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務督查工作規(guī)定
時間:2022-11-06 0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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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使政府系統政務督查工作適應新時期、新形勢的要求,適應政府轉變職能、改進作風和提高效率的需要,實現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保證政府決策的貫徹落實,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政務督查工作是各級政府工作和領導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政府各項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務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門和工作部門,負責本規(guī)定的實施和開展市政府的政務督查工作。
第四條政務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對上級和本級政府重大決策、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對上級和本級政府文電、會議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對上級和本級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對上級機關和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轉來的批示件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對涉及市政府工作的上級和本級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五條政務督查工作的職責分工:
(一)省市政府重大決策、工作部署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以下簡稱督查室)負責;
(二)上級和本級政府重要文電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領導的交辦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相關處、科(室)或督查室負責;
(三)省政府考核指標、省市《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和市政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由督查室負責;
(四)省市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和市委、市人大常委會轉來的批示件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根據領導批示、交辦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相關處、科(室)或督查室負責;
(五)涉及市政府工作的上級和本級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由督查室負責。
第六條政務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交辦督查原則。市政府辦公室各處、科(室)和督查室,要根據省市政府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省市領導批示、交辦意見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縣(市)區(qū)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交辦督查任務,并對落實情況跟蹤督查。
(二)分級負責原則。各縣(市)區(qū)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政務督查工作機構負責抓好本級政府和本部門的督查工作,并認真辦理上級交辦的督查任務。
(三)實事求是原則。各級政務督查人員應堅持實事求是,全面、準確地反映情況,客觀、公正地處理問題。
(四)講求實效原則。政務督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義,重在落實,講求實效,切實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責等不良現象。
第七條政務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項。對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應及時分解立項,擬定督查工作要點;對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應及時登記,提出擬辦意見。
(二)分流承辦。根據督查內容,確定不同的辦理方式:
1.轉辦。將確定的督查事項轉交給指定的承辦單位辦理。
2.協辦。對任務交叉或涉及幾個地方、部門的督查事項,應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由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共同辦理。
3.自辦。對個別不宜交下級辦理或領導明確要求政務督查工作機構辦理的事項,由政務督查工作機構直接辦理。
(三)檢查催辦。對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應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檢查:對影響全局的重大事項,集中力量督查;對全年性的工作,分階段督查;對緊急事項,及時督查;對逾期未報辦理結果的,應以電話詢問、發(fā)函或到實地督查等方式催辦。
(四)組織協調。對承辦單位難以單獨解決的問題,應分層次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對一般性的具體事項,由交辦單位組織協調;對一些重要事項或重大問題,可報請市政府領導同意,由分管副市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組織協調。
(五)報告反饋。各級政務督查機構承辦的督查任務,辦結后及時向本級政府或部門報告結果,并向交辦單位反饋情況,做到事事落實,件件回音。
第八條承辦單位的職責:
(一)承辦單位必須本著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按照“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要求,認真辦理所承辦的督查事項。
(二)凡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應按期辦結并寫出書面報告;不能按期辦結的,要及時說明原因;對未明確辦理時限的,應視情況適時報告辦理進展情況,年終做出書面綜合報告。領導批示件要在領導要求的時限內辦結。
(三)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督查事項,由交辦單位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主辦單位應主動與協辦單位銜接、協商,協辦單位應積極配合。若雙方意見不一致,主辦單位應及時提請交辦單位協調。辦理結果由主辦單位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
(四)承辦單位應按規(guī)定和要求向交辦單位反饋承辦情況。反饋的內容應力求準確、精煉,格式規(guī)范,經本級、本部門的辦公室主任審核,報主要領導簽發(fā),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交辦單位。
(五)承辦單位的承辦人員既要有明確分工,又要互相協作,不斷提高整體承辦工作水平。
第九條政務督查工作的權利和義務:
(一)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的政務督查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具有在本級、本部門及其所轄范圍內,就政務督查工作開展組織協調、巡視檢查的職責和權利。
(二)政務督查工作機構應對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和領導批示件的落實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對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敷衍推諉、不負責任、不按要求辦理的,應給予通報批評;對因工作不力或失職、瀆職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及時向本級、本部門負責人報告,并建議行政監(jiān)察機關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三)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對政務督查人員進行政治、業(yè)務培訓,不斷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業(yè)務能力。
第十條政務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和加強政務督查工作,努力推動黨和政府重大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二)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加強對政務督查工作的領導。政府及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政務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同時,應明確一名分管領導負責政務督查工作,并確定其辦公室一名主任具體負責。
(三)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應設立政務督查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開展政務督查工作。督查力量不足的應予以充實和加強。從事政務督查工作的人員,應具備較好的政治素質、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業(yè)務能力。
(四)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要為政務督查工作解決必要的經費、辦公手段和交通工具;根據工作需要,為政務督查工作人員提供參加會議、閱讀文件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務督查工作暫行辦法》(營政發(fā)[1996]12號文件印發(fā))同時廢止。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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