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就業雙向選擇制度
時間:2022-11-26 03:40:00
導語:畢業生就業雙向選擇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雙向選擇活動的組織
1、參加雙向選擇活動的單位和畢業生:
⑴在江蘇省就業的國家計劃招收的除定向、委培、公寓、收費委培以及國家負責按計劃分配工作以外的畢業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本、專科畢業生、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畢業生。)
⑵具有自主擇人權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企業、個人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⑶經過縣以上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人才市場中介組織。
2、舉辦畢業生雙向選擇活動的單位和審批手續:
⑴組織者必須是縣以上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畢業就業指導服務機構或人才流動機構、省行業主管部門,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
⑵全省大型畢業生雙向選擇活動由省畢業生就業指導人才服務、省人才市場組織,市、縣及省行業主管部門主要在本轄區或本行業組織畢業生雙向選擇活動;學校主要組織本校學生參加的畢業生雙向選擇活動。需要跨地區、跨行業、跨校組織的,需報省畢業生就業工作主管部門批準。
⑶用人單位參加由學校或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雙向選擇活動,須事先填寫《招聘畢業生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并經省、市、縣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批準。
二、畢業生就業指導
3、各級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主要做好調查畢業生資源、社會需求、匯集傳遞就業信息工作,培訓提高各級從事畢業生就業工作同志的政策、業務水平,指導用人單位廣泛、科學、公開地選擇畢業生,組織雙向選擇活動,以及開展推薦、介紹、組織招聘等畢業就業有關咨詢、服務活動。
4、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主要做好對畢業生的就業政策、就業形勢、就業信息、就業技巧等方面的指導,利用各種方式,加強對畢業生的理想、道德教育,幫助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畢業生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畢業生"雙向選擇"的范圍,幫助畢業生正確選擇就業單位和適宜崗位。
三、畢業生資源與需求信息的管理
5、畢業生資源信息由學校根據當年的招生計劃、錄取名冊等統計畢業生資源,并按規定時間報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審核統計,作為確定畢業生資格和就業協議書鑒證的依據。省畢業生就業指導人才服務負責建立畢業生資源信息庫,并向社會提供有關咨詢、查詢服務。
6、用人單位需要通過雙向選擇招聘畢業生,必須填報需求信息。各市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由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審核后報省備案;省屬單位和人事關系由省代管的部屬單位的需求信息由省組織調查;省畢業生就業指導人才服務負責建立全省畢業生需求信息庫,并向社會有關信息,為畢業生擇業提供咨詢服務。
四、推薦
7、畢業生通過雙向選擇就業必須由學校推薦,并出具由省人事局統一制定、學校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以下簡稱《推薦表》)。
8、《推薦表》一人一份。學校必須實事求是地對畢業生的操行進行評議,如實反應畢業生各門課程的成績。
9、《推薦表》必須明確雙向選擇的地區、行業范圍以及畢業生適宜從事的工作,注明有效期。
10、對不屬于通過雙向選擇落實用人單位范圍的畢業生,學校不予出具《推薦表》。
五、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管理
1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落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接收畢業生的主要依據,是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學校制定畢業生就業方案的依據之一。畢業生落實用人單位后必須與用人單位訂立《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書》由省人事局統一制發。
12、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書》時,須出具《推薦表》原件,用人單位參加學校或行業組織的畢業生雙向選擇活動的,應出具《審批表》復印件,由人才流動機構人事關系的用人單位還須出具人事關系的委托書等有關材料。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不能簽訂就業協議。
⑴畢業生所持《推薦表》為復印件或超過有效期的
⑵畢業生選定的用人單位超出《推薦表》所規定的范圍。
⑶用人單位選定的畢業生的基本情況與其《審批表》所列的需求專業或對畢業生的要求嚴重不相符的。
14、《協議書》的鑒證由省人事局委托江蘇省畢業生就業指導人才服務負責。各市、各學校組織的雙向選擇活動簽訂的《協議書》分別由各市、各學校集中審核后送省鑒證,省直屬各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書》可以由省各主管廳、局集中審核后送省畢業生就業指導人才服務鑒證。
15、《協議書》鑒證時須附《推薦表》原件,由學校集中辦理鑒證手續的須附《審批表》。
16、屬于第14條情形之一的《協議書》不予鑒證。
17、《協議書》經鑒證后生效,雙方必須嚴格遵守。
18、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原訂協議可以解除,但其中一方必須到鑒證部門辦理解除協議手續,鑒證部門出具解除協議證明。
19、畢業生升學或國家有特殊需要抽調的,原訂立的《協議書》自行終止,學校應及時將終止原因通知用人單位。
20、在畢業生簽訂協議后,報到前,用人單位因頻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報鑒證部門核查同意后,終止原訂協議,用人單位應及時通知學校和畢業生本人。
21、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一方單方面無正當理由終止或變更協議內容的,另一方可申請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調解,直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2、各學校應按照經鑒證的《協議書》編制就業方案。
六、其他
23、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活動為畢業生及用人單位提供服務按省級以上財政、物價等部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各項服務費。
24、本辦法自之日起實行。
- 上一篇:人事局加強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
- 下一篇:人才招聘廣告工作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