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風建設定期分析意見
時間:2022-09-11 0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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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面準確把握縣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思想政治和作風建設情況,進一步增強干部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提高領導干部隊伍整體素質,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縣管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思想政治和作風建設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出發,著力解決領導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領導能力,努力為我縣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第三條縣管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思想政治和作風建設情況分析的主要內容為:
1、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思想政治素質,自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決策、措施的情況;
2、領導干部思想政治觀念、黨性觀念、宗旨觀念,全局觀念和組織紀律觀念,以及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觀察、分析和處理問題,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的情況;
3、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適應不斷發展變化著的實踐,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努力開創各項工作新局面的情況;
4、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落實“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在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和干部的任免上,堅持科學民主決策的情況;
5、堅持“兩個務必”,履行反腐倡廉的職責,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工作,執行黨風廉政責任制,落實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杜絕弄虛作假、虛報浮夸等方面的情況;
6、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規定,反對和防止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等方面的情況。
第四條縣委常委會一般每年對每個縣管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思想政治和作風建設情況進行一至兩次專題分析研究,專題分析的內容和具體時間由書記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分析會相關材料由縣委組織部和縣紀委根據上級黨委對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有關精神要求,通過組織考查考核、民主評議、專項檢查、專項調查,并在綜合分析下述工作情況的基礎上向縣委常委會提交。
1、縣委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執行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完成重點工作情況;
2、《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情況專項檢查、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縣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綜合分析情況;
3、縣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日常考察、年度考核和屆中、屆末考察考核;
4、專項教育活動有關內容匯總情況;
5、對縣管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和對干部群眾舉報、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情況;
6、書記辦公會議確定的其它內容。
第五條縣委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定期分析的結果要做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配備的主要依據之一。在定期分析縣管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思想政治和作風建設情況的基礎上,縣委將研究提出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階段性意見。對好的領導班子和優秀領導干部以一定形式進行表彰;對各種傾向性和苗頭性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對個別存在問題的班子,要及時組織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對存在突出問題的個人,要談話教育,并視情采取組織措施。
第六條各鄉鎮黨委和縣直黨委、黨組開展干部思想政治和作風建設定期分析工作可參照本意見進行。
第七條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正式實行。
**縣民主推薦提名正科級領導干部人選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進一步擴大黨內民主,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于切實解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5]4號)、《中共安徽省委關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試行)》(皖發[2004]26號)和《中共蚌埠市委關于民主推薦提名正縣級黨政正職人選的暫行辦法》(蚌發[2006]9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主推薦提名正科級黨政正職擬任人選。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民主集中制原則;
(四)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五)因崗擇人、人崗相適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原則上適用于縣直正科級單位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擬任人選和鄉鎮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擬任人選。
第四條參加提名推薦的人員范圍:縣委委員、候補委員、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領導班子成員。
第五條民主推薦提名一般采取會議無記名等額投票推薦;也可以向上述人員發放《正科級黨政正職擬任職務初始提名人選民主推薦表》進行等額推薦,由推薦人員在規定時限內將表填好投入縣委組織部設定的票箱,或直接寄送縣委組織部。
第六條民主推薦會議由縣委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或委托縣委其他負責同志主持。推薦前,由縣委分管組織工作負責同志或縣委組織部主要負責同志作推薦情況的有關說明。縣委組織部負責發放并收回《正科級黨政正職擬任職務初始提名人選民主推薦表》。
第七條民主推薦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縣委決定隨時召開。參加民主推薦會議人員一般應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人員,可以由縣委組織部委派兩名干部通過一定方式征求意見,核準后做好記錄,該記錄與會議填表推薦意見具有同等效力。其他人不得代為推薦,也不得委托他人推薦。
第八條民主推薦的結果由縣委組織部整理集中,建檔入庫,作為一年內提拔空缺職位擬任人選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縣委組織部根據民主推薦情況,按照擬任職務的要求,結合年度考核、班子結構和職位需要,在民主推薦得票數相對集中的人選中,提出每一個擬任職務2名以上(含2名)或多于擬任職務總數2—5名的初始提名建議人選名單,按程序進行初步醞釀。
第十條縣委組織部根據醞釀情況,在尊重民主推薦結果的同時,還要進行綜合分析,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然后提出提名建議人選名單。經向縣委匯報同意后,按規定履行干部任用程序。其中,屬于提拔任用的提名建議人選,還應到其所在單位進行民主推薦和考察,提名建議人選在所在單位的民主推薦結果,一般應達到30%左右,方可作為考察對象。如不能作為考察對象,該空缺職位的提名建議人選從民主推薦入庫提名得票較多的人選中重新確定。
第十一條民主推薦結果一年內有效,一年內其他正職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時,由縣委組織部從民主推薦入庫人員中,挑選推薦結果相對集中的人員提出建議人選。
第十四條參加民主推薦的推薦人員應增強責任意識,本著對組織負責、對干部負責的態度,認真行使民主權力,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推薦干部,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推薦責任。要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自覺抵制、堅決反對拉關系、打招呼、循私情、搞賄選、“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風和非組織活動。對在民主推薦中搞不正之風和非組織活動的,將按照中組發[2005]4號文件和有關規定,從嚴查處。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縣科級后備干部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中央及省、市關于加強后備干部隊伍建設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制定《**縣科級后備干部管理暫行辦法》。
一、科級后備干部工作必須堅持的原則
1、黨管干部的原則;
2、干部隊伍建設的“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
3、群眾公認、注重實績、任人唯賢的原則;
4、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5、重視培養教育和實踐鍛煉,注重發展潛力的原則;
6、動態管理、備用結合的原則。
二、科級后備干部的范圍、數量和結構
各鄉(鎮)、縣屬黨政群部門及科級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都要建立科級后備干部名單。
1、全縣科級后備干部人數按上級有關規定原則上保持在150名左右,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選,一般不少于同級后備干部總數的1/3。
2、正科級后備干部一般應以30歲至45歲的為主體,30歲左右的要有一定數量;副科級后備干部一般應以40歲以下的為主體。
3、后備干部中,女干部的數量一般不應低于20%,還應有一定數量的非中共黨員干部和少數民族干部。
4、后備干部隊伍必須保持合理的專業知識結構,各方面的人才應占一定比例。經濟型、創新型、攻關型、開拓型人才所占比例要相對較大。
三、科級后備干部的條件和資格
1、條件
后備干部要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政治堅定、公道正派、清正廉潔;事業心強,思想解放,開拓進取,作風務實,勤奮敬業,在工作中實績比較明顯,群眾公認;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和組織領導能力,基本具備擬擔任領導職務所必需的知識和發展潛力。
2、資格
(1)正職后備干部一般從同級副職中選拔。
(2)副職的后備干部一般從下一級正副職或相當職級的干部中選拔。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參加工作時間一般3年以上,身體健康。
(4)特別優秀、發展潛力大的干部,也可越級選拔。
四、科級后備干部選拔的程序和辦法
選拔科級后備干部的工作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結合領導班子換屆、屆中考察、調整工作一并進行。
1、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工作由各單位黨組織負責,民主推薦采用群眾推薦、領導干部署名推薦和黨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符合條件的干部也可以自薦。各單位黨組織經集體討論決定后,提出擬作為后備干部人員名單,報縣委組織部。縣委組織部根據民主推薦情況,進行全面綜合分析,確定擬列入后備干部考察對象名單。
2、組織考察。考察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重點是近三年來的德才表現和今后發展潛力。考察結束前,應將考察情況同各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交換意見,聽取對考察工作的意見。考察結束后,應對考察情況作一次綜合分析,對每一位考察對象都要形成考察材料。
3、確定名單。考察結束后,縣委組織部聽取考察組考察情況匯報,進行綜合分析比較,經部務會研究后,提出后備干部建議名單,并進行公示。
五、科級后備干部的培養
后備干部的培養工作,由組織部門和后備干部所在單位黨組織共同負責,按照著眼未來、按需定向的原則,對后備干部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培養和鍛煉。
六、科級后備干部的監督管理
1、加強后備干部的日常管理。實行組織部門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辦法,由縣委組織部會同后備干部所在單位的黨組織管理。
2、建立后備干部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要作為后備干部培養、使用、調整的依據。
3、建立后備干部隊伍動態管理制度,原則上每二至三年調整補充一次,使其保持一定的常數和合理的結構,也可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4、建立后備干部有關檔案材料嚴格備案管理制度。對后備干部的有關材料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
七、科級后備干部的使用
1、后備干部的人選確定之后,由組織部門集中掌握,動態管理,備用結合,統一調整,真正把后備干部隊伍建設與領導班子建設有機結合起來。
2、提拔使用干部原則上應從后備干部中挑選,本鄉(鎮)、本部門的后備干部中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從其他鄉(鎮)、部門的后備干部中交流使用。
3、對符合干部選拔任用條件的后備干部,組織部門要適時提出使用建議。
4、對參加公選的后備干部,要充分考慮到其經過組織考察,并接受過組織培養的具體情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八、本辦法由中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相應的干部推薦、考察、任用工作責任制度,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干部選拔任用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制
健全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制。各單位、社會團體、各級干部及社會各界人士均可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向各級黨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個人也可自我推薦,同時承擔相應的推薦責任。
(一)單位推薦職責。推薦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干部選拔任用的條件、資格、程序,根據干部管理權限推薦干部。推薦人選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否則視為無效。推薦材料由主要領導簽署后,加蓋公章,以單位黨委(黨組)的名義上報。材料主要包括:任職請示、任免審批表、干部現實表現、會議記錄復印件。
(二)個人推薦職責。推薦人必須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干部任用條件和任職資格,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地填寫《干部推薦表》,說明推薦理由,并表明愿意承擔推薦責任。推薦材料要包括被推薦者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情況,著重介紹近幾年來的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方面的情況,如實反映被推薦者的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個人自薦職責。自薦人必須嚴格按照干部任用的條件和資格,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地寫出自薦材料,說明自薦理由。自薦材料包括基本情況、工作學習經歷和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情況,著重介紹近幾年來的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方面的情況,同時如實反映自身的主要缺點和不足。
推薦干部實行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推薦者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單位推薦責任:在推薦過程中,沒有經過民主推薦和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在集體討論中未能以應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的、推薦材料不實的、推薦的干部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由推薦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對推薦中的非組織行為、計票監票中的作弊行為,由作弊者本人承擔責任,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承擔領導責任。
(二)個人推薦責任:在不了解干部的情況下不負責任地推薦;或弄虛作假、有意欺騙組織,不如實介紹情況,夸大被推薦人的品德才能;或憑自己的地位、權力和影響,向組織施加壓力導致用人失誤;或在干部推薦過程中收受財物,或借推薦之機進行利益交易、謀取私利的,由推薦者本人負責。
(三)本人自薦責任:弄虛作假、故意欺騙組織、不提供真實情況、虛報政績的,由自薦者本人負責。
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
健全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組織人事部門要嚴肅認真地做好干部考察工作。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位的要求,認真貫徹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力求全面、準確、客觀地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績,特別要注重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
(一)干部考察應組成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至少兩人參加談話),制定具體考察方案,并考察公告;
(二)干部考察實行回避制度,與考察對象有血親和姻親關系或有其他情況需要回避的須進行回避;
(三)考察人員應認真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嚴格遵循干部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紀律;
(四)對干部進行考察須到其工作過的單位作必要的了解,采用多種方法調查了解情況,認真細致地核實和掌握考察對象的第一手材料,廣泛全面地聽取群眾意見;
(五)對干部進行考察須進行民主推薦或民意測評,組織者負責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或測評人選并提出有關要求,對民主推薦和測評的全過程負組織責任,發現有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及時指出并糾正,民主推薦和測評結束后,負責向組織如實匯報得票情況并保守秘密。計票和監票人員要在統計表上簽名;
(六)考察組集體研究,綜合分析,認真寫出考察材料,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考察對象的德才表現和優缺點,提出使用意見,并在考察材料上親筆簽名以示負責;
對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與考察對象的關系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而沒有主動提出回避;
(二)對考察對象的檔案和有關材料審核不嚴,沒有及時發現存在的重要問題;
(三)對反映問題的知情人,故意干擾或以各種方式制止其發表意見;
(四)接受考察對象的宴請或饋贈;
(五)泄露考察情況或向有關當事人通風報信;
(六)向考察對象封官許愿;
(七)擅做主張,違反考察工作程序;
(八)挾個人恩怨了解和反映情況,有意夸大、縮小事實或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九)利用考察之機安排、提拔、重用自己的親屬或從中謀取私利、收受賄賂的。
干部考察工作人員在考察工作中參與、鼓動或組織非組織活動的,要從重或加重處分。派出考察組的組織部門對考察工作負領導責任。考察組和考察人員是考察工作的具體實施者,也是保證考察工作質量的主要責任者。本著責權統一的原則,賦予考察組相應的權力,保證考察工作所必須的時間,支持考察組在遵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礎上,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干部任用工作責任制
建立干部任用工作責任制。各級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程序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一)組織部門要認真聽取考察組的匯報,并根據考察的情況集體研究提出干部使用意見,提請黨委(黨組)討論決定。黨委(黨組)討論干部任免時,組織部門要如實介紹任免人選的情況。黨委(黨組)在認真聽取組織部門情況匯報的基礎上,根據考察情況和擬任免職務的需要,進行充分的醞釀討論。黨委(黨組)必須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干部的任免。對任免人選意見分歧較大的要暫緩作出決定。
(二)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過程中,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黨委負責人及組織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給予主要責任人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紀律處分:
組織部門堅持將考察組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干部提交黨委(黨組)討論,導致用人失察失誤的;組織部門未經集體研究就將人選提交黨委(黨組)討論的;公示后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隱瞞不報,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參加討論的成員沒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以書記辦公會,少數人研究或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黨委(黨組)明知公示中群眾反映的問題屬實,卻堅持予以任用的;領導干部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干部,或者在調離后干預原地區、原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對組織部門認為不符合條件的人選,黨委(黨組)堅持提拔任用,或未經組織部門考察而作出任用決定,或在討論中包庇有嚴重問題的人而導致用人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檢查與監督
(一)黨委(黨組)和組織部門要及時整理和完整保存干部推薦、考察、討論決定全過程的原始資料,以備檢查和監督。
(二)組織部門要建立干部考察工作檔案。每次考察結束后,要及時記錄干部考察工作人員對班子調整和干部使用意見。記錄本由專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原始記錄內容。
(三)黨委(黨組)和組織部門討論決定干部任免、必須使用專用記錄稿紙,有專人記錄。記錄的內容要規范、完整、翔實、準確,并由專人保管。
(四)黨委(黨組)和組織部門要認真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舉、申訴。下級機關和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可向紀檢監察機關、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反映,受理機關和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核實處理。
(五)組織部門應對用人失察失誤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凡涉及黨紀政紀處分的,按有關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
五、本規定由中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進一步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落實干部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和監督責任制,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質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記實的對象范圍,主要包括提拔任用的縣委管理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記實內容,主要包括選任程序記實和重要情況記實兩個方面。
(一)選任程序記實,主要記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選任程序履行結果,重點記載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四個環節和征求意見、任職等程序履行情況。
(二)重要情況記實,主要記載在選任干部過程中出現的容易影響干部使用的一些特殊情況和重要情況。主要包括:
(1)由組織推薦提名直接確定為考察對象的情況;
(2)民主推薦得票不是最多但確定為考察對象的情況;
(3)在干部考察預告和任前公示期間信訪舉報調查情況及結論;
(4)群眾有反映但考察組一時難以查清或核實的問題;
(5)考察組意見、組織部門任用建議方案、書記辦公會醞釀建議、縣委常委會、全委會討論決定不一致的情況;
(6)正式任職與討論決定干部職務發生變動情況;
(7)破格提拔的情況;
(8)超職數配備干部的情況;
(9)受紀律處分干部到期后提拔任用的情況;
(10)其他從提名到任職過程“程序記實”中難以反映的其他重要情況。
第四條記實的方式,實行一事一記、一人一卷,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縣委組織部干部科負責。
第五條對重要情況要分階段、分環節逐條填寫清楚,詳細、真實地記錄時間、地點、責任人、事由、結果。記錄必須措詞準確,字跡清楚,客觀反映事情的本來面目,真實無誤地記載原始情況。
第六條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動作的程序進行記實,對上一個程序未履行或履行不規范的,要及時進行糾正,沒有糾正的一般不轉入下一個程序。
第七條根據記實結果,要對用人失誤的,認定具體環節及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按照《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第八條對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形成的推薦材料、干部考察報告、重要問題的調查情況及結論、任前征求意見登記表、醞釀討論干部會議記錄及其他反映干部選拔任用情況的材料,要收集齊全,及時整理歸檔,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九條本辦法由中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