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局車輛管理規定

時間:2022-10-23 10: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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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局車輛管理規定

為加強縣局車輛管理,保證車輛及工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降耗節能,使車輛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管理

1、出車管理。縣局車輛由綜合辦統一管理。上班期間機關車輛出車,市內由綜合辦公室統一安排,下班及雙休日期間,經車輛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分管車輛大隊長)批準后方可出車;節假日出車要經過主要領導批準,市外出車一律填寫派車單,并由主要領導批準;網點車輛原則上在本轄區范圍內使用,超出轄區范圍的,必須經主要領導批準。嚴禁公車私用,私自用車未發生責任事故的,一經查實,每次扣罰駕駛員、當事人、中隊長各100元,扣所屬大隊長50元,造成責任事故的,每次扣罰駕駛員、當事人、中隊長各200元,扣所屬大隊長100元,并由駕駛員(責任人)承擔一切后果;

2、入庫管理。所有車輛在非工作時間(執行任務除外),必須停放在縣局院內指定位置,農村中隊車輛夜間應停放在中隊所在地。車輛監督委員會應加強車輛入庫監督管理,每周組織人員對城區車輛至少進行2次檢查并做好記錄,每月至少3次對農村中隊車輛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未按規定停放的,每次扣駕駛員、中隊長各100元,所屬大隊長50元;

3、維修管理。車輛出故障需要修理時,駕駛員填報汽車維修報告單(維修報告單需填明維修原因、維修項目及預計維修金額),經綜合辦公室負責人審查、縣局車輛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分管車輛大隊長)簽批后,到定點修理廠維修。車輛維修期間,駕駛員必須在現場監修,綜合辦車管員跟蹤管理,共同把好維修質量和維修價格關,維修出廠后駕駛員必須對所屬車輛的維修質量負責,維修保質期為一個月,同一個維修項目一月內出現相同故障的,不予支付維修費;

4、駕車管理。車輛實行定人定車管理,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轉借,違反規定每次扣工資100元,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駕駛員(責任人)承擔;

5、油料管理。由縣局依據車型、工作任務等情況核定每月的用油量,一次性充入油卡,需增加油料的須提前報告說明理由,并填寫額外加油申請表,按程序經用車部門負責人、綜合辦負責人、主要領導同意后由綜合辦公室追加。

二、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必須認真學習、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省、市、縣局交通車輛管理規定,參加市、縣局組織的駕駛員交通安全學習及有關部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省局頒發的上崗證方可上崗;

2、駕駛員必須樹立高度的安全責任意識,嚴禁酒后開車、疲勞駕車等違規駕車行為,違反規定每次扣駕駛員100元,造成責任事故的扣駕駛員200元,并由駕駛員(責任人)承擔一切后果,后果嚴重的,按市局規定,聘用工辭退,正式工待崗;

3、駕駛員出車,如需填寫出車單的須認真填寫出車單,無需填寫的則須認真填寫好出車記錄,以備檢查;

4、駕駛員必須做到服從管理,愛護車輛,堅持做到勤保養、勤檢查、按期進行年檢等工作。

三、處罰

1、對于違反上述規定,除按標準扣罰外并通報批評,被扣罰三次者正式職工予以待崗處理,聘用人員予以辭退;

2、駕駛員在車輛維修過程和油料使用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除按舞弊金額的2倍扣罰外,正式職工予以待崗處理,聘用人員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⑴駕駛員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罰款或車輛損毀的;

⑵因違反市、縣局規定或駕駛員麻痹大意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

⑶擅自出車、公車私用或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等的;

4、因駕駛員責任心不強,駕駛不當造成車輛嚴重損壞的,駕駛員須按車輛總維修費的1/3予以賠償。

四、本制度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