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務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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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黨章及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村務管理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加強黨的領導,實現依法管理、村民自治,增強村級組織效能,促進村務管理民主有序運行。
第二章村級組織及其職責
第三條村黨支部是村級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對本村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各方面重大問題實行全面領導,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村黨支部委員會負責村黨支部的日常工作,由村黨支部書記負總責,其他委員根據分工各司其職。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是在黨支部領導下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履行職責。日常工作由村委會主任負總責,其他委員根據分工各司其職。
第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是按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定建立的村集體所有的社會性合作經濟組織,根據村兩委的授權協助處理村務。
第六條村共青團是農村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黨的助手和后備軍;村婦代會是聯系村婦女的群眾性組織,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發揮重要的作用;村民兵組織是黨領導下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人民軍隊助手和后備力量;村治保會是群眾性的治安保衛組織;村調解會協助村委會依法治村,教育村民遵紀守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歸正人員的幫教和安置,依法化解村民內部的糾紛和矛盾。
第七條村委會在村黨支部的領導和指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監督。村經濟合作社、共青團、婦代會、民兵、治保、調解、老協會、計生協等村級配套及社團組織在村黨支部的統一領導下,圍繞黨在農村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并完成上級和本村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是經村民會議授權討論決定本村重大村務的決策機構。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遇重大情況可隨時召開。村民會議有權改變或撤銷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第九條村兩委聯席會議是處理本村重要村務的決策機構。由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協商后共同召集,黨支部書記主持,一般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十條村務監督小組在村黨支部領導下對本村村務實施民主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及其他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及時向村黨支部、村委會提出意見;
(二)對村委會執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進行監督;
(三)對村務、財務公開、村干部述職評議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執行情況及村干部個人重大事項進行監督;
(四)對村內財務收支進行定期審核監督;
(五)協查信訪,并如實向村民解釋。
第三章村務類別及內容
第十一條根據村務重要程度、性質不同,將本村村務分為重大村務、重要村務及一般性村務;村務管理分為組織人事管理、集體經濟管理、財務收支管理、社會事務管理及其它事務管理等類型。
第十二條根據村民會議授權,涉及村民整體利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或決定的重大村務事項是:
(一)聽取和審議村委會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干部;
(二)制訂和修改村財務管理制度,確定和修改村級財務審批權限;
(三)通過村鎮建設規劃,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
(四)決定村土地征用及補償費分配方案;
(五)5萬元以上的村道路、橋梁、辦公樓、老人亭等公益事業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招投標或承包方案;
(六)需要村民籌資的方案;
(七)決定價值1萬元以上村集體資產的拍賣、出售,3萬元以上的村集體投資及資源的承包;
(八)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和標準的方案,村養老金和醫療保險等福利安排方案;
(九)制訂和修改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十)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及本規則;
(十一)決定或通過村兩委聯席會議提出或1/3村民代表提出事關村民利益的事項。
第十三條屬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通過或決定的重要村務事項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國家政策措施,執行鎮委、鎮府決議和決定,安排鎮委、鎮府下達的各項任務;
(二)研究部署村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措施;
(三)研究通過由村兩委聯席會議決定的人事問題;
(四)審議或起草向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提交議案;
(五)執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及其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六)制訂、執行本村年度工作計劃、財務計劃;
(七)研究落實土地征用措施、宅基地審批、公益事業的建設項目;
(八)研究年度村財務預決算方案的制訂和修改,安排財務收支,決定2000元以上的財務支出、5萬元以下的公益事業的建設項目安排及1萬元以下村集體資產的拍賣、出售、出租等事項;
(九)研究制定并落實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村容村貌建設、村民慰問、救濟、獎學金及補助計劃等事項;
(十)討論以村兩委名義上報的重要報告或其他需要商議的事項。
第十四條一般性村務,是由村各個組織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權限能自主處理的村務。
第四章村務決策程序
第十五條屬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村務事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決策;第十三條規定的重要村務事項須經村兩委聯席會議決策;第十四條規定的一般性村務由村各個組織根據各自職責處理。
第十六條村務決策程序一般分議題的提出、討論、確定、表決、執行、監督等六個環節。
第十七條重大村務決策方案由村黨支部研究提出,經村兩委聯席會議通過后形成正式方案。如村委會、配套組織或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的,一般須提請黨支部研究后,提出方案。重要村務議題由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協商、醞釀后提出方案。
第十八條議題的討論應堅持群眾路線,廣泛征求村各方意見,集思廣益,充分考慮村民的意愿。重大事項議題經討論后,一般須在一周內提請法律、政策部門進行咨詢,對暫時不提請咨詢的,必須向提出者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確定重大事項議題應經過法律政策咨詢。
凡涉及村集體資產轉讓、承包、租賃經營及重大工程建設的意向性項目、準備簽署的合同、各項規章制度、村規民約草案等事關村民利益的事項;其它需要通過法律政策咨詢決定的事項,就內容合法性或程序性問題,應向法律服務機構或上級有關部門咨詢。沒有通過法律和政策論證的,不能提交決策。
第二十條議題的表決應根據權限通過村黨員大會、村委會會議、村兩委聯席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表決。會議表決可以用口頭、舉手、投票等形式。進行表決時,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半數通過,決議有效。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時,必須2/3以上村民代表參加,會議有效;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決議有效,且不得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二十一條執行決議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經濟聯合社及其它配套組織根據各自職責或授權執行。
第二十二條決議執行情況由村黨支部、村務監督小組、村民代表和村民進行有效監督。對村務監督小組提出的問題,村有關組織應在7天內予以正式答復。
第五章辦事和議事規則
第一節組織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條村辦公室主任(村報賬員)人選由村黨支部提出,經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提請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村級配套組織(村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組織等)人事問題由村黨支部在聽取多方意見提出,征得相應主管部門原則同意后,根據有關章程和管理權限決定。
村老協、計生協等社團組織負責人人選按章程規定提出后,須經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按章程規定審批。
村委會成員分工及其調解會、治保會、聯防隊成員等人事問題由村委會主任與黨支部書記協商后,提出方案,經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報鎮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村村務監督小組成員設5名,一般應有村黨支部成員、村民代表、村黨員代表、村老協代表、普通村民等各方人員。其人選由村黨支部醞釀后提名,經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任期與村委會相同。村委會成員、村辦公室主任(村報賬員)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小組成員。村務監督小組成員不履行職責,由村黨支部提出,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撤銷其成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村民代表選舉與村民委員會同時進行換屆。本村村民代表設35名,其人選一般由村黨支部提名(村黨支部成員、優秀黨員、村委會成員、各配套組織負責人可按法定程序進入村民代表),經本小組村民半數以上投票,并經本小組全體村民的半數以上通過,即行生效。半數以上本小組村民書面聯名或會議表決罷免本小組村民代表的,即行罷免。
第二十六條村民小組長根據授權協助管理涉及本小組村民的各項村務。本村村民小組長設12名,其人選由村黨支部提名,本小組村民半數以上同意即當選;半數以上本小組村民書面提出罷免或會議表決通過即生效。
第二節集體經濟管理
第二十七條村集體經濟屬本村全體村民集體所有,由村委會依法進行有效管理。屬村集體所有的房產、魚塘、果園、山林、企業等實行承包或者出租,應當采取公開競標方式確定經營者。村集體經濟收入主要用于發展經濟、公共公益事業、村級組織開支等。
第二十八條統一管理全村用水。采用承包經營管理自來水,應由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承包指標及管理費用,并提請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實行公開競標,簽訂合同,依法管理。
第三節財務收支管理
第二十九條財務管理實行村級會計委托制,嚴格按照《永嘉縣村級財務管理暫行規定》(永委辦發〔2002〕114號)文件執行,并推行村財務預決算制度。
(一)村財務實行村委會主任一支筆審批制度。村委會主任的有關經費報銷由村黨支部書記審批。
(二)500元以下非生產性開支由村委會主任審核簽字,500元以上至2000元非生產性開支由村黨支部書記審核、村委會主任簽署,2000元以上開支由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確定,村委會主任簽署。生產性開支應根據合同、會議決議授權由村委會主任審簽。
(三)村財務主管、當事人違反村財務規定而招致村集體經濟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進行賠償。
第三十條村干部報酬及補貼等。
(一)本村村干部年固定工資基數為3000元,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辦公室主任(報賬員)按固定工資基數100%計算,村黨支部副書記、村委會副主任按基數的40%,其他村兩委成員工資按固定基數的20%計算。工資按半年度發放。其它村干部實行誤工補貼制,每人每工時視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每日不得超過35元。
(二)實行村兩委干部年度評議獎罰制。在年度村兩委干部(包括村辦公室主任)評議中村干部個人被評“優秀”等次的獎500元,“不稱職”等次的扣發村干部個人年固定工資的50%。獎金按年度發放。
(三)村干部通訊費用。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每人每年1200元,辦公室主任600元。
(四)村干部差旅費報銷執行縣財政對國家工作人員公差報銷標準。
第四節社會事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編制村鎮規劃,要經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后,提請村民代表討論通過并報上級政府部門審批實施。村民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它建設用地,須向村委會書面申請,經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按照程序審批。
第三十二條需要村民籌資的,要嚴格按規定辦事,并由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實行一事一議。
第三十三條加強村內矛盾的控制和化解,實現村內組織間、村級組織與村民間、村民與村民間的矛盾和糾紛在村范圍內能妥善解決。
(一)推行村干部民情值勤制。村兩委成員和配套組織負責人等3名干部組成每周三、周日夜間值勤,辦理事務,受理村民咨詢、信訪,協調糾紛,化解矛盾等。
(二)推行村干部民情訪談制。村兩委成員至少每月一次深入村民家中訪談,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村民情訪談會,組織村民與村干部交流。
(三)推行村干部探視村民制。遇村民重病或去世以及出現突發事件等,應安排村干部探視慰問(黨員一般由村支部書記前往探視)。
第五節其它事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會議管理。會議的召集、主持及議題的確定。村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黨員大會由黨支部書記或書記委托副書記確定議題、召集并主持,特殊情況可邀請鎮黨委召集并主持;村委會會議由村委會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確定議題、召集并主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一般由村委會主任提議,經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確定,由村委會負責召集并主持。村務監督小組會議,由組長負責召集。
實行會前預告。召開黨員大會、村兩委聯席會議一般應提前1-2天(村民會議應提前7天,村民代表會議須在提前3天)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以書面、口頭、電話或廣播等形式通知應到會人員。
村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黨員大會、村兩委聯席會議、村委會會議、村民大會實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半數以上,會議有效(村黨支部換屆按《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辦理)。召開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村民代表到會,會議有效。
與會者參加會議應簽名,由辦公室主任進行詳細記錄并存檔。會議決議一般應通過廣播、公開欄張貼等形式告知黨員、村民(涉及機密不得公開)。
對上級下達指示、出現重大突發性事件,不能及時召開村級有關會議的,由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兩委成員、村配套組織負責人根據各自職責可先行處理,事后應及時向村黨支部、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和鎮委、鎮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印鑒管理。村黨支部委員會印鑒由支委會組織委員保管。村委會、村經濟合作社印鑒由村辦公室主任保管,村委會主任、村經濟合作社社長監督使用。其它村級配套組織的印鑒根據章程由各自負責人保印鑒保管人離開原工作崗位時,須同時移交印鑒。不及時移交印鑒、濫用印章者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六條檔案管理。村內各個組織會議記錄、財務收支原始憑證、經濟合同、文書檔案以及農村經濟建設和村務決策管理等各種類型的檔案,由村辦公室主任(報賬員)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妥善保管,確保檔案安全。
第六章民主監督
第三十七條推行村干部任期承諾制。村黨支部委員會、村委會成員候選人在黨員、選民投票前,應向黨員、村民公開書面承諾(承諾不得違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明確表達當選后本人的任期承諾。當選后的村兩委成員,須將承諾書列入檔案管理,并報鎮委、鎮府備案,接受黨員、村民、鎮委、鎮府的監督。另選他人當選的村兩委成員也按此規定進行補辦。
第三十八條村務和黨務應及時公開。對村民關心的村務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公開。村財務結算實行月清月結季公開,嚴格按照鎮政府村會計服務中心提供的公開欄目、內容進行公開,每年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為村務、財務公開日。
第三十九條實行村民質詢村務制。黨員、村民就具體村務、村干部具體行為可以向村各個組織、村干部本人質詢。質詢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上半年設在7月20日后一周內,下半年設在1月20日后一周內(與村干部年度報告、評議會同時召開)。
質詢會召開一周前,要進行村務公開,同時將質詢會召開時間、地點向村民公告。
質詢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在會議前二天提交村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
村兩委應當及時召開會議討論,并在質詢會議上逐件予以答復。本級答復不了的,應當向村民作出說明、解釋,并及時向上級咨詢。
第四十條實行村兩委年度報告和村干部述職制。村兩委年度報告、村干部述職、質詢會、干部評議會議應一并召開,由鎮駐村干部和村黨支部書記共同召集并主持。參加會議對象為全體黨員、村民代表,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年1月20日后一周內。具體時間、地點、報告內容、述職方式須在會前5天由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確定(村黨支部委員會的報告由駐村干部審定),通知全體黨員、村民代表,并告示全體村民。
村黨支部書記向全體黨員、村民代表報告一年來本村黨建、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發展各方面重大問題的貫徹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工作打算,每位支部委員就本人本年度工作情況應進行述職。村委會主任和每一名成員必須向村民代表會議就村委會履行職責、承諾,完成工作目標情況進行述職。村辦公室主任應向全體黨員、村民代表就工作情況進行述職。
村干部述職后,應組織村民代表(黨員)討論,并接受村民(黨員)就具體村務當場質詢,村干部應作出詳盡的解釋。當場答復不了,應承諾在會后7天內予以答復。
第四十一條實行年度評議村干部制。年度評議村干部與第四十條規定同時進行。在村干部述職和村民當場質詢結束后,即組織全體黨員對村黨支部領導班子及成員進行民主測評;組織村民代表對村委會領導班子及成員進行民主評議;組織全體黨員、村民代表對村辦公室主任進行民主評議,并當場予以公布。
評議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評議表格上設滿意、不滿意兩欄,評議結果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滿意率超過80%的定為“優秀”等次,滿意率超過65%的為“稱職”等次,滿意率在50%至65%之間的為“基本稱職”等次,不滿意率超過50%的為“不稱職”。其中,村黨支部或村委會領導班子、村兩委成員在評議中不滿意率超過2/3,視為“嚴重不稱職的班子”、“嚴重不稱職的村干部”。
第四十二條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按照《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省政府第147號令)規定進行審計。村主要干部(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報賬員)任期屆中或屆滿時,經村兩委聯席會議提出或半數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組織審計的,應及時對其進行審計。正常審計有關費用由村集體支出。
不屬上款途徑提出的審計,經鎮政府同意,也可以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屬村干部個人侵吞集體財產的,由相關村干部承擔審計費用;屬村集體決策責任的,由村集體承擔審計費用;沒有以上責任的,其相關審計費用由提出人承擔。
第七章違規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實行村干部誡勉制。對村干部思想不正、行為不規、長期鬧不團結、不履行崗位職責以及違反村務管理規則等等,情節較輕,由村黨支部給予誡勉。
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由鎮委給予誡勉。
第四十四條村干部存在下列違規決策、違規管理或個人侵權行為造成村集體損失的,須賠償相應的損失:
(一)村基本建設項目的確定和發包;
(二)村鎮建設規劃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
(三)土地征用及各項補償費的使用;
(四)集體資產出租、出售和其它收益的管理與使用;
(五)公益資金籌集管理與使用;
(六)以集體資產為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的;
(七)公款私存或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
(八)違反規定報銷的,挪用集體資金的或侵占其它集體資產的。
第四十五條實行村干部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村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提出辭職經鎮委批準即可生效;黨支部委員提出辭職經黨員大會通過后即可生效;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提出辭職,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即可生效;村辦公室主任辭職經村兩委聯席會議同意,提交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即可生效。
村黨支部、村委會領導班子在年度評議中,被評為“嚴重不稱職的班子”,應當集體辭職。村兩委成員在年度評議中,被評為“嚴重不稱職的村干部”,應當引咎辭職。
應引咎辭職而拒不辭職的村黨支部領導班子成員,由駐村干部上報鎮黨委責令其辭職;應引咎辭職而拒不辭職的村委會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責令其辭職。
村黨支部書記未經鎮委批準長期外出(連續3個月以上)、沒有履行職責,由駐村干部上報鎮委責令其辭職。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賠償損失而拒不賠償的村黨支部成員,由駐村干部上報鎮委責令其辭職。
村委會主任未經村兩委聯席會議批準長期外出(連續3個月以上)、沒有履行職責,由村民代表大會責令其辭職。根據本規則第四十四條應當賠償損失而拒不賠償的村委會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責令其辭職。
第四十六條根據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其辭職而拒不辭職的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啟動罷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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