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財政票據年檢制度
時間:2022-12-07 0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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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財政票據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財政票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綜[2006]62號)和關于《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財政票據年檢辦法〉的通知》(蘇財綜字[2008]2號)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區各級財政部門領取《江蘇省財政票據購領記錄簿》(以下簡稱《記錄簿》)以及購領了江蘇省財政票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購領票據單位)。
第三條財政票據年檢的范圍為購領票據單位上一年度內(即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購領的所有財政票據(以下簡稱票據)。
第四條我區各級財政部門是票據年檢的主管機關,各級財政部門自行組織本區域內的票據年檢工作。每年年檢的具體時間、地點、方式和范圍另行發文通知。
第五條購領票據單位必須認真清點和核對票據,如實反映情況,按收入級次或財務隸屬關系接受財政部門組織的年檢和稽查。
第六條年檢的內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辦理票據的購領、核銷手續。
1、是否按規定領取《記錄簿》;購領票據單位撤消、改組、合并或非稅收入項目設立、調整、取消后,是否及時辦理《記錄簿》的變更或注銷手續。
2、是否建立健全票據的購領、發放、使用、保管、繳驗、銷毀等管理制度并確定專人負責。
3、是否按規定繳驗票據。
(二)按規定保管票據和《記錄簿》。
1、是否按規定保管票據。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據毀損、滅失;發現票據或《記錄簿》毀損、滅失,是否及時查明原因,登報申明作廢并向主管財政部門報告。
2、已使用的票據存根或因政策變更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是否按規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滿是否按規定進行銷毀。
(三)按規定使用票據。
1、是否按規定使用票據;有無私自印制、偽造、買賣票據或使用非法票據的行為;有無轉讓、出借、代開票據的行為。
2、是否按票據規定用途填開票據;有無超范圍使用票據;有無相互混用或串用票據。
3、是否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填開票據,有無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的行為。
4、是否按規定內容填開票據,填開票據內容是否完整、真實、規范,印章是否齊全,有無涂改、挖補、撕毀等現象。
(四)收取的款項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
(五)財政部門納入票據年檢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購領票據單位應在票據年檢前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上年度已使用票據的核銷手續,未辦理核銷手續的,不予年檢。
第八條票據年檢采取購領票據單位自查和財政部門檢查相結合的方法。購領票據單位應對上一年度的票據使用情況認真自查,做好票據分類和票號整理工作,截止12月31日,凡整本未使用完的收費票據,空白部分應作廢處理,不得跨年度使用。單位應如實填寫相關資料(通過主管部門購領票據的,由其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在規定時間內持相關資料接受財政部門年檢。
第九條購領票據單位年檢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記錄簿》;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年度蘇州高新區財政票據年檢表》(見附件1)、《××年度蘇州高新區財政票據清查表》(見附件2);
(三)上年度所有經財政部門審核蓋章的票據繳驗表(見附件3)和上年度所有空白的收費票據;
(四)經年審合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事業單位提供);
(五)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購領票據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組織的票據年檢,對未辦理年檢的購票單位,財政部門停止供應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對年檢合格的購領票據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在《記錄簿》上記錄年檢情況;對年檢不合格的購領票據單位應在初檢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整改報告,財政部門應根據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復檢,對復檢仍不合格的購領票據單位停止供應財政票據。
第十二條票據年檢是財政部門對購領票據單位實施票據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財政部門和購領票據單位應認真組織和實施票據年檢工作。對票據年檢中發現嚴重違規行為或年檢不合格的購領票據單位,財政部門可組織專項稽查,督促單位限期整改,問題特別嚴重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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