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發展生態養殖業意見

時間:2022-11-04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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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發展生態養殖業意見

為進一步做大做強做優畜牧、水產業,在保障畜禽產品、水產品有效供給的同時,更好地保護資源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大力發展生態養殖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發展生態養殖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規模畜禽和水產養殖業快速發展,在滿足城鄉居民消費需求、增加農民收入的同時,大量畜禽糞便、養殖污水的排放,給生態環境建設帶來了巨大壓力。大力發展生態養殖業,是克服土地等生產要素制約,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提高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發展質量和效益的必然選擇;是提高畜禽產品、水產品品質,保障城鄉居民消費安全,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的有效途徑;是促進畜牧業、水產養殖業與種植業、農村生態建設協調發展,有效保護資源環境,推進生態市建設的迫切需要。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發展生態養殖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落實措施,加快推進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科學確定畜牧、水產生態養殖業的發展目標

發展畜牧、水產生態養殖業的總體思路是: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生態經濟學原理,優化畜牧、水產業區域布局和產業結構,轉變畜牧、水產業發展方式,依靠科技進步、創新發展模式、加強科學管理,發展適度規模畜牧、水產生態養殖,著力構建種養結合、資源循環、養殖健康、節約高效的現代生態畜牧、水產業生產體系,全面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畜禽、水產品的供給能力,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生態環保,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推進生態**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工作目標是:在2008年完成存欄100頭以上生豬規模養殖場污染治理工作的基礎上,擴大畜禽治理種類和范圍,把水禽、蛋禽、肉雞和湖羊規模養殖場列入治理計劃。2010年前完成存欄50頭以上生豬、4000羽以上水禽養殖場排泄物治理任務,抓好規模化溫室龜鱉養殖場污水達標排放的試點工作。2012年前完成存欄1萬羽以上蛋禽、2萬羽以上肉禽養殖場排泄物治理任務,對存欄500頭以上規模養羊場開展雨污分流及污水集中發酵處理工作。完成禁養區內規模畜禽養殖場的搬遷,創建25個省級現代化規模養殖示范場和畜牧生態養殖示范小區,95%以上規模養殖場實現農牧結合、排泄物資源化利用和污染零排放,散養戶養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利用;完成羅氏沼蝦育苗場和集中連片5萬平方米以上溫室龜鱉養殖小區污水處理重復使用設施建設,水產養殖污水排放得到有效控制,農村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畜產品、水產品綜合生產能力顯著提升,產品質量明顯提高,市場競爭力顯著增強,生態養殖業產值(包括蠶桑)占農業總產值的比重達到56%以上。

三、優化畜牧、水產養殖業布局和產業結構

(一)不斷優化畜牧、水產業布局。根據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和生態市建設的目標要求,對“十一五”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發展規劃作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按照生態環保的理念,進一步細化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區的區域劃分和界限,并以此為依據,對畜禽、水產業進行合理布局。生豬生產要“發展規模養殖、控制養殖規模”,東部平原養殖區要控制養殖總量,重點向西部山區半山區養殖區發展,保持生豬產業穩步發展。要加快發展湖羊、獺兔產業,大力發展優質特種家禽等,優化畜牧業結構,限制重污染畜種的發展;水產養殖業,要控制溫室龜鱉、羅氏沼蝦育苗、開放性水域網箱及珍珠養殖等重污染產業的發展,大力發展特種水產生態化養殖。著力培育20個畜牧、水產業強鄉(鎮)和一批畜牧、水產業強村,建成一批優質高產高效畜禽、水產品生產基地。

(二)合理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要統籌規劃,優先安排生態畜牧業用地,在適宜發展畜牧產業的地方,各級政府要做好規劃并預留畜牧業發展用地。根據農牧結合、節約用地的原則,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將規模生態養殖場(小區)用地列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對列入禁養區內限期搬遷的養殖場,各級政府要落實新的場址。

(三)積極發展生態規模養殖。要加快轉變養殖方式,規范養殖行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大力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積極探索和推廣各種生態養殖模式。要大力支持規模生態養殖場和生態養殖小區建設。對小規模養殖密集區,要加快向生態養殖小區發展。生態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要科學選址,合理布局,完善設施,生態高效,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嚴格實行人畜分離,村莊與畜牧場分開。要大力發展農牧結合生態循環型畜牧業發展新模式,對畜禽糞便超過周邊承載量的規模養殖場和養殖小區,要盡量在異地配套相應承載利用能力的種植業基地,推動畜禽排泄物異地資源化利用。要大力發展生態水產養殖,加快老魚塘改造、建設標準魚塘的步伐,大力發展桑基魚塘、果基魚塘、菜基魚塘等種養模式,著力改善水產養殖的生態環境。要大力推廣水質綜合控制技術、多種輪養模式和多品種、多食性、多層次的立體混養模式,不斷拓展養殖空間,提高資源利用率、污染消納力和經濟效益。

四、加強對畜牧、水產養殖業的科學管理

(一)加快推進養殖業排泄物治理。按照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要求,制定規模畜禽養殖場和水產溫室養殖場治理計劃,大力推廣雨污分流、干濕分離、生物凈化和循環利用等多種治污形式,落實治理措施,分期分批推進治理。對在禁養區范圍內的養殖場,要制定搬遷或關閉的計劃,限期完成搬遷或關閉,努力實現規模養殖場零排放,切實保護生態環境。

(二)實行養殖準入制度。堅持總量控制,農牧結合,種養平衡原則,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和水產苗種場、龜鱉溫室養殖場等,應按照動物防疫、水產種苗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養殖準入制度。由建場者提出辦場申請,當地鄉鎮政府同意,縣區農業部門進行養殖環境條件審核,報縣區經濟主管部門備案,憑備案通知書委托有資質的環評單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保部門審批,經環保部門許可后,方可建設。工程竣工后,應向農業、環保部門申領《動物防疫合格證》、《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等,方可投入生產。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合格證》、《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和項目環評文件批復,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新建羅氏沼蝦育苗場和溫室龜鱉養殖場;禁止在開放性水域新發展珍珠養殖,對已經養殖的要嚴格控制施肥投餌數量,并逐步退出養殖。

(三)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對2008年底以后新建的規模養殖場實行污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新建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和水產溫室養殖場在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排放污物,排放的污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畜禽和水產養殖業污物排放標準。對2008年底前建造的規模養殖場,根據治理計劃和要求,逐步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四)大力推行標準化生產。畜禽、水產規模養殖場,要按照國家頒布的無公害畜產品與水產品養殖技術規程、標準和要求進行科學飼養,提高畜禽、水產養殖的生產水平和經濟效益。加強對規模養殖場的監督指導,實施畜禽、水產養殖檔案和畜禽免疫標識制度,逐步建立畜禽、水產品從產地環境、投入品、飼養管理過程到市場銷售的全程監控體系和質量可追溯體系,確保畜禽、水產品的質量安全。

(五)加強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工作。依法開展畜禽的產地檢疫、屠宰檢疫和畜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理順檢疫檢驗體系,明確檢疫檢驗責任,健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檢疫檢驗程序規范操作。

(六)加強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制度。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原則,加快病死畜禽收集和無害化處理中心建設,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網絡,對病死畜禽實行統一收集、集中處理,堅決防止亂丟亂棄現象,切實保護周邊環境。到2010年基本實現市本級病死動物集中無害化處理,2012年實現全市主要畜禽養殖場和畜禽產品交易市場病死動物集中無害化處理目標。要建立業主為主、政府補助、社會支持的資金籌措機制,保障病死畜禽收集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落實畜牧、水產生態養殖業保障措施

(一)加強責任體系建設。縣、區人民政府要將畜禽、水產業發展及資源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訂相應的計劃和整治方案,促進畜牧、水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鄉(鎮)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轄區內的組織、協調、落實、督促和檢查工作。農業部門要抓好畜牧、水產業發展規劃的修訂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技術指導,做好畜牧、水產規模養殖場污染治理的考核工作。環保部門要加強畜牧、水產規模養殖場污染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負責規模養殖場《工商企業營業執照》的發放。各級政府和部門要相互支持、緊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生態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的發展。

(二)加強社會氛圍的營造。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發展生態畜牧、水產養殖業的重要意義,宣傳各地發展生態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的新模式、新做法、新經驗和先進典型,提高各級干部和廣大農民對發展生態養殖業的重要性、緊迫性認識,形成全社會重視支持發展生態健康養殖業,著力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氛圍。

(三)加強政策支持和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制定發展生態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的扶持政策,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資金,重點用于扶持市本級生態養殖技術的試驗、示范、推廣,畜禽、水產養殖場污染治理和循環畜牧業、水產養殖業的發展,各縣區要加強對生態畜牧業、水產養殖業發展的資金扶持,制定具體的扶持政策,明確扶持對象和扶持標準。對禁養區內限期關閉或搬遷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因搬遷或關閉造成的經濟損失,按浙政辦發〔2005〕107號文件規定,由市、縣區財政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對列入污染治理的生豬規模養殖場按省農業廳、財政廳規定采取“以獎代補”形式給予財政補助。對列入2012年前完成污染治理的規模養禽場、水產場按規模大小通過“以獎代補”形式給予財政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另行制定。要大力推廣農牧結合的養殖模式,對農牧結合緊密、示范效果明顯的規模養殖場要給予表彰獎勵。要大力扶持發展生產、使用有機肥,支持畜牧主產區建設畜禽糞便收集處理中心,扶持商品有機肥生產企業的發展。有條件的縣區要制定出臺商品有機肥推廣應用補貼政策,對生產、使用有機肥的單位給予財政補貼,引導鼓勵種植基地、專業合作社和農戶使用商品有機肥,促進養殖業與種植業、農村能源等相關產業協調發展。

(四)加強監督和執法檢查。要切實加強對規模養殖場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列入2012年前污染治理的規模養殖場要根據污染物治理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原則,督促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并保證依法正常運行,實行達標排放。對已建溫室龜鱉養殖小區要逐步配套完善污水處理設施,對不按要求進行治污設施建設或治污設施建成后不按規定運行,存在偷排漏排現象的規模養殖場,要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規定在禁養區內新建的畜禽養殖場,要責令其及時拆除,不自行拆除的要強行拆除并依法予以處理。要切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對擅自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新建溫室龜鱉養殖場、羅氏沼蝦育苗場的,要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