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預防腐敗意見
時間:2022-10-13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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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稅部門腐敗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一些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挪用私分稅款、內外勾結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致使國家稅收大量流失,嚴重擾亂了稅收秩序,危害了國家經濟安全。為此,在新形勢下,如何深入分析、研究和總結國稅部門腐敗犯罪發生的原因,抓住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案發的主要環節,從體制、制度的建立、創新入手,探索從源頭上預防國稅部門腐敗行為的治本性措施和對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結合近年來的調查研究情況,談幾點淺見。
一、國稅部門腐敗犯罪的原因探析
國稅部門腐敗行為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但究其根本原因則是稅收執法權的異化。可以說,無權力,則無腐敗行為,而稅收執法權的異化主要是權力失控(權力過程缺乏有力的制約和監督)引起的,正所謂“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當前,導致國稅部門腐敗行為發生的原因主要是:
(一)思想方面的原因
一些不良思想和特權思想仍在左右著國稅部門一部門人員的處理方法。市場經濟發展所產生的負面效應,使權力商品化經濟化。國稅部門或多或少的掌握著一定的稅收執法權。當在失控或約束不力的情況下,受錢權互惠效應的誘導,國稅部門的部門人員便會把手中的權力作為私有化了的商品進行交易,進而產生腐敗。
(二)體制、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是財政體制方面。我國目前實行的財政體制,導致稅收工作陷入“計劃或任務治稅”,在稅收工作中,主權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將收入計劃作為考核、評價國稅機關工作的首要甚至唯一的條件,當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相矛盾時,依法治稅反而服從于稅收計劃,致使收過頭稅、貸款繳稅、虛報虛收,或者有稅不收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干擾了依法治稅。二是國稅部門的體制方面。我國目前國稅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容易引發稅收執法隨意性和權力濫用。三是權力體制的方面。主要表現為權力過份集中。四是稅制的方面。主要表現為稅負不均。評稅標準掌握在國稅部門少數稅務干部手中,他們憑借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撈取個人好處產生腐敗。
二、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約束和預防腐敗的發生
從上述分析來看,權力缺乏監督,必將產生腐敗。在新的形勢下,要從源頭上約束和預防腐敗,減少國稅部門腐敗犯罪案件的發生。應加大各項制度建設。
1、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推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實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是依法治稅的具體要求,也是堵塞征管漏洞,促進廉政建設預防腐敗的客觀需要,按照管事要求明確每一個稅收執法崗位和每一名稅收人員的執法責任,包括工作職責、辦理規則程序、權限范圍、具體標準、處理時限,明確部門和個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考核指標,通過CTAIS系統、金稅工程加強執法崗位責任制考核,增強國稅部門嚴格執的責任心,克服當前稅收征管改革中出現的“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弊病。
2、不斷深化體制、制度的建設和創新,強化權力制約,讓稅收執法權在規則內運行。依靠體制創新抑制腐敗現象,這是我們在實踐中取得的一條重要經驗。當前主要是針對容易產生腐敗的環節,加快推進體制的改革和創新,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防止權力的異化和濫用。體制創新的重點是限制職權,讓職權在規則內運行,其目的之一是對權力的合理配置,并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相互制約的權力運行機制,實現最佳的最有效的控制和預防腐敗行為。一是完善現行財政體制,實現“計劃或任務治稅”向“依法治稅”的轉變。二是完善稅收執法權力體制,強化制約監督,進一步落實“上收執法權、分解執法權、制約執法權、規范執法權”的要求。三是深化稅制改革,公平稅負,統一稅率,使不同所有制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從而消除了滋生腐敗犯罪的稅制因素,讓征管人員無疑縫可鉆,自動放棄以權謀私的邪念。四是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其一,對稅收稽查的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實行機構、人員、職責三個方面的明確分離,切實健全相互制約和監督的體系;其二,推行辦稅公開制,完善評稅標準,增強稅收執法運作的透明度,減少稅務保同以稅謀私的籌碼。五是以機構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為契機,在“精兵簡政”的同時,逐步實現“高薪養廉”的經濟保障體制,使稅務人員不想“貪”也不必“貪”,徹底徹除稅收腐敗。
3、著力加強檢查監督,建立健全適應稅收工作需要的監督制約機制。實現預防的關口前移。實踐證明監督檢查是防止權力濫用的關鍵。一是以稅收信息化建設為突破口,深化征管改革、強化對稅收執法權的有效監督;二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競爭激勵機制,實施對人事管理權提監督制約;三是深化財務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開的財務管理機制,實施對財務管理權的監督制約。切實做到稅收對執法權的運行全過程進行監督,確保權力運行到哪里,對權力的規范和制約也就延伸到哪里,從而做到把問題盡可能地消滅在萌芽狀態,造就一個“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氛圍,同時大力加強執法監察和內部審計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予以嚴肅查處,使稅收執法人員懾于法紀后果而不敢濫用稅收執法權。(蔣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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