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改進會風文風政風規定
時間:2022-05-31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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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嚴控制各類會議,進一步改進會風
1.減少會議數量。市委、市政府已經發文部署的工作,原則上不再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會議進行部署。凡可通過文電、電話等方式部署的,一律不開會。市直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每部門每年不超過1次。全面實行“無會日”和“開短會”制度,除特殊情況,每周一、二、三不召開有各縣(市、區)黨委、政府負責人參加的會議。一般會議原則上“誰分管、誰出席”,會期不超過1個小時。
2.嚴格會議審批。市委召開的會議,報市委常委會議或市委書記審批。市政府召開的會議,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或市長審批。市委、市政府聯合召開的會議,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同意后,報市委常委會議審批,特殊情況由市委、市政府秘書長協調后,報市委書記批準召開。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應提前一周以請示形式報市委辦公室或市政府辦公室,由市委辦公室或市政府辦公室呈報市委、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審批,部門不得直接上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負責同志。凡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的會議,財政部門不得核撥會議經費。
3.控制會議規格。從嚴控制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能由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未經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準,部門召開的會議不得要求各縣(市、區)黨政負責同志參加。未經秘書長批準,部門會議不得直接邀請市委、市政府領導參加。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不為部門召開的會議會議通知。
4.控制會議時間和規模。市委、市政府召開的會議(電視電話會議除外),原則上開到縣(市、區)一級,只安排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的部門參加,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一般只開到縣(市、區)一級,只安排與會議內容直接相關的單位人員參加,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
5.改進會議形式。凡沒有座談交流、集中討論和當面對接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用電視電話會議的形式召開。對省委和省政府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需要以會議形式進一步貫徹落實的,盡量在會后緊接著進行安排部署。
6.提高會議效率。全市性重要會議可安排市主要領導講話,全市專題性工作會議,原則上只安排分管領導講話。除合并召開的會議外,每次會議原則上只安排一位領導講話,領導講話一般控制在40分鐘之內。一般不在市委、市政府召開的會議上安排部門的表彰、頒獎等活動。會議應盡量少安排大會發言,確需要安排會議發言的,原則上每次會議不超過3個,發言一般不超過8分鐘。
二、大力精簡各類文件,進一步改進文風
7.控制文件規格。凡貫徹省文件需要發文的,發文規格原則上與省文件相對應,一般只重點寫明具體貫徹措施,不重復省文件的內容和要求。凡屬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搞黨政聯合發文。凡屬市直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由部門發文,一般不再由市委、市政府批轉或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8.規范發文程序。需要市委、市政府或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發文的文件代擬稿,必須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簽后正式報送市委辦公室或市政府辦公室,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校核、呈簽,各部門不得直接報送市委、市政府負責同志。各地、各部門的請示、報告等文件,要按規定程序報市委辦公室或市政府辦公室統一辦理,不得直接報送市委、市政府負責同志或多頭報送。
9.簡化審批、審簽環節,提高公文運轉效率。經市委常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研究原則同意的文件稿,經修改后,綜合性較強的,由主要負責同志簽發,專項工作由分管負責同志簽發,正式發文在會后2個工作日內辦結。特別緊急的辦件,應隨到隨辦,審簽環節中個別領導不在家的,經口頭報告同意后,即行辦理,有關負責同志事后補簽。對下級的請示事項,應及時送有關負責同志批示,及時研究答復,有規定時限的在時限內辦結;沒有規定時限的,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事項緊急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需請示的事項,要充分做好前期協調、準備工作,只提交確需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的問題,減少扯皮,提高效率。
10.減少文件數量。對中央、省文件,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提出具體貫徹意見,不得照抄照搬,層層轉發。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凡已開會布置,或主要內容已見報,或已印發會議紀要、會議材料,以及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達的,原則上不再印發文件。
11.壓縮文件篇幅。市委、市政府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文件一般不超過2500字,個別確需增加篇幅的重要文件,原則上不超過4000字。印發具有全局指導意義的領導同志講話,經精簡壓縮后刊登在《**辦通報》和《皖東政訊》上。
三、規范領導同志事務性活動,進一步改進政風
12.切實減少市級領導同志事務性活動。除外事、統戰工作需要以及重大建設和招商項目外,市委、市政府負責同志一般不以組織或個人名義出席開業慶典、一般節日典禮及商務性活動。減少領導接待陪同。上級領導來人,一般只安排對應的分管領導陪同。各地、各部門邀請市委、市政府負責同志參加會議或活動,須將邀請函件、請柬交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統籌辦理。
13.嚴格控制各類督查、檢查和考評活動。未經市委常委會議或市委書記、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或市長批準,一律不得以市委或市政府名義組織督查、檢查和考評活動。以部門名義組織的督查、檢查和考評活動,需經市委、市政府秘書長協調并報分管負責同志批準。
14.嚴格控制隨員和當地陪同人員。市級領導同志到基層調查研究、檢查工作要輕車簡從。市級領導同志在調研所在地召開匯報會、座談會或現場辦公會等,一般不安排參加會議的部門負責同志跟隨全程調研活動。地方負責同志不準到考察地點以外的地方迎送,不得對應市級領導同志隨行人員安排陪同,原則上每縣(市、區)陪同人員不超過3人,其中確需主要負責同志陪同的,主要負責同志不超過1人。所到之處不搞歡迎、歡送儀式,不張貼、懸掛歡迎標語。提倡市級領導不打招呼直接到基層調研,縣(市、區)同志不參加陪同。
15.嚴格領導干部請銷假報告制度。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外出,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執行外出請銷假報告制度。外出學習考察等,各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要按規定分別向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請示,市直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按規定分別向市分管負責同志和主要負責同志請示,經同意后方可外出,回**后要按程序及時銷假。在**因事外出,要及時向所在單位辦公室說明。無論節假日,要保證通訊工具24小時暢通,其中主要負責人移動電話在7:00-23:30之間要保持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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