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員檔案調整制度

時間:2022-07-02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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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員檔案調整制度

第一條為使流動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系統化,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人發[1996]11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人事檔案在縣以上(含縣)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當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委托代管人員,需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流動人員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工作,統一歸口由當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并在同級人事職改部門(以下簡稱當地職改辦)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流動人員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條件,嚴格按照當地職改辦制定的有關職稱評定的政策和規定掌握。

第五條流動人員正常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在當地職改辦所下達的指標限額內進行。

第六條流動人員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嚴格按照省職改辦制定的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條件及有關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七條流動人員認定初級專業技術職和晉升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專業年限或任職時間的計算,按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流動人員委托代管人事檔案期間,其專業技術人員的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由當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并將年度考核結果載入本人技術檔案。

第九條委托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代管人才檔案的大中專(碩士、博士)畢業生,如符合認定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由當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政策書規定,到相應人事職改部門辦理認定手續。

第十條流動人員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要根據自己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進行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一條流動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結果,應以相應職二部門所發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通知(或人員名單)》為依據,并由當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將該文件及評審材料載入本人技術檔案,下發由當地職改部門簽發驗印的相應資格的任職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流動人員獲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聘用單位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方式、聘任期限、工資待遇由聘用單位自行決定。

第十三條流動人員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未按時報送評審材料或未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的,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十四條在職評整個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如發現弄虛作假的單位或個人,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取消其三年參評資格。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河北省流動人員檔案工資調整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使流動人員檔案工資調整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人發[1996]118號)精神,針對我省流動人員檔案工資調整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人事檔案在縣以上(含縣)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口流動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當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委托代管人員,需調整檔案工資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流動人員晉升、調整檔案工資條件、政策,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晉升的各項政策。

第五條流動人員檔案工資調整其工資構成中的津貼比例可比照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津貼比例即—般為5.5:4.5。

第六條流動人員調整后的檔案工資審批表,各級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將其載入本人人事檔案。

第七條本辦法由人事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