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違法建設長效管理意見
時間:2022-11-05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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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鞏固全市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成果,確保對違法建設“及時發現,有效控制,依法查處,堅決拆除”,結合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工作目標
建立查處違法建設長效管理機制,使全市違法建設的“預防、發現、制止、報告、查處、拆除”工作步入規范化、制度化運行軌道。采取綜合措施,堅決遏制新的違法建設,逐步解決違法建筑歷史遺留問題,為實現“五城同創”目標、建設更加繁榮富裕文明和諧的首府奠定基礎。
二、工作原則
根據《**市拆除違法建筑實施辦法》,全市查處違法建設長效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及時依法查處”的原則。各區(縣)人民政府(含兩個開發區,下同)全面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違法建筑的查處、拆除工作;市水務局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擅自搭建建(構)筑物影響河道安全的查處工作;市國土局負責國有儲備用地范圍內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搭建建(構)筑物的查處工作;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市區影響消防安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搭建建(構)筑物的查處工作。對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查處。
三、責任范圍及主體
(一)**市拆除違法建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拆違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協調全市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市拆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執法局)負責全市查處違法建設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以及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等工作,負責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送、群眾舉報案件的組織查處工作,及時向市拆違領導小組報告全市查處違法建設情況以及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并按照市拆違領導小組的要求,督查落實解決好相關矛盾問題。
(二)全市查處違法建設長效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及時依法查處的原則。
1.各區(縣)人民政府為轄區查處違法建設的責任主體,各區(縣)行政主要領導為轄區查處違法建設長效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2.市水務局是查處我市河道管理范圍內擅自搭建建(構)筑物影響河道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局長為直接責任人。
3.市國土局是查處我市國有儲備用地范圍內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搭建建(構)筑物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局長為直接責任人。
4.市公安局消防局是查處我市影響消防安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搭建建(構)筑物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局長為直接責任人。
查處違法建設長效管理工作實行責任人負責制,即對轄區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負總責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對其任期內新發生的違法建設負責。責任人要加強領導,狠抓落實,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轄區范圍內新產生的違法建設及時發現、及時拆除,凡任期內對違法建設不制止、不處理或制止不力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三)市規劃部門負責規劃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嚴格按照規劃審批,加強對批后事項尤其是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建設行為要在3個工作日移送行政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市規劃房產行政執法大隊要強化規劃部門已受理房產開發項目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在查處、拆除違法建筑過程中,需要規劃、國土、房產、供電、供水、建設等相關部門在認定、驗證、調閱材料、扣發證照、停水、停電等方面給予積極配合的,上述部門在接到各區(縣)查違、拆違工作領導機構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通知后,要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對歷史遺留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遲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四、違法建設的認定
違法建設,是指未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或未按相關部門批準要求、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建(構)筑物的行為。
違法建設行為定性意見的提出由規劃部門負責,涉及國土、水務、房產等內容的,市國土、水務、房產部門要積極配合。
五、工作方法
(一)對中心城區歷史遺留違法建筑和城中村、危舊小區內存在的違法建筑,各相關區要結合我市商業區開發、棚戶區改造、撤村建居等工作的安排部署,逐步消化解決。
(二)對新建違法建筑,由各區(縣)組織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依法予以查處;對正在實施違法建設的行為,各區(縣)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對責令停止違法建設行為后仍繼續施工的,各區(縣)可組織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強行拆除。
對涉及河道、水源地管轄范圍內擅自搭建建(構)筑物影響河道行洪、飲水安全等問題的,由市水務局依據相關法規調查取證、下達法律文書依法查處;對涉及國有儲備用地范圍內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搭建建(構)筑物的,由市國土局依據相關法規調查取證、下達法律文書依法查處;影響消防安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搭建建(構)筑物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據相關法規調查取證、下達法律文書依法查處。對水務、國土、消防部門拆除違法建(構)筑物確有困難的,可由違法建筑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拆除。
(三)由各區(縣)負責組織規劃、國土、執法等有關部門對轄區違法建設情況進行調研,對城鄉結合部農牧民建房手續凍結、缺少配套政策以及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建議,報市拆違領導小組研究確定,采取“堵疏結合”的方式,化解違法建房與農牧民確有建房需求的矛盾,避免年年拆、年年建的惡性循環現象。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市、區(縣)、街道(鄉)、社區(村)、物業單位查處、拆除違法建筑五級工作網絡,實行網格化管理責任制。按屬地管理原則,各區(縣)按照街道(鄉)、社區(村),物業管轄區域分級建立責任制,將轄區范圍進行網格化劃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空白區域。每一網格進行定人、定責任、定標準管理,監管責任人要及時發現、制止、上報責任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區(縣)、街道(鄉)接到監管責任人報告或上級指示后,要立即組織查處。
(二)強化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打擊力度。新的違法建筑一旦產生,要堅決依法查處。對需要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筑,在各執法機關下達強制拆除的法律文書后,由轄區人民政府牽頭,依法組織強制拆除,市屬相關部門全力配合。對干擾、阻撓拆違行動的,公安部門應按照相關拆除方案的要求,及時予以制止,對參與、鼓動、組織、暴力抗法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理。需要跨區行動的,由市拆違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市、區兩級相關部門根據市拆違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做好拆除工作。
(三)加強對查處違法建設各責任單位的督促檢查。將查違、拆違工作納入“五城同創”工作檢查、指導的范圍,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組長,市目標辦、市規劃局、市建委、市監察局、市執法局、市信訪局、市政府辦公廳督查處為成員單位的查違督查組,定期(一般為每季,進入正常循環后為每半年)對各責任單位及市屬各相關單位落實查違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將全市查處違法建設情況及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上報市拆違領導小組。
(四)嚴格獎懲。實行目標管理,把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納入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每年年初市人民政府與各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簽訂責任書,年終由市拆違領導小組組織考核驗收后,兌現獎懲。對查處違法建設長效管理工作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違法建設制止不力、查處不及時的,年底考核不合格的目標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年終綜合目標考核評優資格,同時追究相關目標管理責任。轉任或調任其他職務的,仍然對其原任期內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負責。對市規劃、房產、國土、水務等相關單位在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積極配合、協調到位、按期認定復函,無推諉、無不作為現象發生的,給予通報表彰。
(五)實行有獎舉報。各區(縣)要設立查違舉報電話,鼓勵廣大市民群眾積極舉報違法建設行為,對有關投訴、舉報及時查處。凡舉報一起新的違法建設,經查證后屬實的,由市拆違領導小組辦公室視違法建設規模獎勵第一舉報人100—500元。
(六)市、區兩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定相關責任追究辦法。對不主動履行工作職責、互相推諉、不配合相關主管部門工作的,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干擾、阻礙拆違工作的黨員干部和公務人員,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七)各區(縣)可結合轄區查違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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