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制度(市)
時間:2022-07-08 0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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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省氣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堅持“*第一,*為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建設,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全市防雷減災工作。各縣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轄區內各類防雷裝置建設進行監督指導,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分段驗收、竣工驗收、年度檢測,雷電災害調查和雷擊事故鑒定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由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市、縣兩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預警預報服務,并及時啟動雷電災害應急預案。
市、縣(市、區)建設、安監、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防御雷電災害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大雷電監測、預警預報體系和雷電科研經費投入。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六條下列場所或設施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銷和貯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廣播電視設施;
(四)程控系統、衛星接收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
(五)露天大型娛樂、游樂設施;
(六)其他易遭雷擊的建(構)筑物、設施等。
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由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審批手續前,須將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包括設計說明和施工圖紙)及時報當地政務大廳氣象審批窗口進行專項審核。市轄六區及高新區、經濟區、民營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統一到市政務大廳氣象審批窗口辦理。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按經審核合格的防雷裝置設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取消或變更;確需更改原設計時,應按原設計審批程序報批。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登記備案手續前,須報請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專項驗收,驗收時須提交防雷裝置分段檢測報告書;經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發給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
第十條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安全檢測制度。凡屬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商店,如火藥庫、各類油庫、油氣站、化工廠、塑料廠、打火機廠等,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經檢測不合格的,應及時整改。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防雷安全檢測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應做好防雷裝置維護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建立完善檢測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確保檢測數據的真實性、科學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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