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訓實施意見
時間:2022-09-05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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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及省市《<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一步推進我縣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依據《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實施細則》的基本精神,結合我縣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全縣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縣委、縣政府工作大局,以增強干部執政理念、提高干部執政能力為重點,聯系實際創新路,加強培訓求實效,為把我縣建設成為陜西綜合實力較強、知名度較高的縣級市提供強有力的思想保證、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全縣各基層黨組織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四條全縣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在縣委領導下,由縣委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縣委組織部主管,縣級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縣委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為議事機構,對全縣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重大部署及其他重要事項進行審議。縣委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常設辦事機構。
縣委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辦公室、縣委組織部、縣委宣傳部、縣委統戰部、縣直機關工委、縣紀檢委、縣政法委、縣委黨校、縣政府辦公室、縣經發局、縣人勞局、縣財政局、縣科技局、縣教育局、縣農業局、縣司法局、縣總工會、縣婦聯、團縣委等成員單位組成。
縣委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設組長、副組長、成員。組長由縣委副書記擔任,副組長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縣長、縣委組織部部長、縣委宣傳部部長擔任,成員由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縣委干教辦副主任擔任。
第六條縣委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干教辦)設在縣委組織部。其日常工作由縣委組織部對應科室承擔。
縣委干教辦主任由縣委組織部主管副部長擔任,另設專職副主任一名。
第七條縣級有關工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具體分工是:
縣委組織部負責全縣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督促檢查、制度規范。組織科級干部、優秀后備干部及縣委序列公務員的培訓等;縣紀檢委負責全縣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教育培訓;縣政法委負責全縣政法干部的教育培訓;縣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干部的理論學習,組織對宣傳文化系統干部的培訓;縣委統戰部負責組織派干部的培訓;人勞局負責指導協調全縣政府序列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經貿局、鄉企局等部門負責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經發局負責干部教育培訓基地和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批;財政局負責落實干部教育培訓經費。縣委和縣政府其他有關工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抓好本部門、本系統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縣委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討論和審議全縣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解決有關問題。
第九條雙管單位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除明確由協管方負責之外,均由主管方負責。
第三章任務要求
第十條科級黨政領導干部每5年應當參加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或者經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基地累計2個月以上的培訓。新提拔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1年內完成培訓。
其他干部參加脫產教育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于12天。
第四章培訓內容與模式
第十一條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適應提高干部素質和能力的需要,結合崗位職責要求和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干部的特點,加強培訓需求分析,不斷完善課程設計和培訓內容。以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文化素養和技能訓練等為基本內容,以政治理論培訓為重點。
第十二條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專題培訓、在職自學等制度,大力推行干部自主選學、在線學習等方式,為干部參加學習培訓提供多樣化的途徑。
第十三條進一步提高教學質量,加大研究式教學力度,大力推廣現場案例教學,積極開展模擬式、體驗式教學,加強教育培訓同調查研究的結合。
第十四條推廣網絡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培訓機構與師資
第十五條在充分發揮縣委黨校干部教育培訓主渠道、主陣地作用的同時,建立完善一批新的干部教育培訓教學點和現場教學點。
依托省、市兩級黨校、行政院校、高校等培訓基地及現場教學點,加大實用性、前瞻性培訓,增強培訓針對性。
第十六條黨校等干部教育培訓基地要加強專職教師隊伍建設,實行專職教師職務聘任和競爭上崗制度,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訓特點的師資隊伍考核評價體系。
由縣委干教辦牽頭,選聘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的黨政領導干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專家學者擔任兼職教師。建立全縣干部教育培訓師資庫,實現資源共享。
第六章脫產培訓與在職自學
第十七條全縣干部教育培訓的長遠規劃、意見和重大決定由縣委組織部負責制定,經縣委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縣委審定。干部教育培訓規劃應納入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與計劃中一并考慮。各部門、各單位的干部教育培訓計劃應根據全縣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總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制定。
第十八條干部脫產培訓一般以組織調訓為主。組織調訓以名額分配調訓和實名調訓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干部培訓的各類班次一般應放在干部教育培訓基地組織實施。
干部教育培訓基地要根據縣委干教辦制定的年度計劃所確定的相關班次,提供培訓設備設施,配合搞好培訓。培訓主辦單位要認真研究制定教學方案。教學方案應包括課程設置、學時分配、師資配備、教學方法、考核評估、經費來源等內容。教學方案報送縣委干教辦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干部個人應根據工作崗位能力素質的要求和自身需要,制定個人在職自學計劃和自主選學計劃。
干部所在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為干部提供在職自學和自主選學的條件。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一條建立干部教育培訓的考核和激勵機制。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時,應將干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并將干部的教育培訓情況作為干部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干部脫產培訓的考核按照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性考核包括學習態度和表現、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按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格次確定。定量考核包括對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文化知識和技能等課程的掌握程度,以考試方式進行,百分制計分。
第二十三條干部脫產培訓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訓基地和培訓班主辦單位共同組織實施。干部在職自學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單位組織實施。
縣委干教辦和干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干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
第二十四條干部參加培訓期滿,經考核合格后由干部教育培訓基地根據有關規定頒發結業證書。
第八章培訓紀律
第二十五條干部必須遵守教育培訓工作的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
第二十六條經組織或本單位確定后,被抽調的干部必須服從組織調訓。干部因故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課。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
第二十七條干部所在單位應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阻撓本單位干部參加教育培訓。對不按規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訓任務的,由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干部所在單位應對本單位的干部在職自學提出要求,加強考核,并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八條干部教育培訓基地應按照教學方案實施培訓,加強培訓管理,為培訓學員提供良好的學習培訓環境,并將學員參加培訓情況及時報縣委干教辦。
第二十九條干部培訓年度計劃內的各類班次一般應由縣委組織部與主辦單位共同發文,避免多頭重復培訓。
第九章經費保障
第三十條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經費列入縣年度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
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經費(主要包括教師培訓、教師聘請、教材編寫、基地建設等)和省、市安排的重要培訓項目經費,由縣委組織部(縣委干教辦)向財政局提出所需經費申請,劃撥組織部門(縣委干教辦)專款專用。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各單位要依照干部培訓工作需要對干部教育培訓經費作出專門安排。
第三十二條干部在參加脫產培訓期間,應享受與在崗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由中共富平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