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9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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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防止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政策,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單位必須堅持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通過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最大程度地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產生數量。

第三條在原料、器材、設備的采購過程中,應將相應廢物的回收、處置列為賣方的責任。在為其他單位提供技術服務、生產服務和其他服務時,也應明確固體廢物處置責任。

第四條固體廢物的產生、收集和處置單位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環境應急計劃,最大程度地消除或減少各類事故對環境的污染。

第五條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建設、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嚴格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為便于廢物的處置和綜合利用,對固體廢物應分類收集和儲存。

第七條從事固體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獲得法規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由公司管理的獨立法人企業和公司外單位,必須執行公司市場管理和環境保護專業市場管理的審批程序。

第八條在固體廢物的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過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條公司各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公司機關各部室按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業務范圍內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公司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監督監察工作。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單位和在公司從事固體廢物收集、處置、運輸等經營活動的公司外單位。

第二章危險廢物

第十一條凡列入現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管理均應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司所屬單位涉及的主要危險廢物有:hw01醫院臨床廢物、hw02醫藥廢物、hw03廢藥物、藥品、hw08廢礦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廢乳化液、hw18焚燒處置殘渣、hw34廢酸、hw35廢堿、hw36石棉廢物、hw42廢有機溶劑。

第十二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向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審批。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編制公司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送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每年編制一次。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十四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第十五條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十六條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提前一個月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批準。

第十七條運輸危險廢物時,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第十八條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十九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根據需要可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二條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辦理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環境保護行政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使用各種化學藥劑、試劑的科研單位和化驗室必須采用符合規定的包裝和場所,臨時貯存產生的危險廢物。

第二十四條廢潤滑油、廢機油、廢油漆、廢乳化液及其包裝物應按采購合同約定由供貨單位定期回收。

第二十五條未列入第一條、第一條的危險廢物管理應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除了由供貨單位回收和業主處置的危險廢物外,所有危險廢物的處置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監管,未經批準,單位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七條公司所屬單位接收和處置其他單位危險廢物時,必須經過公司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經濟和法規方面的全面論證,并得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的批準。

第三章一般工業廢物

第二十八條非危險工業廢物不得與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處置。

第二十九條機械加工和維修等過程產生的金屬廢物應全部回收利用。

第三十條燃煤鍋爐的灰渣、粉煤灰的臨時存放場所應有防泄露、防滲漏、防揚塵的“三防”設施。灰渣、粉煤灰的綜合利用率要達到100%,不得新建灰渣、粉煤灰的永久填埋場所。

第三十一條建筑垃圾應運輸到經過批準的指定地點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未列入的其他工業廢物的管理也應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條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區、公共建筑、固定生產場所和野外施工作業等非固定生產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條生活區垃圾必須日產日清。

第三十五條垃圾箱(間)布置、垃圾清運時間的安排應盡量避免臭味、噪聲對居民生活的影響。

第三十六條垃圾收集和運輸應密閉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等造成的二次污染。應采用壓縮式收集和運輸方式,淘汰敞開式收集和運輸方式。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市政或由公司所屬單位管理的生活垃圾處置場(點)。

第三十八條生活垃圾處置場所應設置隔離、封閉、警示等裝置,避免污染物的擴散和遷移,防止無關人員和動物的進入。

第三十九條野外施工作業的應設置生活垃圾箱要妥善收集生活垃圾,并運送到指定地點處置。

第四十條應根據最終處置的方式,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廢塑料等材料。

第四十一條在選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藝時間,應優先考慮余熱和沼氣利用。

第五章監督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和各單位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監察。

第四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5000元以下處罰,造成污染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5000~10000元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