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制度
時間:2022-11-06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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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以下簡稱辦理工作),是各級政府貫徹執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度,自覺接受人大依法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建設法治、廉潔、透明、高效政府的具體體現。為了確保辦理工作有序開展,建立健全獎懲機制,不斷提高辦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則》,參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考核評比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評比范圍
承擔全國、省和市三級辦理工作任務的各市(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以及上述機構中負責辦理工作的人員。
二、考核評比方法及程序
1、辦理工作考核評比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鼓勵先進,從嚴考核”原則,采取日常檢查,年終評比,征求代表和提案者意見等方法進行考評。
2、辦理工作考評每年一次,在考評的基礎上評出標兵單位、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以市政府名義表彰并頒發獎牌和證書。
3、評比工作按照優中選優、逐級產生原則進行。各市(縣)區先進單位評選名額以6個市(縣)區為基數,控制在達標單位總數的30%以內;市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先進單位評選名額控制在達標單位總數的25%左右;標兵單位名額控制在先進單位總數的10%左右。
4、考評工作每年第四季度進行,辦理工作標兵單位、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審批表由市政府督察室發至各承辦單位,由各承辦單位自下而上進行自薦。審批表一式兩份,由申報單位填表,經主要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按規定時間報市政府督察室。
5、市政府督察室會同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協提案委按照評選辦理工作先進條件和辦理工作評分標準進行綜合評分,評分結果向全市通報。綜合得分在70分以上的為辦理工作達標單位,未達到70分的為不達標單位。辦理工作不達標單位取消辦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資格,在全市機關目標管理考評中不能評為優秀。
6、市政府督察室依據各承辦單位的最終得分,提出擬表彰的辦理工作標兵單位和先進單位名單,在征得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協提案委意見后,報市政府審定。辦理工作先進個人由市政府督察室商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協提案委確定。
三、考核評比條件
(一)辦理工作先進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領導重視,認真落實一把手責任制,把辦理工作作為本地區、本單位自覺接受人大依法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為人民群眾辦實事的重要工作職責。主要領導同志應做到親自部署辦理工作、親自辦理、親自督促檢查、親自抓落實,認真組織協調本地區、本單位的辦理工作,表率作用突出。
2、認真執行《*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規則》和市人大、市政協關于辦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工作制度健全,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員責任明確。
3、辦理工作注重實效,能夠積極創造條件落實代表和提案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將解決問題的措施落到實處,代表和提案者滿意、基本滿意率達97%以上。
4、認真執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跟蹤辦理工作的通知》,建立并完善“跟蹤辦理,二次反饋”制度,答復后的落實工作有計劃、有專人負責、有督促、有檢查,并及時向代表、提案者和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協提案委、市政府督察室反饋落實情況。
5、建議、提案的答復函內容翔實,表述準確,格式規范,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主辦件、協辦件按時辦復率達到100%。
6、主要領導親自辦理市人大、市政協確定的重點建議、提案和市長批示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7積極主動承擔辦理工作任務,識大體,顧大局,注重協同配合,無推諉扯皮、包攬代替等現象。
8能夠主動加強與市人大、市政協有關部門的聯系,虛心聽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代表、提案者的監督。辦理工作得到市人大、市政協有關部門及代表、提案者的好評。
(二)辦理工作先進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熱愛辦理工作,熟悉業務,能夠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辦理工作,并能優質高效地完成辦理工作任務。
2、積極協助本單位領導同志做好辦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定計劃、跟蹤催辦、落實反饋、答復函內容把關等工作,并取得顯著成績。
3、有較強的全局觀念和協作意識,積極配合辦理工作主管部門做好工作,無推諉塞責現象。
4、工作態度端正,作風扎實,責任心強,任勞任怨,辦實事,求實效,受到代表和提案者的好評。
5、能夠主動與代表和提案者溝通,認真吸納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和辦理工作主管部門通報辦理工作情況。
本辦法自之日起實行,由市政府督察室負責解釋。原《*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考核評比辦法》(營政辦發[2002]6號)同時廢止。
*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評分標準(試行)
市政府對各承辦單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實行百分制考評計分辦法。其中,各承辦單位工作基礎分為70分,工作量調節分為10分,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府督察室、市政協提案委綜合評分為20分。評選辦理工作先進單位,以各承辦單位的最終得分為依據。
一、承辦單位在辦理工作中出現下列情況的,在基礎分中予以扣減:
1、丟失建議提案交辦件的,減3分。
2、沒有在規定的時限內,將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承辦的建議提案退回交辦部門的,減2分;未經交辦部門同意,擅自將建議、提案轉給其他單位辦理的,減2分;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辦理任務,推諉塞責的,減5分。
3、主要領導不重視,沒有件件閱批,親自部署辦理工作、辦理重點建議提案、處理疑難件、審核每一件答復函并簽字署名的,減5分。
4、協辦單位沒有按規定時限向主辦單位送交協辦意見的,減1分。協辦單位不配合主辦單位,影響辦理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減4分。
5、主辦、協辦單位意見不一致時,主辦單位對協辦單位的不同意見沒有認真溝通協調,包辦代替,或將未經協調一致的意見,答復代表、提案者,產生不良影響的,減5分。
6、辦理工作中違反保密規定或工作紀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減5分。
7、答復函行文格式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減2分。
8、答復函質量不高、文不對題、表述含混、模棱兩可,代表、提案者不滿意的,減3分。
9、未按時完成主辦件辦理任務的,減4分。
10、辦理工作態度不端正,不尊重代表、提案者,代表、提案者不滿意的,減4分。
11、辦理工作結束后,沒有按時報送辦理工作總結的,減3分。
12、沒有按規定建檔,以及歸檔材料不齊全的,減2分。
13、沒有按時完成跟蹤辦理計劃任務的,減4分;沒有按時報送跟蹤辦理計劃的,減3分。
14、承辦單位沒有按要求參加市政府召開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會議,未能完成建議、提案主管部門工作安排的,減3分。
二、工作量調節分10分。其中,承辦10件以下的單位得2分,承辦11至20件的單位得4分,承辦21至30件的單位得6分,承辦31至40件的單位得8分,承辦40件以上的單位得10分。
三、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府督察室、市政協提案委綜合評分為20分。由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府督察室、市政協提案委對各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質量和進度、跟蹤辦理計劃完成情況、辦理市人大重點建議和市政協重點提案落實情況、疑難案件的解決情況、代表和提案者對承辦單位的評價等5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分,每項滿分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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