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常用藥品補貼制度

時間:2022-12-07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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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常用藥品補貼制度

第一條根據《關于印發*市20*年實事項目的通知》(蘇辦發〔20*〕11號)和*市政府辦公室會議紀要精神,為做好“對接受社區衛生服務的居民試行常用藥品政府補貼”工作,降低社區常用藥品零售價格,切實減輕居民負擔,促進社區衛生服務健康發展,根據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居民常用藥品政府補貼”是指:居民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接受門診醫療服務時,所用常用藥品按政府補貼價結付。居民常用藥品的政府補貼價由市物價局按*市藥品零售限價的80%核定。居民常用藥品政府補貼資金社保基金負擔50%,市財政負擔30%,衛生部門負擔20%,確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目錄內藥品的政府補貼價低于零售價的20%。

第三條實施范圍:全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第四條補貼對象:參加我市社會醫療保險的并持有勞動保障卡的參保人員。

第五條《*市居民常用藥品政府補貼目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物價、勞動保障部門組織醫療和藥學專家、社區全科醫生代表,以及社區衛生服務管理者共同制定。

第六條列入社區常用藥品政府補貼目錄的藥品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列入《*市社會醫療保障用藥范圍》;

(二)已列入*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網;

(三)為治療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的基本藥物;

(四)使用方便,價格低廉,安全有效。

第七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通過價格公示欄、公示簿等形式,在醒目位置公布藥品價格。

第八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診療規范,準確記錄門診病歷,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尊重患者或其親屬的知情同意權。

第九條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費用結算應在專用的網絡平臺進行,門診診療、收費、藥品管理等信息應及時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條政府補貼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應持勞動保障卡劃卡結算,非劃卡結算的藥品費用,不享受政府補貼。政府補貼按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實際用藥量考核后撥付。

第十二條市衛生、財政、物價、勞動保障、藥監、審計等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價格及質量、醫療服務質量、財務和信息管理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并成立工作協調小組,對居民常用藥品政府補貼工作實施指導協調、考核評估。

第十三條對服務規范、制度健全、考核優秀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違規者將視情節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鼓勵社會各界和居民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執行藥品政府補貼情況進行監督,對舉報查實的,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