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時間:2022-08-21 04: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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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1、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黨支部按照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要求,充分發揚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2、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黨支部職責范圍內“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討論決定,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得到正確貫徹落實。
3、黨支部成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要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防止造成工作上的重大失誤。黨支部書記負有實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監督責任。
二、“三重一大”的范圍
“三重一大”事項是指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一)重大事項決策包括:
1、全縣機構編制工作年度計劃、重要舉措和工作部署。
2、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的工作部署及方案的制定。
3、機構編制管理辦法、措施的制定。
4、各部門新增職能、部門間職能調整。
5、副科以上黨政和事業單位機構的設置、編制和領導職數的核定及增加。
6、上級下達編制的分配方案。
7、機關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訂和完善。
8、機關職能配置、機構設置、編制分配及其調整。
9、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后備干部人選推薦;
2、對干部職工的獎勵和對違犯黨紀政紀干部職工的處理意見;
3、其它應提交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項。
(三)大額資金使用包括:
1、大宗物品采購在5000元以上項目;
2、日常經費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款項;
3、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及決算報告;
4、其他大額資金使用項目。
三、“三重一大”的運行程序
對“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召開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領導班子決定“三重一大”事項,要做到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決策結果的公正合理。領導班子集體決定主要按以下程序:
1、重大決策事項范圍內的事項,以會議的形式討論通過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重大決策會議形式為主任辦公會。
2、召開決策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辦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可進行。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無法召開會議決策的,由主任審核決定,但事后應召開會議予以確認。
3、主任提出的決策事項,直接進入決策程序。其他辦領導提出的決策建議,經主任確認后,進入決策程序。各股、室和個人提出的決策建議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報主任確認后進入決策程序。
4、進入決策程序的事項,由綜合股匯總相關材料,交主任審定,由主任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題。相關材料由責任股室準備,包括決策建議及方案和說明。
5、決策建議在提交決策前應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廣泛征求相關方面的意見。對需多方案比較研究的事項,應擬定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并進行科學性、可行性、合法性的充分論證。
6、在決策重大事項的會議上,決策建議單位或個人應向會議作決策方案說明,回答辦領導班子成員的詢問;辦領導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面表達意見。主任在充分聽取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意見,不得對議題事先定調,不作引導性發言。
7、“三重一大”決策方案,以應到會辦領導班子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后形成決定。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對“三重一大”事項的表決,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進行,重要干部任免事項,應按規定進行表決。
8、對討論中意見分岐較大或發現重要情況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后再作決策。特殊情況下,可將爭論情況報告上級組織,請求裁決。
9、“三重一大”事項決策過程實行紀實制。對領導班子的表決意見、班子成員特別是正職的表態意見等情況,應詳細記錄并永久保存。對集體決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事項,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四、“三重一大”的監督管理
1、領導干部要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帶頭執行“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并要求所主管的科室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問題的領導議事例會,必須有詳實的會議記錄。
3、嚴格實行政務、財務公開制度,干部任免、獎懲及財務支出等事項,按規定進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4、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規定,除經組織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傳播或泄露會議內容。
5、要加大監督力度,從源頭參與;對違反“三重一大”規定的相關責任人依據管理權限要及時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從嚴處理。
五、“三重一大”責任追究
(一)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政治影響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分別追究辦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1、未經集體決策而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2、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3、對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的。
4、未向辦領導班子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策的。
5、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6、其他因違反本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二)責任追究的方式有責任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辭職、免職、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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