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安康工程計劃

時間:2022-03-13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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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安康工程計劃

**、**、**及相關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為從根本上改善藏區牧民生產生活條件,省委、省政府決定,以解決民生為重點大力推進富民安康工程,在全省藏區牧區實施“牧民定居計劃”,力爭到**年結束全省藏區的游牧無定居生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思路

從20**年起至**年,通過4年努力,整合各方資金和利用相關政策資源,通過政府統一規劃設計、公共財政支持、牧民群眾自建,基本解決我省藏區牧區現有未定居牧民群眾和僅有簡陋固定居所牧民群眾的定居問題;通過政府設計和給予一定幫助,解決所有牧民野外生活帳篷內生活設施的更新問題。政府在牧民定居新村配套加強村級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發展與牧民定居生活相適應的教育、衛生事業,在我省藏區牧區全部實現“家家有固定房、戶戶有新帳篷、村村有活動中心”,達到牧民居住條件和基礎設施、生態環境有明顯改善、生活水平有明顯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有較大提升、畜牧業經濟有新發展的目標,建設富裕、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新牧區。

二、主要內容

實施“牧民定居計劃”堅持“政府引導、牧民為主、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一是建設定居新村。在鄉(鎮)政府所在地或交通干線相對集中地建設具有民族特色的牧民定居新村,以村為單位組織牧民統一新建、改建住房,引導牧民集中居住。二是實施“帳篷新生活”行動。組織生產廠家開發設計或統一招標比選適宜高寒地區使用的帳篷及生活設施用品,政府給予適當補助,鼓勵牧民群眾購買,改善牧民野外生產時的生活條件,讓牧民群眾在游牧過程中享受到現代生活。三是建設“村民活動中心”。在牧民定居點新建綜合配套的村民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初級小學、村衛生室、村級組織統一共用的辦公場所和科技文化服務設施。

三、資金安排

實施“牧民定居計劃”實行公共基礎設施由政府投入為主,牧民住房以牧民投入為主、信貸扶持和政府以獎代補相結合的激勵辦法。“牧民定居計劃”按每人平均1萬元標準安排補助,主要用于公共設施建設、帳篷設施補貼和按每戶1萬元獎勵自建住房牧民。資金籌措主要采取省、州、縣資金投向調整、資金整合、信貸支持等方式加以解決。

四、工作要求

在牧民定居區配套加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大力發展與牧民定居生活相適應的教育、衛生事業。

(一)大力發展藏區教育事業。結合“民族地區教育十年行動計劃”最后2年的實施,繼續加強學校建設,鞏固、提高基礎教育,著力調整與“牧民定居計劃”相適應的教育布局,實施“9+2”免費教育計劃,實行免費中等職業教育,讓牧民子女更好地接受教育。一是擴大寄宿制學校規模。藏區各純牧業縣小學3年級以上的學生全部集中到寄宿制學校入學,小學3年級(含3年級)以下的適齡兒童在牧民定居點學校(班)入學,半農半牧縣的牧區小學3年級以上的學生相對集中到寄宿制學校就讀。二是有序推進學校布局調整。適齡兒童、少年人數較多且人口居住相對集中的鄉(鎮)可在牧民定居點建立9年一貫制義務教育學校;人口較少且居住分散的統一集中到縣城寄宿制學校。學校的布局由各縣在州政府的統籌下設置安排。**在學校布局安排上要充分考慮與大骨節病防治易地育人規劃的實施相結合。

(二)配套完善村級衛生室建設。要加強農村醫療衛生事業,健全藏區基層醫療衛生網絡,普及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一是實施1村1個衛生室計劃。現有牧民村已有鄉鎮衛生院所不設村衛生室,原則上每個牧民村建設1個村衛生室。根據村衛生室覆蓋人口數及醫療衛生服務需求,本著規模適宜、功能適用、裝備適度、經濟合理的原則統一技術規范和建設方案。配合牧民定居計劃設施在4年內分期分批先在藏區10個純牧業縣和木里縣建設村級衛生室。對已有村醫的集體舉辦的村衛生室,每室每年投入維持經費1.5萬元。二是加強村醫配置與培訓。對藏區目前無村醫的村衛生室通過公開招聘或當地醫療機構抽調配齊村醫,也可在全省范圍內公開招募鄉村醫生,并在3年內完成培訓和分配。

(三)統籌藏區交通建設與牧民定居點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加強以交通為重點的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公路建設等級,調整完善藏區公路網規劃,優先建設干線公路,使牧民定居點盡可能沿已有公路沿線布設,盡量向干線公路沿線集中,方便牧民群眾生產生活。由省交通廳結合牧民定居點具體位置合理確定通往牧民定居點的道路技術等級、標準。

(四)支持藏區發展優勢特色產業,重點發展特色畜牧產業、電力產業和旅游業,增強定居牧民群眾加快發展、增收致富的能力。

五、責任分工

“牧民定居計劃”由州、縣政府負責,以縣政府為工作主體、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充分調動和發揮牧民群眾的積極性,認真組織規劃實施,推進“牧民定居計劃”順利實施,取得實效。省政府將組織督導組全程跟蹤、協調、督促檢查。

省富民安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民委、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教育廳、省文化廳、省衛生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民政廳、省畜牧局、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省旅游局、省扶貧開發辦、省以工代賑辦、省電力公司、省電信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牧民定居計劃”的要求調整工作重心,履行相應職責;**銀監局負責研究信貸支持政策;農行省分行、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等金融機構負責提供信貸支持;各級宣傳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配合制訂“牧民定居計劃”的總體宣傳工作方案,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