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公示制度實施意見
時間:2022-11-05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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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收費行為,加強和完善收費的社會監督,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等部門關于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4]57號)和《**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現就我市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為目的,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推進政務公開,提高收費政策透明度,加大監管力度,使之切實起到把政策交給群眾,加強和完善社會監督的作用。
二、收費公示工作的基本內容
(一)公示范圍。按照《**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均應實行公示制度。涉農價格和收費、教育收費以及醫療服務價格的公示,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公示內容。主要包括:收費部門和單位、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計費單位、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等。授權或委托代收的收費應標示授權或委托單位名稱以及政策依據。可以對部分收費對象實行減免的收費應標示減免范圍。公示單位制作的公示牌(欄)所列的內容,須事先經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三)公示形式。公示的基本形式為設立公示牌(欄)。各收費部門和單位應在本單位(部門)收費場所或方便群眾閱讀的地方設立收費公示牌(欄)。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可采用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設備進行公示,并可同時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形式進行公示。
(四)公示牌(欄)的制作和管理。公示牌(欄)由公示單位根據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公示內容,按照動態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制作。在收費公示后,若遇取消或調整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部門和單位應在收到相關文件后7日內,將取消或調整的相關內容及時更改。公示牌(欄)有受損或字跡不清等情況發生時,收費單位應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
三、收費公示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清理審核階段(2004年9月底前完成)。各收費主管部門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對本部門(包括下屬單位)的收費項目逐項進行清理,自行糾正、取消不合法收費,并于9月15日前將清理后擬公示的收費內容同時報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市物價、財政部門要依照權限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國家、省向社會公布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許可收費依據、項目、標準,逐一審核清理,并將審查合格的收費公示內容告知各收費主管部門。
第二階段,公示實施階段(2004年10月底前完成)。各收費主管部門將經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核的收費公示內容,按規定實施收費公示工作。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階段(2004年11月底前完成)。市物價會同財政、監察等部門研究制定驗收標準,對市級各主管部門收費公示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并組織力量,對各縣(區)收費公示制度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200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收費公示牌(欄)的設立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收費公示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物價、財政、監察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各收費主管部門要明確分管領導,落實具體職能機構,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扎扎實實地做好收費公示制度的建立、宣傳和組織實施等各項工作,確保全市全面實現收費公示工作目標。
(二)廣泛宣傳,務求實效。要通過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的重要意義、取得的明顯效果,以及各收費單位(部門)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好的經驗和做法,以爭取廣大群眾的關心和支持,保證收費公示制度的順利實施。
(三)嚴格審核,確保公示內容準確、完整。市物價、財政部門要在前幾年收費清理的基礎上,嚴格審核各收費主管部門報送的收費公示內容,確保各單位(部門)公示的項目、標準與收費許可證或有關文件規定相一致,嚴禁將各種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四)加強檢查,督促落實。市物價、財政、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收費公示工作的督促檢查,對消極對待、落實不力,不能按時按要求完成公示的單位(部門)應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對拒不執行的,要按照《**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因地制宜,力求規范。要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動態管理、長久保持、清楚便民、力求規范的要求,總結、創新收費公示的形式和辦法,不斷改進收費公示工作,建立和完善收費的社會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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