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務民主決策制度

時間:2022-11-03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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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務民主決策制度

為避免村務決策的失誤,增強決策人員的責任意識,保障農民群眾的決策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村務決策的內容包括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決定決議和工作部署,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如村集體的土地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改制、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村干部報酬、村公益事業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等,都屬于村務決策的內容。

二、村務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三、民主決策的程序:

(一)方案的提出。由村黨組織、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十分之一村民聯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方案;

(二)受理議案。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并召集“兩委”聯席會議討論,研究提出具體的意見或建議;

(三)征求意見。村黨組織就方案的內容,廣泛征求黨中央委員群眾的意見,并就其合理性、合法性問題咨詢有關部門,在提交會議決策前將方案內容提前三天對村民公布;

(四)討論方案。由村委會將方案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討論時要讓村民或村民代表充分發表意見;

(五)表決方案。凡是會議表決的內容均應按照《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規定的參會人數、表決人數、表決形式和有效票數來進行;

(六)監督執行。由村黨組織、村委會組織實施村務決策事項的辦理,并將表決結果、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及時向村民公布,自覺接受村民的監督。

四、集體決定作出的決策,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更改的,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每次村務決策的具體內容,要形成書面記錄并妥善保存。

五、建立村務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制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