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電災害防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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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災害防御

篇1

關鍵詞 雷電;種類;災害防御;優勢

中圖分類號 P427.3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09-0219-01

雷電是發生在自然界大氣層中的一種放電現象,同時也是伴有強對流天氣過程發生的一種災害性天氣現象。同時,雖然雷電作為一種自然的天氣現象,其發生具有不可避免性,但通過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仍可以避免或減輕其所造成的損失。因此,普及防雷知識,提高人們的防雷意識,同時規范性安裝避雷設施并進行定期檢測,這對避免或減輕雷電造成災害損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雷電種類及危害

1.1 雷電種類

根據影響范圍及危害程度不同,雷電可分直擊雷、電磁脈沖、球形雷、云閃4種。其中,直擊雷會在云體上聚集大量電荷,是威力最大的雷電,球形雷較直擊雷威力偏小[1];電磁脈沖主要能夠形成電磁感應,對電子設備影響較大;云閃對人類造成的危害最小。

1.2 雷電危害

根據氣象知識可知,雷電一般發生在積雨云中,因為積雨云中通常產生發展旺盛的強對流,因此當雷電發生時常會伴有強烈的陣風或暴雨,甚至冰雹或龍卷風等惡劣天氣。一個中等強度雷暴的功率可達1萬kW。在放電過程中,空氣溫度會驟增、體積急劇膨脹,從而產生強烈的雷鳴、猛烈的沖擊波以及強烈的電磁輻射等物理效應,導致雷云與地面的突起物接近時,瞬間產生巨大的破壞作用,造成人員傷亡、房屋擊毀、供電系統崩潰、通訊系統中斷等[2]。雷電對人體的傷害,有電流的直接作用、超壓作用以及高溫作用。當人體被雷電擊中時,電流迅速通過人體,受電流直接作用及超壓作用,可造成心跳、呼吸停止,導致腦組織缺氧而休克甚至死亡。另外,雷電產生的高溫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皮膚燒傷。

2 雷電災害防御措施

2.1 容易遭受雷擊的地方

一般來說,土壤的電阻率較小或者電阻率變化非常明顯的地方容易發生雷擊事件。例如,山坡與稻田接壤處、地下水位高的地方、低洼地區等。另外,鐵塔、煙囪等高大建筑物,也容易遭受雷擊。戶外,由于樹木比較高大,容易受雷擊。室內,水管、暖氣、家用電器等金屬體導電性強,所以容易造成雷擊。沒有連接避雷設備的室外太陽能熱水器也很容易造成雷擊事件。

2.2 防御措施

根據氣象防雷技術理念,對雷電災害的防護應視為一個系統工程,強調全方位防護,綜合治理,具體采取以下5種防護措施。一是等電位連接。就是把各種金屬物用粗的銅導線連接在一起,使各種金屬連成一個整體,使得金屬表面電位相等。由于各金屬體處于同一電位,所以不存在電位差,就像站在高壓線上的小鳥,不論這些金屬物電位升得多高,附近行走的人都不會有危險。二是安裝避雷針。避雷針是一個接地的金屬裝置,低端與接入大地的地網相連,最高點要高過所在建筑物頂端,且最好是針狀,這樣可以在雷雨天氣中吸引雷電,而雷電通過避雷針將電流傳到大地,從而實現對建筑物的防雷電作用。三是避雷器分流。把室外多條導線并聯一種避雷器后再接至地線,其作用是把傳入的雷電波在避雷器處經避雷器處理分流入地,從而達到防雷效果。四是接地。接地是防雷工程的重點和難點,合理的接地設置是上述3個措施成功防御雷電的基礎,因此接地成為歷來防雷技術別受重視的項目。五是用金屬導體把需要保護的對象包圍起來,即阻隔閃電的脈沖電磁場從空間入侵的通道。

除了以上對建筑物等固定地方的防護外,人類自身的防護意識也非常重要。雷電災害天氣來臨前,人們應關好門窗,盡量減少外出,同時在家也盡量不用電器,特別是電子設備,避免接打電話,遠離金屬設備,遠離各種天線、電線桿、高塔、煙囪、旗桿等[3]。

3 雷電的優勢

雷電的發生雖然常給社會生產及人們生活帶來災害性后果,但是雷電并不是只有害處,也有其益于人類生產生活的優勢。

3.1 農業方面

雷雨在農作物的生長季節會給其來充足雨水。同時,在雷電的作用下,空氣中的氧和氮會產生電離,合成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被雨水溶解,落入大地后與土壤中的礦物質化合成易被植物所吸收的氮肥,給農作物補充所需的營養。

3.2 環境方面

雷電影響空氣質量,可以凈化大氣環境。雷電過程中,強烈的光化學作用可以是空氣中部分氧氣發生化學反應,生成臭氧,臭氧可以保護人們免受太陽強烈的紫外線,同時產生的降水可以減少空氣中的灰塵,使得雨后的空氣更加清新。

3.3 能源方面

雷電發生是由于不同帶電云層的碰撞,在形成過程中伴隨著產生巨大的能量,一次放電能量可達1億~10億J。土木工程和各種放電加工行業,借助放電時產生的強大的大氣壓的沖擊力進行相應工程應用。

4 結語

雷電這種壯觀而又令人畏懼的自然天氣現象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很多好處,同時也帶來了眾多的災害,因此要利用科學知識防御雷擊災害,將雷擊災害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加強雷電方面的知識與雷電防御,從而幫助人們更好地利用雷電的優勢減少其危害,使之對社會起到應有的促進作用[4-6]。

5 參考文獻

[1] 許小峰.雷電災害與監測預報[J].氣象,2004,30(12):17-21.

[2] 劉佼,肖穩安,陳紅兵.全國雷電災害分析及雷災經濟損失預測[J].氣象與環境科學,2010,33(4):21-26.

[3] 張宇翔.對城市雷電災害的認識與防護[J].災害學,2005,20(3):65-67.

[4] 孔寧寧,王建全.聊城市雷電活動規律及災害防御措施[J].現代農業科技,2015(14):227-228.

篇2

【關鍵詞】 雷電 災害 防御 農村 防雷 措施

雷電災害早在上世紀末就被聯合國列為“最嚴重的十種自然災害”之一,也被稱之為“電子信息時代的一大公害”。據不完全統計,中國每年因雷電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為上千人,財產損失超億元。雷電災害造成的農村住宅、學校、工廠企業、電視網絡信息系統損毀甚至人身傷亡等嚴重安全事件越來越頻繁,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也越來越大。因此,應當加強對雷電的監測和雷電災害綜合防御措施,建立和規范郊區農村雷電災害預警報系統尤為重要和迫切。

青浦區位于上海市西郊,有上海后花園之稱,其地形又恰似花園里那只展翅飛翔的蝴蝶,兩翼碩大,中間狹窄,東翼緊鄰天目山余脈松江九峰十二山,西翼瀕臨太湖流域第二大湖淀山湖。一面是山巒起伏、一面又是河網交錯。眾所周知,有山的地方出現雷暴活動的頻率要遠高于平原地區,而平原上水系越是發達的地區又恰恰是雷暴的重災區,兩大雷災因子儼然已對我區形成了夾擊之勢。因此,青浦歷年的雷電災害事故要遠多于其它地區。

1 青浦地區歷年雷電災害

我區歷年雷電災害嚴重,幾乎每年都有雷擊致人死傷的案例發生,財產損失更是不計其數。這里列舉了幾個發生在青浦地區的典型案例:

直擊雷案例:

1988年7月15日晚上21時左右,金澤鎮金姚2隊村民張仁其,在田間開渠放水時,遭雷擊身亡;

1992年4月21日上午10時45分,朱家角鎮沈巷林家村村民陳保守去魚塘牽羊,遭雷擊身亡;

2005年8月7日下午2時左右,練塘鎮星浜村明星7隊村民沈福云,在野外捕魚時,突遭雷擊,不幸身亡;

2005年8月16日下午18時左右,金澤鎮愛國村15組村民沈偉東,在跑回自己魚棚的路上,不幸遭雷擊身亡;

2005年7月30日下午16時左右,練塘鎮聯農村俞姓村民在河邊遭雷擊,經搶救無效,身亡。

球形雷案例:

1976年8月31日上午8時25分,練塘鎮小蒸中學突遭雷暴襲擊,一球形雷竄進了正在上課的教室里,隨著一聲巨響,慘劇發生,共造成2死11傷的嚴重后果;

雷電電磁脈沖案例:

2008年7月28日下午17時左右,商塌鎮蔡浜村的入村架空輸電纜遭到直擊雷襲擊,雷電電磁脈沖瞬間竄入到全村的每家每戶,造成了全村五十多戶人家所有空調、電腦、電視機……等家用電器幾乎全部損毀;

從以上案例就能看出,好多案例都是發生在和水有關或者離水較近的地方,特別是商塌蔡浜村,它位于淀山湖的中心位置(蔡浜村是以半島的形式延伸出去的),三面環水,最易遭受雷電災害。據當地村民介紹,蔡浜村每年都會遭受雷擊事故的;因此,“水多”和“雷多”成了我區雷災的一大特色。

2 青浦地區防雷現狀

我區防雷可分為兩個板塊,一塊是城區防雷,一塊是郊區農村防雷。

城區防雷:由于近些年國家對建設項目防雷審批制度的完善,城區建筑物都已納入了行政審批驗收系統,所以,城區建筑物均已基本具備防雷功能。

郊區農村防雷:郊區農村建筑物的防雷現狀則截然不同,它們好多都是幾十年前村民自行建造或改建的無任何防雷措施的建筑物。雷災隱患可想而知,從歷年雷災情況也能看出,雷災發生的頻率,亡人、傷人的概率,郊區都要遠遠大于城區的。

3 郊區農村雷擊嚴重的原因

由于農民的科學防御雷電意識淡薄,知識層次較低,部分人甚至未接受過文化教育,他們無法從科學的角度去理解雷電的形成及發生機理。大多數村民以封建迷信思想解釋雷電現象。當雷電發生后,只是自認倒霉,不愿和人提起,也不去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來避免再次遭受雷擊。有的農民遇上雷雨時常將高大樹木、獨立茅棚、亭子、屋檐等當作避雨避雷的“安全場所”,其實這些地方極其危險。有的農民雷雨時仍在田間勞作,也常因雷擊而身亡。

村民住宅頻頻遭受雷擊,究其原因,是防雷設施的缺乏。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的居住環境而致:農村房屋建筑在規劃建設上基本都是坐北朝南。而我國雷電高發期正是西南季風暴發時期,房屋建筑由于坐北朝南,正處于迎風向,是雷云運動的主方向。房屋很容易遭受雷擊。

(2)在城鎮中各類建筑設有防雷裝置的比比皆是,避雷針、避雷帶隨處可見,有條件的還用上了頗具現代的消雷器和避雷器。可是廣大農村房屋多為自建,在建設時由于沒有相應的防雷避雷知識,防雷設施常被忽略。農村企業和學校的建筑物防雷裝置大部分都不完善,甚至根本就沒有任何防雷裝置。這就表現為農村防雷管理的缺失,從房屋建造前的選址與設計,到建造及竣工都沒有相應的防雷管理措施。

(3)農村的電力線、廣播線、通訊線等,很多是由較為空曠的農田里電桿架空支撐引入,雷暴在空曠的農田上閃擊后會經這些架空電力線、電話線引入室內,造成室內設備和人員損毀、傷亡。

(4)現在農村各種家電普及,有些村民為增加電視節目的接收效果,將電視接收天線架設在屋頂上方高于屋頂十余米的位置,不經意間就形成了一個接閃器。一旦有雷暴產生,雷電極易與金屬接收天線接閃,再由天線引入室內,造成電視機及室內其他設施損毀及人員傷亡。

(5)由于農村地域廣闊,在農村里有好多高大的樹木,很容易遭受雷擊,在村名屋前屋后生長的樹木遭受雷擊時,雷電流會通過大樹的根基串入院內、室內,造成家禽與人員的傷亡。

(6)還有部分村民的樓頂安裝了漂亮的避雷針,很多村民錯誤地理解了避雷針,認為只要買一個避雷針放在屋頂就可以避雷了,卻不知道避雷針是引雷針,沒有好的接地和引下線,根本就起不到防雷效果,反而增加了直擊雷概率。

(7)隨著農村經濟收的提高,在富裕的農家房頂安裝了太陽能熱水器和鐵皮水箱或類似小鐵塔的建筑,這些設施往往沒有接地避雷設施就投入使用,很容易遭受雷擊。

4 對郊區農村防雷的幾點建議

第一、加強防雷宣傳力度。許多雷災事故都是村民缺乏雷電防范意識而導致的,少數村民更是愚昧無知、談雷色變,認為雷災是天公報應。所以,要大力加強防雷宣傳力度,讓村民知道什么是雷電,為什么要防雷以及如何防雷。

第二,對新建建筑物應從建房開始就嚴格按照房屋的雷電防護標準進行設計,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遠離雷電的傷害。施工前,應到當地的氣象防雷減災機構了解和咨詢簡單經濟的防雷措施和方法,以及雷電的活動規律,修建過程中利用建筑物的主體鋼筋作為防雷裝置的接閃、引下和接地系統,這樣既確保了防雷安全,又節約開支。另外,屋頂的電視接收天線一定要在避雷針的保護范圍之內,若用金屬物作為支撐桿一定要良好接地。值得一提的是,電話線和電力輸電線的避雷在農村地區目前仍然是難點。因此,電力、電信部門在架設線路時應盡量做好防雷設計,有條件的村民可在電源線路和電話線路的入戶端安裝防雷器;最保險的一招,就是在雷暴產生時盡量避免使用家電,必要時拔掉家電插頭和電話線插頭。

第三、對已建建筑物應增加防雷裝置保護。對于農村毫無防雷措施的建筑物,應提出經濟合理、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考慮到這些建筑物年代已久,已經不可能安裝常規的避雷帶等直擊雷防護措施。又考慮到農村建筑物之間都比較緊密,每個村落都各自形成了一個較緊密的整體,所以,建議在每個村落合適的地點安裝塔式避雷針作為直擊雷防護措施,這樣,既保證了有效防雷的可行性,又解決了控制防雷成本的村民的切實問題。

第四、田間勞作應注意防雷:從青浦區歷年災情中可見農民在田間勞作時受到雷擊導致傷亡的事件屢見不鮮。田間勞作時大多置身于空曠野外,使人容易遭受到雷電的襲擊;其次,農民在干農活時所用的鋤頭等金屬用具,會進一步增加人體的高度,有的農民甚至赤腳在水田里勞作,這些都大大增加了被雷電擊中的概率。農民在田間勞作時,若遇雷雨天氣,切忌找大樹避雨,也不要進入孤立的棚屋、亭子等低矮建筑物,而是應該想方設法盡量降低高度,如雙腳并攏下蹲并丟掉手中的農用具,或者盡快找到安全場所,不將自己暴露在雷電襲擊的范圍內。夏季是雷雨天氣多發的季節,農民在戶外進行活動或田間勞作時要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做好雷電防護工作。

第五、完善雷電災害保險機制。以村為單位購買財產保險、商業保險等,讓受災村民不光在經濟上得到援助,更是在心靈上得到慰藉,讓他們真正感受到“天災雖無情,人寰道友情”!

5 結語

搞好農村防雷減災工作,需要各級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作為防雷工作者更要深入研究本地區的雷電活動規律和本地區的雷電分布規律,提出切合本地的農村防雷方案。同時,防雷是一個綜合性很強的學科,氣象部門應進一步做好雷電預警預報,提高其準確率。使農民在雷雨天時不到野外勞作和提前做好雷電防護。防雷中心應加強對農村建房的防雷安全技術指導和竣工驗收。普及雷電防護知識,讓郊區農村的雷電事故越來越少,直至消失。

參考文獻:

[1]GB50343-2004《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

[2]楊東亮,高建文,李全景等.《農村防雷現狀及建議》.現代農業科技,2010.

[3]鄭建衛.《農村防雷減災的思考》.大眾科技,2010(4).

[4]董德文,申紅石.《農村防雷的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硅谷,2009(1).

篇3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防御雷電災害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雷電災害防御(以下簡稱防雷),是指對雷電災害進行研究、監測、預警預報、防雷知識宣傳教育,以及采用防雷裝置,避免或者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建設、規劃、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有關防雷工作。

第四條防雷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工作的領導,將防雷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并及時組織實施防雷應急預案和農村雷電災害多發區的防雷措施,提高防雷能力。

第六條鼓勵開展防雷科學技術和防雷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提高防雷技術水平。對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防雷科普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利用各種形式和渠道定期開展公益性防雷知識宣傳,增強公民的防雷意識。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應當結合實際,做好本單位、本地方群眾性的防雷知識宣傳教育。

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防雷技術和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建立并完善雷電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工作規范,組織城鄉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開展雷電監測,及時向社會雷電預警預報。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雷電預警預報。

第九條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必須安裝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重要的計算機設備和網絡系統、電力、通信、廣播電視設施,重要的導航場所和設施;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設施和場所;

(四)重要儲備物資的庫儲場所;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場所和設施,根據防雷安全的需要,可以安裝防雷裝置。

第十條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的建設納入計劃,與主體工程或者整體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防雷裝置檢測的企業和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依照國家規定的資質認定權限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范圍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或者防雷裝置檢測。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防雷裝置檢測必須執行國家防雷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依法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防雷設計文件和相關材料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出具審核意見。

未經設計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方案,應當重新報審。

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受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四條防雷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根據施工進度,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進行跟蹤檢測。防雷檢測機構應當對隱蔽工程逐項檢測,并對檢測報告負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第十五條依法必須安裝的防雷裝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驗收。其中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申請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其防雷裝置同時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投入使用。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驗收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完成驗收工作,出具驗收結論,并建立驗收檔案。

第十六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依法必須安裝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設施和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防雷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核定的范圍內進行檢測,并對檢測報告負責。在檢測中發現雷電災害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單位,并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委托防雷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修復或者更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隨意變動防雷裝置。

第十九條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書和使用說明書。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防雷產品。

第二十條遭受雷電災害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情況的調查和鑒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及時報告雷電災情。

第二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規定發放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和技術規范對防雷裝置設計進行審核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和技術規范對防雷裝置進行竣工驗收的;

(四)有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依法必須安裝防雷裝置而未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裝置竣工后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拒絕接受法定防雷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依法實施的檢測,或者擅自變動、損毀防雷裝置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或者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以及超出資質范圍開展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撤銷其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篇4

雷電是聯合國“減災十年委員會”公布的十大自然災害之一。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雷擊事件和雷電災害損失呈逐年上升趨勢,雷電災害在縣也頻繁發生,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威脅。各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性,堅持把服務于國民經濟建設、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消除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以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要認真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加強領導,全力支持氣象主管部門履行防雷管理職能,嚴格落實防雷減災責任制,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協調,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我縣的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二、明確職責,切實加強防雷減災管理。

未經氣象主管部門防雷竣工驗收的工程,不得開工;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要求“氣象主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防雷裝置應當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建設工程管理程序。未經氣象主管部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審核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為此,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氣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防雷減災監管體系和“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合作”工作機制,認真落實防雷安全措施,切實加大防雷監管力度。氣象部門要認真履行防雷減災管理職責,切實負起責任;建設、安監、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從新、改、擴建工程的各個審批及檢查環節上嚴格把關,將防雷減災納入審批、檢查管理范疇。特別是建設、氣象部門要密切溝通,協調配合,切實把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工作落到實處。各部門要嚴格落實防雷減災工作責任制,做到任務逐級分解,責任層層落實。要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因推諉扯皮、工作配合不力影響防雷減災工作的要依紀嚴肅處理;因防護措施不到位或災害應急處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篇5

根據中國氣象局值班快報,6月5日至6日,四川、甘肅南部、陜西南部等地震災區將有一次中雨天氣過程,累計降雨量有10-25毫米,局部地區可達30-50毫米,并伴有局地雷雨大風等強對流天氣。此次降水過程給救災救援工作帶來不利影響,要特別注意采取防雷電、防風等措施。

另據中國氣象局網站信息,未來3天華北中南部、山東的部分地區、云南西部和中南部、華南大部有大雨或暴雨,并可能伴有短時雷雨大風等強對流天氣;6月3日山西省部分地區可能發生較強的雷電活動,出現雷電災害可能性比較大。

為加強防范應對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大雨、雷電和地質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現特向上述地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提出以下要求:

1.相關地方的安全監管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中央企業要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加強監測監控,通知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好必要的搶險隊伍和救援裝備、物資,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認真做好強降雨可能造成的淹井、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災害的防范應對工作。

2.立即通知可能受影響的煤礦、非煤礦山企業加強防洪設施檢查,尤其是對采空區上方的防洪檢查,做好防洪準備;受洪水威脅的礦井,要停止井下作業,撤出井下人員;加強對露天礦山邊坡的監控,防止發生滑坡。

3.密切監控受影響范圍內各類尾礦庫,檢查防排洪設施,做好防范因強降雨和地質災害造成垮壩、潰壩的各項工作;通知下游受影響范圍內的群眾做好防范準備,一旦發生險情立即采取措施、組織疏散。

4.督促鐵路、民航、水運、長途汽車客運等行業企業做好相關防范工作,確保安全運營。

5.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企業加強檢查,做好防雷電工作。

6.油庫儲罐等重大危險源要對接地裝置全面檢查;雷雨天氣應停止裝卸油料,必要時切斷電源。

7.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加強防范,尤其是鐵路、道路、隧道、橋梁等施工單位要做好防洪、防淹、防突水、突泥、防滑坡等工作;建筑企業要停止塔吊等高空室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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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防御雷電災害社會化安全管理綜合體系

防御雷電災害社會化安全管理綜合體系,是建立以氣象主管機構為主,各鎮(場)、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及各企、事業單位負責防雷減災安全管理人員參與的綜合管理系統。

綜合管理系統分別設立(一)依法行政管理子系統:該系統主要承擔依法檢查、依法辦案、依法行政等執法工作。(二)防雷減災管理子系統:該系統主要是依照行政管理規定承擔防雷設計、施工資質的管理;防雷設計審核、工程驗收;防雷人員技術培訓;防雷技術、產品鑒定及推廣;防雷減災知識的普及、防雷減災預案的編制。(三)雷電災害調查統計鑒定子系統:該系統任務是承擔雷擊風險評估;社會防雷安全員管理;雷電災害調查、鑒定、統計、上報等。

二、設立防雷安全管理員,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各鎮(場)和各部門,要把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范圍,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的工作要增加防雷減災內容,建立相應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增設防雷安全監督管理員,負責本鎮(場)和本單位的防雷知識宣傳、防雷裝置統計、雷電災害調查上報等工作,并要求轄區內所有單位指定防雷安全管理員和防雷安全責任人,對每座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進行普查,對每座新建建(構)筑物辦理防雷工程報審和驗收程序進行監督,把防雷安全管理落實到每個單位、每座建(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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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農村雷電防護;現狀;措施;山東棗莊

AbstractRurallightningprotectionsituationinZaohuangwasintroducedinthispaper.Thenthelightningprotectioncountermeasureswereputforwardinordertoproviderefereceforthesafetyofruralareas.

Keywordsrurallightningprotection;situation;countermeasure;ZaozhuangShandong

棗莊是雷電活動和雷擊災害比較頻繁的地區,且具有雷電活動頻繁、活動期長、季節性強等特點,雷擊主要集中春季和夏季,雷暴日數一般在23.5d左右,雷暴初日一般在3月20日前后出現,終日一般在9月20日前后,屬于多雷暴區。近幾年,雷擊災害事故發生在農村的機率約占總雷電災害數的3/4,雷擊傷亡事故4/5以上發生在農村。因此,結合棗莊農村防雷實際,研究分析雷電災害的成因及預防措施具有重大的意義。

1農村防雷現狀

1.1農村防雷現狀的調查和分析

農村防雷意識淡薄,防雷知識缺乏,房屋缺少防雷裝置。有些農戶在屋頂上放置了不銹鋼水箱、太陽能熱水器、普通電視天線、衛星天線等金屬物,大部分沒有作接地處理,這些金屬成為雷電放電的對象,存在嚴重的雷擊隱患。大部分房屋無防直擊雷裝置;電源線路、有線電視線路、電話線路等無防雷裝置。

1.2農村學校防雷現狀

對農村中小學校進行了一次大規模建筑物防雷設施現狀調查,大部分學校沒有防雷設施,特別是偏遠農村小學,無任何設施的比例達95%以上,城區學校雖然有防雷設施,但防雷設施達不到要求,存在很多問題。近年來大多數學校師生的避雷意識正逐年提高,但經費不足,部分建筑物雖然有直擊雷防護裝置,但防雷裝置倒伏、斷裂、銹蝕、脫焊現象普遍存在。有避雷設施的學校,也只不過在主教學樓頂立了避雷針,大部分教學樓、圖書樓、宿舍樓、食堂等都沒有安裝避雷設施,部分建筑物上安裝的防雷裝置材料規格或安裝位置、引下線間距、保護范圍等不符合規范要求,校內無避雷帶,計算機機房未安裝防靜電地板,幾乎全部電教設備無任何防雷電電磁脈沖措施,一旦建筑物遭受雷擊或學校附近有雷擊現象發生,勢必在電源線路上有雷電感應發生,將會對學校整個電教設備及微機造成損壞。

2農村雷電防御措施

2.1加強農村防雷科普的宣傳和雷電知識的普及教育

農村防雷宣傳和雷電知識普及是農村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關鍵,其開展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農村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成敗。只有提高群眾防雷意識,增強群眾安裝防雷裝置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才能夠真正做好農村的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應采取防雷宣傳畫、防雷公益圖片、雷電災害警示圖片、防雷宣傳幻燈片、防雷公益廣告等形式,利用手機短信、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進行防雷宣傳,以及在農村宣傳車巡回宣傳等方式開展大規模的防雷科普宣傳,提高廣大農民群眾科學預防雷電災害知識[1]。

2.2建立嚴密的制度體系

農村防雷減災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需要制定一套適應農村特點切實可行的防雷工作制度體系來保證農村防雷工作的健康發展[2]。應建立雷電災情收集、調查和評估制度,建立農村防雷裝置的檢查制度,建立農村防雷工作人員定期培訓制度,建立縣、鄉2級防雷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建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制度。

2.3加大對農村建筑物防雷建設的監管力度

對農村企業和個人新建擴建建筑物,要安裝避雷設施,定期進行防雷檢測。從源頭上減少雷電災害的發生,政府可以對農村避雷設施建設進行一定程度的扶植,減少農民的負擔,從而減少雷電傷亡的發生[3]。

2.4規范電力、電話、電視天線等線路的防雷措施

由于農村都是架空線路,雷擊到線路上和線路上感應上雷電流的時候較多,直接安裝浪涌保護器,浪涌保護器難以承受。一般情況下,線路在人戶前套15m長的鋼管埋地引入或改15m長的屏蔽線入戶,并把屏蔽線兩頭接地,這樣可以把線路感應的雷電流的大部分通過屏蔽層和鋼管傳入大地。電話線路入戶時應將其絕緣子(例如通信蝶式絕緣子)的鐵腳接地,電話線路也不宜采用木桿架設。需要架設電視天線時,一定要在它的旁邊架設金屬避雷針并保持3m以上的安全距離,用避雷針來保護天線。否則當天線遭雷擊時,不僅電視機將受損,還有可能傷及室內人員。

2.5做好雷電災害的預警預報

山東省已初步建立由衛星、多普勒雷達、閃電定位儀、大氣電場儀、自動氣象站組成的立體雷電監測網,可以提前數小時預測到雷電的落區[4]。要加強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預報工作,提高預報的準確率和提前預警時間,并借助現代化的通信手段,及時通知農民,讓農民有針對性地提前作好雷電防御工作,從而有效地避免雷電災害事故發生。

3結論

農村防雷減災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只有全社會動員起來,采取多種措施,多管齊下,形成合力,加大防雷減災的宣傳力度,以預防為主,排除防雷隱患,嚴格按照防雷安全規范去做,才能將農村雷電災害降低到最小。

4參考文獻

[1]劉輝,鄭細華,馬強,等.龍川縣農村防雷現狀及預防對策[J].廣東科技,2010(4):109.

[2]洪展.探討農村防雷措施[J].氣象研究與應用,2009,30(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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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防御氣象災害的危害,最大限度減輕災害損失,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意見》(〔20*〕4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99號)和茅臨生副省長在全省氣象防災減災大會上的講話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義

我市屬于亞熱帶季風氣候,天氣復雜多變,各類氣象災害頻發。尤其是我市處于三江之匯的特殊地理位置,極易形成洪澇災害,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生活以及生態環境造成極大影響。切實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氣象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于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建平安蘭溪具有重要意義。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高度重視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加快我市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切實增強對各類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綜合防御、應急處置和救助能力,提高防災減災水平。

二、大力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水平

(一)加強氣象綜合監測系統的建設。各有關部門要加快氣象綜合監測網建設,提高對災害性天氣的監測能力。要進一步優化和完善氣象臺站探測系統,增設城市多要素地面自動氣象站,進一步完善中尺度自動氣象觀測站網。加快移動氣象應急系統建設,提高區域災害性天氣的監測能力。

(二)著力提高氣象災害預測預報能力。完善新一代可視化、人機交互氣象災害預報預警平臺,提高重大氣象災害預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加強對災害性天氣事件的會商分析,做好災害性、關鍵性、轉折性重大天氣預報和趨勢預測。重點加雨、洪澇、干旱等災害及其影響的中短期精細化預報和雷電、大風、冰雹等強對流天氣的短時臨近預報,實現對各種災害性天氣氣候事件的實時動態診斷分析、風險分析和預測預警。

(三)不斷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機制。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系統建設的要求,依托氣象部門的氣象業務和氣象信息系統,建立權威、暢通、有效的蘭溪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系統。逐步完善和擴充氣象手機短信預警信息系統、廣播系統和專業信息網站功能,與社會公共媒體、有關部門和行業內部信息渠道相結合,及時暴雨、雷電、大霧、大風等各類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號及簡明的防災避險辦法,建成全程、滾動、連續、個性化、多媒體化的公共氣象服務系統。

加快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系統建設。普及鎮鄉、街道氣象信息電子顯示屏建設。逐步在人員密集場所設立電子顯示屏、公眾廣播等設施接收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加快農村鎮鄉自動氣象站和氣象信息進村入戶工程建設,在已完成鎮鄉氣象協理員隊伍建設的基礎上,積極開展村級、社區氣象信息員隊伍建設,進一步暢通農村和山區預警信息渠道。

三、努力增強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能力

(一)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和響應機制。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蘭溪市重大氣象災害和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進一步制訂和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氣象部門要根據天氣氣候變化情況及防災減災工作需要,及時向各鎮鄉、街道和部門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同時,各減災協調機構要認真履行氣象災害防御的綜合協調職責,加強災害應對工作的協調聯動,充分發揮部門聯絡員的作用,切實形成防災減災工作的合力。

(二)大力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和隱患排查。各有關部門要認真開展氣象災害風險普查工作,要建立氣象災害風險數據庫,加強災害分析評估,根據災害分布情況、易發區域、主要致災因子等逐步建立氣象災害風險區劃,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災減災措施。同時,深入查找抗災減災工程設施、技術裝備、物資儲備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和薄弱環節,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責任和措施。

(三)切實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暴雨、雷電是我市主要的氣象災害之一,要加大對防雷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氣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大防雷工作行政執法力度,強化新建(構)筑物防雷設計審核、竣工檢測驗收工作和易燃易爆場所、通信、金融、學校等重點防雷裝置年檢工作,加強農村民居建設的防雷工作,避免和減輕雷電災害的危害。

四、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保障體系

(一)完善并落實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針對主要的和突出的氣象災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編制實施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明確氣象災害防范應對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措施,逐年增加投入,加快氣象災害防災減災的基礎設施和體系建設,切實增強各類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綜合防御、應急處置和救助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應急救助機制。進一步加強防汛抗旱、防雷、災害救助等各類氣象災害防范應對專業隊伍建設,確保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準確接收和傳達。鎮鄉、街道、村(社區)要結合山洪災害預警員、水庫堤防安全巡查員、地質災害預警員等隊伍建設,明確氣象協理員工作職責,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傳遞和幫助群眾轉移等防災避險工作,切實提高全社會防御氣象災害的能力。

(三)加大氣象災害防御的資金投入。財政部門要建立氣象災害防御投入機制,將氣象重點工程建設和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進一步加大對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應急指揮、災害救助及防災減災工程等重大項目、氣象科技開發等方面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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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御工作,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氣象災害的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國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防制度,加強信息溝通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御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災害防御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后開展自救互救。

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第十一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編制國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第十二條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發生發展規律和現狀、防御原則和目標、易發區和易發時段、防御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加強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建設,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的工程建設標準,應當考慮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十五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御需要,編制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標準、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第十八條 大風(沙塵暴)、龍卷風多發區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護林和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并定期組織開展建(構)筑物防風避險的監督檢查。

臺風多發區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并根據臺風情況做好人員轉移等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雨情況,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雪、冰凍發生情況,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導、積雪(冰)清除、線路維護等準備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本地降雪情況,做好危舊房屋加固、糧草儲備、牲畜轉移等準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高溫來臨前做好供電、供水和防暑醫藥供應的準備工作,并合理調整工作時間。

第二十二條 大霧、霾多發區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機場、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漁場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霧、霾的監測設施建設,做好交通疏導、調度和防護等準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并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第二十四條 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備、設施;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五)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的資質證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可以在核準的資質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加強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預防、監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農村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城鄉規劃編制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健全應急監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完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網絡,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完善災害性天氣的預報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和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工作,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提供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監測信息。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組織開展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并將人口密集區、農業主產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漁場作為氣象災害監測的重點區域。

第三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及時向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通報;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種類和級別,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系統,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設施,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太陽風暴、地球空間暴等空間天氣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情況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發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范圍的氣象災害,并造成較大危害時,由國務院決定啟動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影響范圍、強度,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臨時確定為氣象災害危險區,并及時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緊急時,及時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三十七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的氣象臺站加強對氣象災害的監測和評估,啟用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開展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開展受災群眾救助工作,并按照規定職責核查災情、災情信息。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等衛生應急工作。

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救災物資、設備、藥物、食品,及時搶修被毀的道路交通設施。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保障供水、供氣、供熱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

電力、通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電力、通信應急保障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防工作。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抗災救災和農業生產技術指導工作。

水利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主要河流、水庫的水量調度,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門應當負責災區的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進行緊急轉移。

第三十九條 氣象、水利、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的情況,加強對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聯合監測,并根據相應的應急預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播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氣象災害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資質證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由于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五)未及時采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二)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其依法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

(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2月3日《人民日報》)

篇10

天津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御氣象災害,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由于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御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御、統籌規劃、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氣象災害防御基礎設施建設,將氣象災害的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和計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和人工影響天氣等工作。

農業、建設、規劃、水務、國土房管、海洋、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與氣象主管機構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災害防御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加強國內外合作與交流,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分災種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規律、特點、分布情況和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防風工作,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并定期組織開展搭建物、廣告牌、在建建(構)筑物防風加固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雨、雪、冰凍等發生的特點,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積雪(冰)清理、交通疏導等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機場、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漁場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霧、霾的監測設施建設,并根據大霧、霾發生的情況,做好交通疏導、調度和防護等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根據干旱災害發生的情況,組織開展人工增雨(雪)作業,減輕旱災影響;在冰雹易發生區域,應當做好人工防雹作業工作。

實施增雨(雪)和防雹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和指導。

第十五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定期檢測。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和本市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論證中,應當把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組織氣象、農業、水務、國土房管、海洋等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規定,提供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監測信息。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災情監測信息。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在氣象災害易發區、人口密集區和大型活動場所等增設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健全應急監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

第十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和探測環境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不得危害氣象探測環境。

第二十條 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及時無償向社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向社會播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根據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情況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對報告信息予以更新、解除。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有關部門采取下列相應應急措施:

(一)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情況緊急時,組織人員撤離、疏散,轉移重要財產,開展自救互救;

(二)及時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三)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場所;

(四)決定停工、停業、停課;

(五)實行交通管制;

(六)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七)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供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的氣象臺站對災害性天氣進行跟蹤監測,開展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庫的水量調度,農業生產技術指導,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電力、通信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救災物資供應,醫療衛生救援等應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氣象災害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信息。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播政府的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氣象災害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和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人員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未執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提供氣象災害防御需要的監測信息的;

(五)隱瞞、謊報或者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六)未及時采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處罰規定的,依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氣象災害的類型⑴暴雨:山洪暴發、河水泛濫、城市積水;

⑵雨澇:內澇、漬水;

⑶干旱:農業、林業、草原的旱災,工業、城市、農村缺水;⑷干熱風:干旱風、焚風;

⑸高溫、熱浪:酷暑高溫、人體疾病、灼傷、作物逼熟;

⑹熱帶氣旋:狂風、暴雨、洪水;

⑺冷害:由于強降溫和氣溫低造成作物、牲畜、果樹受害;

⑻凍害:霜凍,作物、牲畜凍害,水管、油管凍壞;

⑼凍雨:電線、樹枝、路面結冰;

⑽結冰:河面、湖面、海面封凍,雨雪后路面結冰;

⑾雪害:暴風雪、積雪;

⑿雹害:毀壞莊稼、破壞房屋;

⒀風害:倒樹、倒房、翻車、翻船;

⒁龍卷風:局部毀壞性災害;

⒂雷電:雷擊傷亡;

⒃連陰雨(雨):對作物生長發育不利、糧食霉變等.

⒄濃霧:人體疾病、交通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