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

時間:2022-10-24 0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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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保證考試順利實施,根據《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應試人員和考務人員。

第三條獸醫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應試人員、考務人員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監考員依據獸醫主管部門的委托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應試人員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的,應當接受獸醫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處理違紀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考場監考員給予其口頭警告,并責令其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監考員應當立即報告考點獸醫主管部門,由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終止本場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

(一)違反規定隨身攜帶書籍、資料、筆記、報紙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材料、紙張或者具有通訊、存儲、錄放等功能的電子產品進入考場的;

(二)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三)考試期間與其他應試人員相互交談、隨意站立或者隨意走動的;

(四)在考場內喧嘩、吸煙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五)未在本人應坐位置答題的;

(六)有其他違紀行為的。

應試人員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監考員應當責令其將有關物品交由監考員統一保管。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場的監考員應當立即報告考點獸醫主管部門,由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責令離開考場以及本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夾帶或者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的;

(二)使用具有通信、存儲、錄放等功能的電子產品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他人抄襲的;

(四)以口頭、書面或者肢體語言等方式傳遞答題信息的;

(五)交換試卷、答題卡的;

(六)在試卷、答題卡非署名處署名或者作標記的;

(七)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八)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第七條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場的監考員應當立即報告考點獸醫主管部門,由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并報考區獸醫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處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與其他考場應試人員或者考場外人員串通作弊的;

(三)以打架斗毆等方式嚴重擾亂考場秩序的;

(四)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

(五)有其他違紀行為的。

應試人員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考區獸醫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三年不得報名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處理:

(一)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有其他特別嚴重違紀作弊行為的。

當場發現前款所列行為的,由所在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并報農業部決定給予前款規定的處理。

第九條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違法手段獲得準考證并參加考試的,由考區獸醫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已經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的,由農業部給予確認資格證無效的處理。

第十條考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部、考區獸醫主管部門或者考點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其繼續參與考務工作,視情況給予處分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相關規定擅自參加考試的;

(二)命題人員從事與當年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有關的授課、答疑、輔導等活動的;

(三)發現報考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證件等行為而隱瞞不報的;

(四)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座位及考場的;

(五)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答題卡帶出或者傳出考場的;

(六)縱容、包庇應試人員作弊的;

(七)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試題答案的;

(八)在接送、保管試卷和答題卡,巡考、監考、閱卷等環節丟失、嚴重損毀試卷或者答題卡的;

(九)外傳、截留、竊取、擅自開拆未開試卷或者已密封答題卡的;

(十)泄露試題內容的;

(十一)偷換、涂改答題卡或者私自變更考試成績的;

(十二)組織或者參與考試作弊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私利的;

(十四)對應試人員進行挾私報復或者故意誣陷的;

(十五)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違紀行為的。

第十一條因考點管理混亂或者考務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秩序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的,由農業部宣布相應范圍考試成績無效,并由考區獸醫主管部門取消該考點承辦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資格。

考點、考場出現大規模作弊的,由有關部門對考點及所屬考區負責人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考務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有本辦法所列違紀行為的,應當在考場記錄單中寫明違紀行為的具體情況和采取的處理措施,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考點辦公室負責人和考點獸醫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

對應試人員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考點辦公室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證據,并填寫清單。

第十三條考點獸醫主管部門、考區獸醫主管部門或者農業部根據本辦法對應試人員給予本場考試成績無效、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不得報名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確認執業獸醫資格證無效的處理或者對考務人員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的,應當以書面方式作出違紀處理決定,并將有關證據材料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對于應試人員或者考務人員因違紀行為受到處理的有關情況,農業部或者考區獸醫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五條應試人員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