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常用宣傳品制作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08 04: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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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常用宣傳品制作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街道戶外宣傳品的審批、制作、報銷流程,經街道黨工委會議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關于戶外宣傳品的定義

本制度所涉及的戶外宣傳品包括:宣傳展板、噴繪制品、

活動背景(墻)、標識標牌、活動裝備等,且需要廣告公司進行專門定制、安裝的。

二、戶外宣傳品的制作流程

各部門、社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制作需求清單,根據指導價估算制作費用,總費用在0元以內的,報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后,聯系制作單位制作,超過0元以上的,需要報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制作,超過1萬元的,經黨工委會議審議后制作;如遇緊急事項,無法提前審批的,可以電話報告,先行制作,但是需要在3日內補辦審批單。(審批單見附件一)。

三、戶外宣傳品制作的指導價格

本制度所列價格是根據街道對制作單位的詢價,參考以往街道制作相關產品的價格制定的指導價。各單位應該控制制作成本,單價超出價格%的,需要提供相關說明(常用宣傳品制作的價格見附件二)。對于沒有列入指導價的宣傳品,需要通過不少于三家詢價后,按照制作流程審批后,安排制作。

四、戶外宣傳品的報銷審批流程

1.各部門、社區在制作安裝戶外宣傳品之后,要現場確認制作安裝的宣傳品數量、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并對安裝的戶外宣傳品的內容負責。

2.各部門、社區在完成戶外宣傳品安裝后一個月內完成報銷手續,報銷單據要提供制作依據(制作審批表)、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驗收單、匯總的明細表、合同等;制作費用超過1萬元的,需再提供黨工委會議紀要。

五、說明

1.各部門、社區制作的戶外宣傳品要求各承接單位保證設計、制作、安裝、維護、拆除。

2.凡單項制作經費超過1萬元的必須按照一事一簽的原則簽訂服務合同(或者協議),并報黨工委會議審議。

六、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暫定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