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項目質量檢查規(guī)定

時間:2022-12-08 0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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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項目質量檢查規(guī)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審計機關正確履行職責,加強對審計項目質量的監(jiān)督和管理,保證審計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是指審計機關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對本級派出機構、下級審計機關完成審計項目質量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三條審計署領導全國的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工作。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本級行政區(qū)域內的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工作。

審計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審計項目質量檢查事項。

第四條審計署負責組織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審計廳(局),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審計項目質量的檢查。必要時,可以對其他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進行抽查。

地方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對本級派出機構、本地區(qū)下一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的檢查。

第五條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工作實行計劃管理。

審計署制定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審計廳(局),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的計劃。

地方審計機關制定對本級派出機構、本地區(qū)下一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的計劃。

第六條審計機關組成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組,并在實施檢查前,向被檢查審計機關送達審計項目質量檢查通知書。

第七條審計機關對本級派出機構、下一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的內容是:

(一)審計工作中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

(二)建立和執(zhí)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的情況;

(三)執(zhí)行各項審計準則的情況;

(四)審計項目成果反映的客觀性、真實性以及成果所發(fā)揮作用的情況;

(五)上級審計機關統(tǒng)一組織的審計項目的實施和反映情況。

(六)其他有關審計項目質量的事項。

第八條審計項目質量檢查,主要通過檢查審計檔案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到被審計單位核查。

第九條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結束后,向被檢查審計機關下達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結論。

第十條上級審計機關認為被檢查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較好的,可以給予表揚;有問題的,應當責成被檢查審計機關予以糾正或者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質量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被檢查審計機關對于審計項目質量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當認真整改。

第十一條每年11月底之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審計廳(局),應當將對本地區(qū)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情況的綜合報告,報審計署。

第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規(guī)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