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參加居民醫保意見

時間:2022-03-17 10:31:00

導語:在校生參加居民醫保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在校生參加居民醫保意見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高等學校: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和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總體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十二項民生工程促進和諧**建設的意見》(**政[20**]3號)精神和《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意見》(**政[20**]85號)、《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實施意見》(**政辦[20**]10號)的有關規定,為切實保障我省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的基本醫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高校在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本省境內根據國家規定批準設立并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各類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院校、民辦高校、獨立學院,以下統稱“高校”)及科研院所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位)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簡稱“大學生”),統一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

二、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省轄市為單位的市級統籌,由高校統一組織辦理參保繳費及大學生醫療保險證、卡的發放等手續。具體按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與普通門診統籌相結合的“雙統籌”保障方式。各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參保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保障的就醫管理及醫療費用審核結算等業務經辦;各高校負責本校大學生普通門診的就醫管理及醫療費用報銷等業務,并協助做好本校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就醫管理的相關工作。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為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統籌基金和普通門診醫療補助資金兩部分,統一納入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并與高校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分塊運作,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封閉運行。

四、大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費用,由學生個人繳費、財政補助和社會資助捐助等渠道籌集的資金組成。其中:

(一)學生個人繳費。大學生參保的個人繳費暫按每人每年35元的標準執行。

(二)財政補助資金。20**年,中央財政對參保大學生按每人每年40元標準補助。同時,按照高校隸屬關系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財政補助政策規定,由各級財政實行分類補助。即:

1、省財政供給的高校和獨立學院、民辦高校大學生屬地參保,省財政除按每人每年30元標準補助外,同時按高校所在地參保中小學生的地方財政補助標準予以補助;

2、市屬高校大學生參保,省財政按每人每年30元標準補助,市財政按對參保中小學生的補助標準予以補助;

3、中央部屬高校大學生屬地參保,其基本醫療保險省及省以下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補助。

今后,各級財政補助標準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五、大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資金統一納入省和各市財政預算。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按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地稅局《關于省級財政對開展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市、縣補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917號)有關規定撥付,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直接劃入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

大學生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照省地稅局、財政廳、勞動保障廳、民政廳、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費征收工作的緊急通知》(**地稅〔20**〕79號)的規定,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六、符合參保條件的大學生,按照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學校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造冊,然后統一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并及時足額繳費。學生在每年10月15日后入學、轉學或退學的,學校應及時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補充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七、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年度為每學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并繳納參保費用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自高校辦理離校及停保手續、并按學籍管理規定注銷學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按照學籍管理規定需辦理因病等休學手續的學生,在休學期間,學校為其統一辦理參保并及時繳費的,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八、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不建個人賬戶,主要支付其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特大病的醫療費用。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就醫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額,按照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大學生門診特大病的種類和范圍,按照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并適當予以放寬,其中,病種范圍應包括腎透析、惡性腫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和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等。

九、符合高校管理規定的學生實習和寒暑假、因病休學等法定不在校期間,大學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選擇居住地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部分,由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對因病情需要轉往外地住院就醫、并按規定辦理了轉診手續的參保大學生,其在外地就醫期間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醫療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大學生異地就醫和轉診治療,按照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對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管理,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參保大學生就醫實行定點管理。本著方便大學生就醫的原則,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對符合定點條件的高校所屬醫療機構,應優先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對不具備條件和無醫療機構的高校,可通過委托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方式和途徑,確保在校大學生的基本醫療需求。

要充分利用高校自身擁有的醫療衛生資源,尤其是要注意發揮高校醫療機構在開展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方面的積極作用。

十二、大學生在讀期間應當連續參保繳費。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畢業后穩定就業的,應當隨同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屬于靈活就業的,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現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勞動年齡段的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可與其就業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合并計算。

十三、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統籌資金實行學校包干使用辦法。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資金,由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當地高校當年實際參保大學生人數,從籌集資金總額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標準,于每年10月31日前撥付高校包干使用。

當年度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資金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門診統籌結余資金解決;仍然超支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后,由高校和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資金共同分擔,其中:高校負擔60%,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資金負擔40%。

大學生普通門診就醫管理和醫療費用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制定。

十四、建立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制度。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從各統籌地區大學生醫療保險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基金年度結余中提取,實行省級統一管理。調劑金主要用于支付超過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費用、疑難或重大疾病醫療費用和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補助,以及各統籌地區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基金超支部分的補助。

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省勞動保障廳另行制定。

十五、大學生住院及門診特大病統籌基金年度結余,應控制在當年籌資總額的15%以內,累計結余不得超過當年籌資總額的20%。超過部分作為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繳回“省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調劑金財政專戶”。

十六、各高校應切實做好大學生的普通門診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具體管理機構,建立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機制,協同做好在校大學生的醫療管理服務工作,加強高校醫療機構(醫務部門)建設,保證必要的經費投入,為參保大學生免費提供健康咨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檔案等醫療衛生服務。

十七、本實施意見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國家有關高校大學生醫療保險工作的政策出臺后,我省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大學生醫療保險運行情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