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

時間:2022-11-26 0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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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總體要求,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全面實施《就業促進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無錫市《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錫政發[2008]304號),現就我市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目標任務,全面實施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一)強化政府責任。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是深入推進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重要內容,也是新形勢下把發展經濟、促進就業和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有機結合的重要舉措,是加快我市由全面小康向基本現代化跨越的必然要求。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有利于激發勞動者的創業精神,實現就業的“倍增效應”。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把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為新時期就業工作的重要增長點,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擺上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按照鼓勵支持、積極引導、完善服務、保障權益的方針,制定工作規劃,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導創業,社會支持創業,全民積極創業”的氛圍。

(二)明確扶持對象。將有創業愿望且具備一定創業能力的城鄉各類人員,列為創業扶持對象,有針對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重點做好大中專(技、職院校)畢業生、退復轉軍人、留學回國人員、殘疾人、登記失業人員等群體創業扶持工作。

本意見所稱的創業,是扶持對象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本市新創辦企業實體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實踐活動。

(三)確立目標任務。圍繞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和爭創國家創業型城市,用三至五年的時間,在全市建立政府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建立一批創業環境好、創業人才多、帶動就業成效大的創業型鎮(園區、街道)。通過健全完善強有力的組織保障體系、切實有效的政策支持體系、創新優質的創業培訓體系、便捷高效的創業服務體系、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的協作體系,大幅度提高通過創業實現就業和帶動就業的人數在全市新增就業中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創業人員的創業成功率和穩定率。到2012年,重點扶持6000人自主創業,實現帶動4萬人就業的目標。

二、完善創業促就業政策體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四)放寬市場準入。制訂鼓勵勞動者創業的產業指導目錄,引導創業者進入國家和地方優先和重點發展的產業或行業開展創業。大力支持發展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對于符合規劃、環保、公共安全、物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允許創業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作為經營場所。對農民創業登記涉及經營場所的,要予以適當放寬照顧。對于創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其出資方式、出資額不受限制,由投資者自主確定。對于創辦公司制企業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注冊資本在3萬元以上的,可按規定分期到位。支持投資人以知識產權等非貨幣資產設立企業,非貨幣資產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公司注冊資本的70%。知識產權經專門機構評估認定后,可以作為質押擔保向銀行、投融資等機構貸款,銀行、投融資等機構應予以支持,促進專利技術、產品的轉化應用。

(五)規范收費行為。對本市戶籍大中專(技、職院校)畢業生(在其畢業后2年以內)、退役士兵、殘疾人、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按規定免收屬于登記類、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無法律、法規依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有上限下限規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對中介服務費按不超過原收費標準下限的一半執行。

(六)實行稅收優惠。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經申報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行業除外),3年內可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也可比照企業吸納就業的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就業困難人員申報登記制度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軍轉干部、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行業除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按規定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規定的行業范圍內,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按規定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本市戶籍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按規定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殘疾人員取得的應稅所得可按規定免征、減征個人所得稅。本市戶籍的盲人開辦盲人按摩機構(院、所、有限公司),符合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對農民創業的,要按規定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企業從事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免征企業所得稅。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企業,從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對在本市優先和重點發展產業或行業新創辦的企業,有明顯帶動就業效應的,當年吸納就業規模達到100人以上,其中吸納本市戶籍人員達到50%以上,并按規定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的,相應期限內由所在鎮(園區、街道)按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最長享受期限不超過3年。

上述各項稅收優惠獎勵政策,企業可選擇最優政策享受,但不得重復享受。

(七)放寬信貸扶持。擴大擔保基金規模,放大信貸促進創業的政策效應。本市戶籍的大中專(技、職院校)畢業生、退復轉軍人、留學回國人員、殘疾人、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5萬元以內。對經營規模較大的將按規定適當放寬貸款規模,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創辦你的企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創業項目經專家組論證通過的,以及符合貸款條件的創業人員在信用社區內從事創業活動的,經資信評估符合條件,貸款額度在3萬元以內的,可免除反擔保手續。對于從事微利項目或從事非微利項目經營的小額擔保貸款,按《*市再就業貼息貸款財政貼息辦法》(宜財社[2007]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辦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吸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條件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可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貸款額度給予貼息,貼息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并由財政部門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給予50%貼息。逐步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基金為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的制度。

(八)加大社保補貼。對本市戶籍創業扶持對象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創辦你的企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以及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其業主可按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對自主創業主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可按規定為招用人員申請單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全額補貼。

上述各項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期限按規定累計不超過3年。

(九)實行開業補貼。對無業殘疾人員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經市殘聯審核,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一次性開業補貼1000-3000元。具體補貼辦法由市殘聯等部門制定。

城鄉“低保”就業困難人員申領工商營業執照,進行自主創業后,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個月,第13個月退出低保。

上述享受開業補貼人員,3年內不得重復享受。

(十)擴大培訓補貼。對本市大中專(技、職院校)畢業生、退復轉軍人、留學回國人員、登記失業人員,按規定實行免費創業培訓補貼政策。創業培訓補貼所需資金按規定渠道列支。

三、完善創業培訓體系,提高創業者能力

(十一)加大創業培訓力度。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創業意識(GYB)、創辦你的企業(SYB)、完善你的企業(SIYB)等多種形式培訓。要推動各類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創業課程,開展創業觀念教育和創業培訓。充分發揮互聯網優勢,探索建立網上創業培訓學院。加強創業培訓基地建設,全面落實免費創業培訓政策。至2012年全市創業培訓6000人以上。

(十二)提高創業培訓質量。要注重提高創業培訓質量,從培訓標準、師資隊伍、培訓模式等方面入手,增強培訓機構能力。要定期組織開展教師培訓進修、研討交流和質量考證活動,加強師資力量的培養和配備,提高教育水平。要采用案例剖析、知識講座、創業成功人士現身說法等多種方式,增強創業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要加強創業培訓學員的后續跟蹤服務。完善培訓補貼與創業培訓合格率和創業成功率掛鉤的補貼制度。健全創業培訓機構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實行優勝劣汰。

(十三)建立創業實訓(見習)制度。根據企事業單位或業主自愿的原則,在我市支柱產業和重點發展的產業中確定一批創業實訓(見習)基地,為經過創業培訓擬進行創業的人員提供1至3個月的實訓(見習)服務。對經評估認定的創業實訓(見習)基地獎勵2萬元。所需資金在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創業實訓基地評估認定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健全創業服務體系,提高創業服務效率

(十四)充實創業服務內容。從過去比較單一的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培訓和小額擔保貸款,擴展到為創業者樹立創業理念、優化政策環境、健全服務保障等系統化、全過程服務。重點通過健全完善“一站式”、“一門式”服務制度,工商、稅務、銀行、財政、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定期現場聯合辦公或開辟“綠色通道”,鎮(園區、街道)、社區(村)提供上門服務、電話服務和跟蹤服務等,幫助自主創業人員用足用好優惠政策,規避經營風險,改善經營狀況,提高創業成功率和穩定創業率。

(十五)扶持創業載體建設。各級政府要利用社會資源,大力開發和培育創業載體。要充分利用各類創業園、各類市場建設、招商平臺等,發揮區位優勢,結合創業需求,統籌兼顧,因地制宜,建設市場型、門面型、樓宇型等多元化的創業載體,以減免租金方式為創業人員提供場地及有效的創業指導和跟蹤服務,進行孵化培養,提高創業穩定率。創業孵化基地由鎮(園區、街道)及以上機構建立。對經認定新創辦的創業孵化基地,自用和通過出租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由稅務部門按有關規定,3年內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每個創業孵化基地獎勵2萬元,所需資金按規定渠道列支。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十六)大力開發創業項目。緊密結合我市優勢產業、特色經濟,根據鼓勵創業的產業指導目錄,動員和發動社會中介組織,廣泛征集創業項目,逐步完善項目開發、征集、論證、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機制。通過召開創業項目推介會、網上信息和與兄弟城市建立項目信息資源共享等多種方式,暢通項目信息渠道,改進咨詢服務方式,促進項目與創業者有效對接,提高項目成功轉化率。

(十七)加強信用社區建設。大力推進創業信用社區建設步伐,將其與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和創業型鎮(園區、街道)活動有機結合,加快推進,逐步納入考核。結合個人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完善信用社區、創業培訓和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為創業者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條件。充分發揮鎮(園區、街道)、社區(村)基層勞動保障平臺的作用,協助做好小額擔保貸款的后續跟蹤和貸款回收工作。金融機構要逐步提高對小企業及個人創業的信貸比例;對還貸及時,信譽良好的企業及個人,在貸款額度和期限上給予支持。

(十八)強化專家指導援助。要鞏固和擴大創業指導專家志愿團隊伍,通過創業咨詢服務熱線,采取專家門診、集中答疑、電話咨詢、日常服務相結合的方法為創業扶持對象提供個性化和專業化的服務,幫助他們評析、修改和實現創業計劃,幫助解決開業登記、貸款、招工、廣告及業務經營等方面的具體問題,并對創業項目推介、小額擔保貸款論證進行評審把關。

(十九)提供人才引進及用工服務。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效率,為創業人員提供社會保障、人事、教育培訓、職稱評定、員工落戶等方面的便利服務。加強對創業企業的員工培訓,指導企業結合生產經營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組織各類培訓機構按照用工需求開展定向、訂單培訓,切實提高培訓質量,為企業提供合適人才。對符合條件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五、建立組織保障體系,完善各方參與協調機制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為落實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目標任務,市、鎮(園區、街道)相應建立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社區(村)建立工作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工作。要將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各級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列入為民辦實事項目。要把創業環境優化、創業政策落實、創業培訓效果、創業服務質量、創業初始成功率、創業穩定率以及創業帶動就業率等作為衡量創業帶動就業的主要工作指標,分解目標,落實責任,并列入就業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列為創業型鎮(園區、街道)的評選標準。

(二十一)加強部門協調。市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牽頭和統籌協調工作;財政部門要保障各項資金落實到位;工商、稅務部門要提供證照辦理、稅務登記和優惠政策落實等服務;人民銀行、有關商業銀行和擔保公司要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的相關業務工作;人事部門要加強創業人才的引進服務工作;發展改革、經貿部門要根據產業結構布局,制訂提供創業產業指導目錄和信息;審計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的審計監督,確保專款專用;監察部門要定期組織督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宣傳部門、新聞媒體要及時組織報道,努力營造積極的創業氛圍。充分發揮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和行業協會、企業家協會的作用,探索建立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社會化運作機制。

(二十二)營造社會氛圍。要結合充分就業社區(村)、創業型鎮(園區、街道)等創建活動,選樹創業典型,弘揚創業精神、建設創業文化、樹立創業理念,營造崇尚創業、競相創業、褒獎成功、寬容失敗的和諧創業環境和良好輿論氛圍。確定每年6月份為全市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宣傳月。定期舉辦創業論壇和創業知識大賽等活動。定期評選表彰創業明星。定期表彰對推動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創業者,給予相應的社會地位、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