街道)公共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名單見附件1)。各鄉鎮(街道)要根據實際建立相應領導小組,落實責任人和具體工作人員,明確工作責任,加強協調督促,扎實推進鄉鎮(街道)公共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
(三)強化監管職能。“一中心六站”負責轄區內生產安全、交通、消防、環境、食品藥品、消費維權等領域的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公共安全監管工作研究,推進應急管理工作進中心,同時積極探索水路運輸、特種設備、森林防火安全等的歸口集中,切實提高公共安全監管綜合能力和水平。各有關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加強對口工作站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鄉鎮(街道)公共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作職責
一、鄉鎮(街道)公共安全監督管理中心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轄區內安全生產、交通、消防、環保、食品藥品、消費維權和特種設備等公共安全工作的督促落實。
(二)建立轄區內公共安全責任制和工作制度,協助政府建立健全相關應急救援預案,報告安全形勢,分析評估安全工作。
(三)配合上級主管部門,積極開展相關公共安全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咨詢、服務工作。
(四)協助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查處轄區內公共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加強日常公共安全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所屬各監管站及工作人員、村(社區)公共安全信息員的業務指導、培訓及工作考核等。
(六)完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工作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工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上級有關文件、指示精神。
(二)負責掌握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信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工作臺帳。督促指導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和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層層落實安全責任。
(三)督促檢查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
(四)組織開展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檢查,并督促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事故隱患的及時糾正或限期整改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時,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打擊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負責本轄區內安全事故的及時、如實上報,并配合調查處理。
(六)負責制定轄區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開展演練。
(七)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八)建立轄區內特種設備臺帳,督促企業按時申報特種設備的檢驗,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及時報告安全隱患。
(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交通(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站工作職責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配合開展農村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二)廣泛開展道路(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全力配合做好本轄區道路(水上)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水上)交通事故。
(三)建立本轄區道路、車輛、船舶和駕駛人信息平臺,做好駕駛人和車輛的管理服務工作。摸清轄區內船舶情況,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臺帳和安全制度。
(四)加強道路、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積極配合協助公安、交通部門開展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糾正、制止、勸阻交通違法行為,教育、引導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
(五)積極參與道路、航道建設規劃,科學設置交通安全設施,對事故隱患路段、航段進行排查和整改,協助做好轄區內公路安保設施的完善和維護工作。
(六)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工作計劃,認真落實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任務。
(七)負責交通(水上)巡查協管員和信息員的培訓、教育。
(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消防安全工作站工作職責
(一)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與培訓,貫徹落實消防法規以及上級有關文件、會議精神。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糾正消防違法行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三)指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消防工作,督促社區、村委會落實消防工作職責。
(四)加強城鎮公共基礎消防設施管理,指導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
(五)掌握本地區的消防安全狀況,積極為黨委、政府抓消防工作提供意見、建議和決策依據。
(六)建立健全各類消防工作臺帳,及時上報各類信息。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站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督促檢查轄區內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轄區內的排污申報登記工作,動態掌握排污總量狀況,配合縣環境保護局做好轄區內污染防治和減排工作,并定期向環保部門報告。
(三)加強轄區內建設項目“三同時”的執行情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情況的現場檢查,定期巡查飲用水水源地,發現問題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
(四)配合上級環保部門開展環境信訪、投訴、舉報和污染糾紛及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簡單環境信訪事項直接進行調查處理。
(五)推動本轄區內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和iso14000標準體系論證工作。
(六)開展轄區內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七)負責村(社區)信息員隊伍的培訓教育和業務指導。
(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站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食品藥品安全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工作,配合食品藥品安全有關監管部門開展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協調食品藥品安全重要事項。
(二)負責本轄區的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組織實施,配合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各類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活動。
(三)及時收集本轄區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和藥品、醫療器械等不良反應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及時報告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并積極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負責做好本轄區食品藥品生產、流通、消費和使用等環節的巡查和安全隱患排查,并建立健全相關檔案。
(五)負責轄區村(社區)食品藥品安全聯絡員的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
(六)負責本轄區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廣告的巡查監督,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相關職能部門。
(七)做好舉報投訴的登記、上報工作,配合上級部門對相關案件的調查取證。收集、匯總和分析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做好上傳下達和各種統計報表工作。
(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消費維權監督管理站工作職責
(一)宣傳貫徹工商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引導經營者合法誠信經營,宣傳消費維權知識。
(二)監督檢查轄區內市場交易秩序和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指導、監督轄區內食品經營者依法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工作臺帳。
(三)協助、配合工商部門執法檢查對無照經營、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及時教育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加強當地經營者、消費者與工商部門、消保委之間的聯絡溝通,及時了解工商法規和消費維權的最新動態掌握轄區內突發事故等消費安全信息,并及時上報。
(五)受理消費投訴,調解處理簡易消費糾紛,較復雜或調解有難度的消費糾紛,應及時報送消保委或相關責任部門處理。
(六)負責村(社區)消費維權監督員的教育、培訓和指導,協助工商部門、消保委開展消費維權監督員的培訓。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