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農民工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11 0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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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5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服務工作,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發展勞務經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
農民工是隨著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涌現出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他們戶籍仍在農村,主要從事非農產業,有的在農閑季節外出務工,亦工亦農,流動性強,有的長期在城市就業,已成為產業工作的主要組成部分。
(一)解決好農民工問題是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我市農村勞動力資源豐富,大量農民外出務工。他們為城市創造了財富,為農村增加了收入,為城鄉發展注入了活力,促進了勞動力市場的培育和完善,為解決“三農”問題、發展縣域經濟做出了積極貢獻。返鄉創業的農民工帶回資金、技術和市場經濟觀念,直接推動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認真解決好農民工面臨的困難和問題,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對于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和加快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二)解決好農民工問題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要求。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農民工工資標準較低,經常被拖欠和克扣;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職業病和工傷事故較多;子女上學和生活居住困難等問題還比較突出。這些問題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和糾紛。及時妥善解決好這些問題,維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直接關系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關系到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三)解決好農民工問題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我市是一個農業大市,農村勞動力數量眾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任務艱巨。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加快,將有越來越多的富余勞動力轉移出來,大量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的現象在我市將長期存在。只有解決好農民工問題,進一步調動農民外出務工的積極性,提高農民工素質,打造農民工品牌,增加勞務收入,才能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四)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更新理念,與時俱進,為農民開辟免費的技能培訓、職業鑒定、勞務輸出、維權服務綠色通道,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渠道,全面提高農民工素質,打造農民工品牌,切實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同時為返鄉創業農民工提供全方位扶持,大力發展勞務經濟,使農民工在我市城鄉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五)基本原則。
公平對待,一視同仁。消除對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使他們和城市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強化服務,完善管理。加強和改善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社會管理,發揮企業和中介組織作用,為農民工生活與勞動創造良好環境和有利條件。
統籌規劃,合理引導。農村勞動力異地轉移與就地轉移相結合,既積極引導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又積極促進就近就地轉移。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從實際出發,研究制定保護農民工權益、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有序流動的具體辦法。
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既要抓緊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又要逐步解決深層次問題,形成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體制和制度。
三、建立長效機制,嚴厲打擊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
(六)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正常支付的長效機制,落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加大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對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務的地方,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嚴禁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認真落實建筑行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按一定比例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建設資金不落實的,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有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或取消資質、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
(七)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及時做好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行業人工成本信息的工作,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凡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四、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八)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包括境外就業,下同)都必須依法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九)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為農民工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農民工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嚴格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制度,督促用人單位加強對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特種設備操作技能培訓,杜絕無證上崗現象。
(十)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禁使用童工。用人單位在錄用農民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工,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從嚴懲處。
五、打造農民工免費技能培訓、職業鑒定、勞務輸出、維權服務的綠色通道
(十一)加強農民工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把農民工短期免費培訓作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抓實抓好,農村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實現就業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勞動保障部門作為農民工培訓的主管部門,要做好定點培訓機構的認定、監管工作,負責審查頒發職業資格證書;各級財政要加大資金投入,將農民工培訓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監督檢查培訓資金使用情況;農林、扶貧部門要做好陽光工程以及扶貧對象的培訓工作;其他相關部門、社會團體也要結合本部門實際,積極參與農民工培訓工作,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十一五”期間,全市每年免費培訓5萬人以上,免費職業技能鑒定2萬人以上。
(十二)采取靈活多樣的培訓形式,提高培訓質量。各定點培訓機構要積極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確保培訓質量。要向社會公布培訓專業、數量、收費標準、補貼金額、就業去向等,確保培訓工作透明化。培訓應以國家職業標準為依據,結合就業崗位要求和農村勞動力特點,合理安排培訓內容,設置培訓課程。
(十三)大力發展面向農村勞動力的職業教育。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大中專院校、普通初、高中教育資源優勢,將部分學校納入農民工定點培訓機構范圍,開設職業教育課程,鼓勵農村畢業生接受正規職業技術教育。勞動保障部門要整合機械加工、化工、醫藥等優勢培訓資源,盡快建成農民工職業培訓學院,打造我市技術農民工的品牌。沒有技工學校的縣要創造條件,抓緊新建或改建至少一所技工學校。
(十四)大力開展免費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對參加定點培訓機構組織的技能培訓、培訓時間滿3個月、初次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農民工,可以享受職業技能鑒定補貼。鑒定機構根據學員申報的資格條件,安排其參加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經鑒定合格者,由勞動保障部門免費核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十五)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提供免費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要以縣、鄉(鎮)為重點進一步建立健全勞務輸出服務體系,形成市、縣(區)、鄉(鎮)、村為一體的農村勞動力市場網絡。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各類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村勞動力開放,免費為其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建立職業介紹補貼與服務成效掛鉤機制,按照誰提供中介服務、誰受益的原則,對提供免費服務的中介機構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六、加大扶持力度,為返鄉、進城農民工構筑創業平臺
(十六)鼓勵農民工返鄉進城領辦、創辦企業。農民工返鄉、進城領辦、創辦企業,資金有困難的,經個人申請,金融部門尤其是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要積極提供貸款扶持。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并承諾擔保,可以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簡化農民工申辦企業注冊登記手續,除國家限制的特殊行業外,農民工只要出具身份證明及相關手續,就允許開辦經營。經勞動保障部門等有關部門認定、審核,可享受稅費減免優惠政策。市級和有條件的縣區要為返鄉、進城創業的農民工建立創業園區,在創業園區內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為創業農民工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
七、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積極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十七)高度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障問題,逐步解決大病醫療保障問題。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要適應其流動性大的特點,使保險關系和待遇能夠轉移接續,使農民工在流動就業中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受損害;要兼顧農民工工資收入偏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標準進入、漸進式過渡,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十八)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和我市有關規定,擴大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范圍,促進農民工全員參保。用人單位應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后,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強力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建筑施工企業、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探索企業靈活繳費方式。用人單位不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不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九)逐步完善養老保險體制,落實農民工待遇。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采取屬地參保的方法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招收我市農民工,要按照“先參保,后就業”的原則,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然后簽定勞動合同,安排農民工就業。對原已參加社會保險的農民工,既可在原籍參加城鎮養老保險,也可在務工地參保繳費。務工期滿返回原籍,可轉回個人帳戶,其在務工地繳費年限與本地原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二十)積極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采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患大病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相應的醫療結算服務。逐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也可自愿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八、更新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二十一)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對農民工實行屬地管理,輸入地要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統籌考慮長期在城市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要。增加公共財政支出,逐步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將農民工納入各級黨、政、工、青、婦“送溫暖”和“助學”對象,納入民政和社會救助、救濟和平價醫院(病房)范圍。
(二十二)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堅持“以輸入地政府為主、以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對隨父母進城的農民工子女就學進行統籌規劃。輸入地政府要切實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對委托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農民工子女在城市學校就讀,應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準對農民工子女入學設置不合理限制,禁止收取額外費用。輸出地政府要認真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
(二十三)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輸入地要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根據傳染病發病趨勢,適時組織開展疫苗可預防性疾病的預防接種工作,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落實國家關于艾滋病、結核病等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把農民工子女預防接種工作納入當地免疫規劃,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實施兒童入托、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為農民工子女適齡兒童建立預防接種卡和證,提高免疫接種率。
實施農民工健康教育工程,積極開展“億萬農民健康促進行動”,普及基本衛生知識和法規,提高農民工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健康權益,加強農民工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農民工食品衛生安全,倡導健康的飲食和衛生習慣。
(二十四)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實行以輸入地為主、輸出地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費服務項目和藥具。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服務,轉變農民工婚育觀念。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輸出地要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提供農民工婚育信息。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建設,提高管理服務信息化水平。
(二十五)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各級政府和企業要開展農民工生活環境標準管理,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逐步把農民工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鼓勵使用農民工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公積金滿5年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符合有關規定的,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九、健全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二十六)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推行按實際居住地進行登記的戶籍管理制度。有穩定住所的農民工可向居住地公安部門申請遷入戶口,其配偶和子女可一并遷入。實現穩定就業的農民工,準予其本人在就業地落戶。
(二十七)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對在二輪延包中獲得承包權的外出務工農民,不得收回承包地,已收回的必須退還;對沒有參加二輪延包、返鄉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區別不同情況,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處理。外出務工農民全家落戶城鎮的,應按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并允許依法流轉。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但不得撂荒。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
(二十八)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各級人大、政協群團組織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社會服務管理。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要有相應比例的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并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入黨、入團、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非法行為。暢通農民工利益訴求渠道,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信訪、投訴制度。
(二十九)設立維權服務熱線,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牽頭,依托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設立外出務工人員維權服務熱線,開辟外出農民工維權的“綠色通道”。各縣區也要設立和公開維權服務熱線。維權服務熱線的主要職責是向農民工提供法律法規咨詢、答疑解難,受理各種投訴和法律援助申請,依法調解農民工與用工單位的各種糾紛。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條件,直接予以受理。對群體性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要簡化程序和手續,優先受理,優先辦理,優質服務,無償援助。對申請事項不屬于受理范圍的要及時引導申請人去相關機構處理,不得推諉。對確因情況特殊無法提供身份證明的農民工,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幫助,不及時處理就有可能引發嚴重事件,或者即將超過仲裁時效或訴訟時效的,可先行受理,允許受援人事后補交有關證明材料,保證農民工獲得及時有效的服務;對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援助的農民工案件,各級人民法院應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給予司法救助。勞動仲裁和有關工傷、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應按中央九部委《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規定給予減、免、緩收費用。要健全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調解活動,并切實加強對法律服務人員的監督管理。
(三十)加強黨團工會組織建設,強化黨團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參照《關于以“黨建帶工建工建促黨建”進一步加強農民工維權工作的通知》(汴總發〔20*〕7號)要求,在農民工集中地建立黨團工會組織,明確專兼職工作人員,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組織設置形式、活動方式和組織運行機制。充分發揮農民工中黨團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發揮黨團工會組織聯系農民工的橋梁和紐帶作用,進一步增強黨團工會組織的凝聚力、影響力和戰斗力。
(三十一)增強服務意識,促使維權工作全面到位。一要抓好法律知識培訓。各級勞動保障、工會、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利用各種有利時機,采取多種形式向準備進城務工的農民傳授法律知識,使農民工在出門前掌握實用的相關法律知識。農民工出發前,勞務輸出組織單位免費送“一冊一單一卡”。即:一冊《農民進城務工100問》、一份《致外出務工朋友的一封信》、一張《務工維權聯系卡》。二要建立維權訪問制度。各級政府和駐外辦事機構應定期到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地方看望,了解外出務工人員的工作、生活、工資、勞動安全、勞動條件等情況,主動與農民工所在地方黨團工會配合,把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到實處。
十、統籌城鄉發展,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三十二)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就地轉移就業容量。積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和特色經濟,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落實發展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促進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落實扶持縣域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增強縣域經濟活力,吸納更多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就地轉移就業。
(三十三)進一步做好“東引西進”工作,增加農民就地就業機會。充分利用我市的區位和資源優勢,抓住沿海產業向內地轉移和西部大開發機遇,積極吸引和承接東部發達地區產業、資本、技術轉移,促進我市產業升級;加強與中西部地區的合作,實現優勢互補,為農村勞動力就地轉移就業創造條件。
(三十四)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統籌規劃城鄉公共設施建設。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民勞動積累相結合的農村建設投入機制。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要重視利用當地原材料和勞動力,注重建設能夠增加農民就業機會和促進農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項目。
十一、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三十五)切實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擺在重要位置。解決好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要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認真抓好落實。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法制教育等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
(三十六)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市政府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群眾團體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的維權工作及各項政策的落實。各縣區也應抓緊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三十七)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要在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的同時,廣泛深入開展農民工普法宣傳教育,切實增強農民工的法制觀念和知法守法的自覺性。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他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和社會公共道德,培養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級各類職業技術院校和培訓機構,要把農民工的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和文明意識教育同時納入教學培訓內容。
(三十八)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加快構建以社區為依托的農民工管理服務平臺,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文體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九)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絡建設。開展農民工情況調查,制訂、完善農民工定期報表制度,及時有關信息。
(四十)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大力宣傳關于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深入開展農民工評選表彰活動,評選出優秀農民工,授予“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范、“新長征突擊手”、“三八紅旗手”等稱號,給予物質獎勵。宣傳農民工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總結、推廣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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