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06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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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實施意見

隨著我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流動人口不斷增加。人口的流動,有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經濟發展,也給計劃生育工作帶來新的挑戰。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是新形勢下全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內容。為了切實抓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工作管理原則,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也明確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綜合管理。為了解決當前基層在實施《辦法》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加強屬地化管理,促進形成綜合治理流動人口的局面,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工作體制和機制,切實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是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之一,必須由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密切協作,進行綜合治理,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落到實處。鎮、街道與相關部門、政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樹立全局觀念,按照《決定》的要求,高度重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切實落實《*區人民政府關于推行*區常住人口計劃生育綜合管理責任主體考核的實施意見》(金府[20*]13號)。鎮(街道)要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協調派出所、工商、稅務、農貿市場、綜治辦、人口計生辦以及相關村、居委,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解決基層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隊伍、經費保障問題。鎮、街道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費要求達到人均1元(按常住人口數計)。要進一步明確和強化有關部門的職責,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目標責任制,分工負責,齊抓共管。區人口計生委要主動協調公安、工商、勞動保障、衛生、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加強部門協作,為強化屬地管理提供有效服務,從而形成鎮、街道一級政府領導、計生指導、部門配合、村居負責、管辦落實的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雙向管理與源頭管理的工作制度

(一)實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兩地”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的原則,由區人口計生委統一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雙向管理協議書”文本,區、鎮(街道)兩級人口計生部門按流動人口遷入情況與流出地政府簽訂雙向管理協議。

(二)由區人口計生委聯系區勞動保障局共同實施流動人口源頭管理工作。

1、區勞動保障局指導全區各用工單位在吸納外來勞動力時應根據各單位崗位技術與勞務要求,進行必要的培訓。可在外省市委托培訓也可在本區勞動技術培訓中心安排上崗培訓,在開展上崗培訓時納入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培訓內容(由區人口計生委統一制作VCD播放)。

2、各鎮、街道外勞力管理所督促、檢查使用外勞力單位對外來流動人員上崗前的安全、技術、計生等培訓工作的開展情況,協助當地人口計生辦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管理、服務工作。

3、各使用外勞力單位在錄用外來流動人員時,應檢查其是否已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到鎮外來流動人口綜合管理服務站辦理計劃生育驗證手續與補辦手續(每年驗證一次),并及時填寫市人口信息個案信息單。

4、各鎮、街道人口計生辦負責對轄區內使用外來流動人員單位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指導,并進行每季度一次執法檢查。由區人口計生委統一制定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六個告知單,各鎮、街道人口計生辦負責對轄區內使用外來流動人員單位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培訓及有關宣傳資料的發放。

三、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一門式制度

(一)在鎮、街道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辦事程序納入鎮、街道社區事務辦理中心(鎮、街道外來人口綜合服務站),實現一站式服務。由區、鎮(街道)兩級共同投入經費落實一名計劃生育協管員。區人口計生委負責提供網絡設施,制定工作職責,開展業務培訓,發放管理手冊,制定考核制度。鎮、街道人口計生辦負責具體工作指導,聯合執法,辦證驗證考核工作。

(二)規范流動人口一門式計劃生育協管辦理事務流程:

1、補辦外來人口計劃生育婚育證明及驗證并現場發放免費藥具。

2、采集外來育齡婦女信息,并輸入人口信息交換系統。

3、發現外來育齡婦女無計劃生育現象及時通報鎮、街道人口計生辦。

4、在鎮、街道人口綜合調控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安排,會同外口綜合管理服務站定期開展流動人口聯合執法檢查活動。

5、簽訂租賃房屋計劃生育管理協議書。

四、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實行綜合管理和經常性管理相結合

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對轄區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實行綜合管理。同時,有關單位對下列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實施日常性管理: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雇用的流動人口由用工單位管理;

(二)集貿市場中屬流動人口的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由市場管理機構管理;

(三)從事各類承包經營的流動人口,由發包單位管理;

(四)在租(借)房屋和旅館居住的流動人口,由居委會落實出租(借)房主和業主管理并加強檢查,對未辦理手續的流動人口住戶,及時向鎮外口綜合管理服務站提供信息。

(五)未設居委會的住宅樓群和別墅區中的流動人口,由物業管理部門或小區管理機構管理。

(六)鎮人口計生辦會同公安、綜治辦等部門根據外來育齡人口數據庫情況,經常性對流動人口集中生產生活區域開展綜合執法與宣傳教育。

以上負有經常性管理責任的單位應與所在地人民政府簽訂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并接受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監督和檢查。

(七)違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處罰措施。

對于違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公民、單位組織,將按照《*市外來流動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五、加強各鎮、街道人口信息交換系統數據庫建設,實現傳統的“人對人管理”向“信息化管理”的轉化

推廣運用“一辦兩站(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服務站、外來人口綜合管理服務站)三級網絡(鎮、村、組信息員網絡)”人口信息采集方法,將外來人口與人戶分離人口納入信息管理網絡,掌握外來人員流動底數,開展與外省市及時交換人口信息的網上管理。

(一)推廣應用“一辦兩站三級網絡(組信息員網絡)人口信息采集方法,及時采集輸入育齡人口信息,要求戶籍人口信息入庫率在90%以上,外來人口信息入庫率在70%以上。

(二)繼續加強村、組兩級計劃生育信息員隊伍建設,村(居)委會要將加強信息員隊伍建設列入工作重要議事日程,負責全面落實村、組信息員例會制度,明確任務,兌現報酬,暢通計劃生育信息反饋渠道,使基層的計劃生育工作實現由“人盯人管理”向“網絡化管理”的轉化。

(三)各鎮、街道人口計生辦運用計劃生育人口信息交換系統及時與外省市進行雙向信息查詢,收到外省市查詢一般信息的,10個工作日予以回復,查詢生育信息的,5個工作日予以回復。同時,本鎮、街道遇到問題應及時向外省市通過專網或者電話查詢(信息交換不少于20條)。

六、加強外來育齡婦女的計劃生育分娩點和孕檢管理服務工作

(一)流動人口要求在本區醫院生育的,須向其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領取《準生證》,并到現居住地鎮人口計生辦辦理《生育聯系卡》;各級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對流動人口的懷孕婦女進行孕產期檢查時,發現無計劃懷孕的,應及時報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并動員其落實計劃生育措施。

(二)開展外來已婚育齡婦女定期查環查孕工作。區計劃生育服務站對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中采取放環措施的對象提供尿驗與查環服務,村(居)委會負責組織、通知居住在本轄區內的外來婦女定期接受檢查,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督促外來婦女定期將《*市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寄往戶籍所在地。

(三)對于有用工單位的已婚育齡婦女的“孕查”工作,可根據管理實際,由鎮、街道或居(村)委會與用工單位聯系共同配合抓好檢查工作的落實。

七、逐步形成基層企業計生工作網絡

在全區推廣建立私營企業計劃生育聯合協會,采用社會團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參與形式,把加強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與促進企業發展、弘揚企業文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機結合起來,逐步形成基層的企業計生工作網絡。

(一)各鎮、街道運用統一建立鎮、街道企業計劃生育聯合協會的方法,在原有鎮、街道計劃生育協會網絡的基礎上,將工作點拓展到私營企業,凡職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企業均設立計劃生育理事與聯絡員1名,各企業的理事與聯絡員人選由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落實。鎮、街道企業計劃生育聯合協會的會長由黨委分管書記擔任,副會長由政府(辦事處)分管領導擔任,并按照實際情況聘任1名專(兼)職秘書長,鎮(街道)計生協會全面負責開展組建企業計劃生育聯合協會工作。協會的工作經費列入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經費預決算,以保障協會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規范企業計劃生育聯合協會工作流程:

1、每年用宣傳版面、講座等形式為私企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活動1至2次。

2、開展便民利民活動,主動上門為私企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與再生育申請工作。

3、設立企業計劃生育免費藥具發放點,形成企業免費藥具發放渠道。

4、了解企業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情況,并與廠方進行溝通協商,督促其全面落實計劃生育政策。

5、了解企業吸納外來勞動力情況,督促其在吸納外來勞動力時開展上崗培訓,并納入計劃生育培訓,督促辦證。

八、建立獎懲制度,促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管理

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兩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舉報流動人口計劃外懷孕或計劃外生育的公民,由區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對流動人口中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由其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定辦理。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有用工單位的,用工單位也可以獎勵和優惠。

凡違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用工單位、業主、物業管理機構、出租(借)房屋者,當年不得授予各類先進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