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提拔問題意見
時間:2022-10-20 0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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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切實解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和省委的要求,現就嚴厲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堅決防止干部“帶病提拔”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決做到四個查處
1、堅決查處“跑官要官”和“買官賣官”行為。對跑官要官”者,一經查實,至少2年內不得提拔任用,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批評教育,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在領導崗位上的,要調整其崗位;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免去現任職務或降級使用。對“買官賣官”行為,無論是行賄“買官”者還是受賄“賣官”者,一經查實,一律先免去現任職務,再按有關規定處理。2、堅決查處各種非組織活動。對在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醞釀和選舉過程中進行請客送禮、拉票賄選、散布諾言、威脅利誘等非組織活動的,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對尚未提拔任用的,要立即取消其任用資格;已經提拔的,要堅決從領導崗位上撤下來。構成違紀違法的,要移交執紀執法機關從嚴懲處,并可公開曝光。
3、堅決查處干部“帶病提拔”問題。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必須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明確推薦、考察、決策等各個環節的責任,做到“誰推薦誰負責,誰考察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對“帶病提拔”的干部,尤其是因腐敗問題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丑在提拔任職前就已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要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認真調查,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4、堅決查處違反選人用人規定的行為。幾是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發出整改通知,限期糾正,并采取責成檢討、通報批評、組織調整等方式,對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整改糾正后,需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方可對原定職位重新進行選拔任用工作。
二、嚴格把好六道關口
5、嚴把干部標準關。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堅持“四化”方針,全面貫徹德才兼備原則,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牢固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要堅持“四看”,做到“三用三不用”:看干部的思想素質、看干部的作風、看干部的實績、看干部的群眾公認度。用講政治、顧大局,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人,堅決不用陽奉陰違、個人主義嚴重的人;用勤奮敬業,不事張揚、不善表功的人,堅決不用心思不在工作上,撥弄是非、府不團結的人;用說真話、干實事,言行一致、光明磊落的人,堅決不用弄虛作假、做表面文章,只對上負責,不對下負責的人。
6、嚴把群眾公認關。要在民主推薦和干部考察工作中進一步貫徹落實群眾公認原則,參加民主推薦和考察談話的人員范圍,應在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范圍”基礎上再擴大20%以上。對所屬地方和部門正職職位的推薦和考察,要實行“三差額”,即按1:2的比例進行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差額醞釀,原則上要同時獲得會議推薦票三分之一和談話推薦票二分之一以上者,方可列為考察人選。各地應積極探索推薦人選產生方向的民主決策方式,在主要領導職位空缺時,可采取先在一定層次干部范圍內征求意見后,再進行民主推薦的做法。
7、嚴把民主推薦關。推薦前,必須根據空缺職位特點及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情況的分析,慎重選擇推薦單位,認真制定推薦方案;推薦時,必須堅持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兩種方式同時運用,不能以民主測評代替民主推薦,也不能以考察談話代替談話推薦;推薦中,要公開空缺職位、公開任職資格條件、公開推薦范圍、公開符合任職資格的干部名單。正確引導群眾推薦,努力克服推薦票信息失真失實問題,做到既充分尊重民意,又不簡單地以票取人。要規范個人署名推薦,并積極探索與民主推薦相結合的科學方式。
8、嚴把干部考察關。要端正考察指導思想,堅持既注重聽正面意見、又注意聽反面意見,既重視多數人的意見、也重視少數或個別人的意見,既要到干部所在單位了解情況、也要根據需要到干部曾經工作過的單位了解情況,真正做到客觀、公正、全面評價干部。要保證考察組有充足的時間,通過對干部社會交往、生活作風、家庭關系、興趣愛好等多方面的了解,深入考察干部情況。要不斷改進考察方法,實現個別談話、實地考察、專項調查經濟責任審計等多種方法的有機結合,積極推行在談話或更大范圍內發放無記名征求意見表的做法。要堅持實行考察預告,對反映考察對象存在嚴重問題且線索具體的,要采取考察組直接調查、成立調查組專項調查、責成所在單位黨委(黨組)調查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在情況沒有弄清之前,組織人事部f1不得向黨委(黨組)提出任用建議。要著力提高考察者素質,積極推行干部考察資格認證制度,認真執行《云南省省直機關人事處長管理辦法》。要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進一步推動考察環節責任制的落實。要認真聽取紀檢監察等執紀執法部門的意見,在聽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意見的同時,也應當聽取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意見,要研究制定聽取意見的程序并對意見的運用作出明確規范。要建立于部日??己酥贫龋倪M年度考核工作,努力把日常掌握的情況和年度考核結果科學地運用到干部任前考察工作中。
9、嚴把任用決策關。必須嚴格遵守《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守則》,嚴格執行票決制規定,堅持做到“五不”,即考察不充分不上會、醞釀不充分不研究、介紹不充分不討論、討論不充分不表決、問題未查清不提拔。討論干部次數不宜過頻,每次數量不宜過多。對意見分歧較大或問題尚未查清的干部,不得急于作出提拔使用的決定。
10、嚴把任前公示關。除特殊崗位外,對擬提拔人選既要在單位和系統內公示,也要通過報紙、電視和廣播電臺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對群眾反映強烈和問題性質嚴重、線索具體的,要及時查核。在規定期限內未查清楚需要繼續查核的,要暫緩任用。對查實問題嚴重的,不予任用。
三、不斷強化六項監督
11、強化對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要堅持一年一次的自查和定期檢查制度,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既要看是否嚴格履行了程序,又要看任用的干部是否優秀、廣大干部群眾是否滿意,更要看是否存在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風的問題,堅持程序監督、標準監督和紀律監督并重,使監督檢查工作起到規范、糾偏、促進的作用。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嚴重,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12、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對新提拔的干部,必須進行任前談話,特別要在廉潔自律方面提出嚴格要求。要嚴格執行試用期制,試用期滿經考核后,對需要延長試用期的,要誡勉談話;對應取消任職資格的,堅決取消。對未實行試用期的選任制干部,也要在任職滿一年后,及時考察考核。對不稱職、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干部,要及時調整。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各級各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執紀執法和掌管人、財、物部門的領導等重要崗位的干部,發現有重要違紀線索、不宜繼續從事現崗位工作的,必須先從崗位上調整下來,祝情況作出適當安排,同時,由組織部門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及時調查核實。要嚴格落實領導干部交流輪崗和任職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談話、誡勉和函詢制度。提高巡視工作質量,充分運用巡視成果。
13、強化組織部門的內部監督。干部監督機構要對選拔任用工作實行全程監督??疾烨案刹抗芾頇C構與監督機構要互通情況;部務會前干部管理機構要認真填寫監督表并征求監督機構意見;監督機構負責人應列席相關部務會;監督機構要受理任前公示的舉報并在結束后提出任用建議。
14、強化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要擴大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和數量,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調任、轉任、輪崗、免職、退休等,都應當安排審計;對重要職位或承擔經濟責任的領導干部,要逐步做到九提必審。已作過審計的,審計結論應寫入考察材料,并作為提拔或調整使用于部的重要依據。
15、強化相關機構的協同監督。組織部門要建立健全干部監督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溝通辦法,主動加強與紀檢監察、檢察、公安、審計、巡視、信訪等部門的聯系,擴大信息采集面,多方面掌握干部表現情況,為加強干部的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參考。
16、強化群眾監督。要以做好“12380”舉報電話受理工作為重點,進一步加強省、州(市)、縣(市、區),組織系統舉報信息。網絡建設,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定期分析總結,加強查辦督辦,充分發揮舉報工作在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中的作用。要積極探索實現群眾有效監督的新途徑。
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堅決防止干部“帶病提拔”問題,是嚴格按照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選拔任用干部,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重要保證。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委的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抓好落實。同時,要積極探索、努力創新,不斷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切實把好選人用人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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