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局水質管理規章制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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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局水質管理規章制度(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供水水質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市供水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供水企業(單位)(包括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企業、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管道分質供水企業等)的水質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目標)

本市供水水質管理實行企業(單位)自檢和行政監管相結合的制度,確保供水水質達到國家、行業及本市相關標準,確保供水安全。

第四條(管理職責)

**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市供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供水處)負責對本市供水水質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以下簡稱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受市水務局委托,實施本市供水水質的日常監測工作。

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所屬范圍內的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業務上受市水務局領導。

第五條(供水水質監測)

供水水質的監測包括對原水、生產過程水、出廠水、管網水、管網末梢水以及二次供水以及龍頭水的全過程監測。

第六條(鼓勵和獎勵)

本市鼓勵供水企業(單位)采用先進的工藝、材料、設備等進行科技創新,提高供水水質。對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費用)

供水水質的行政監管費用由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企業(單位)自檢費用由企業(單位)承擔。

第二章行政監管

第八條(水質監測網)

**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由國家站(中心站)和地方站組成。

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并獲得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授權的**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水質監測站,是國家城市水質監測網的國家站和本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的中心站。

地方站由市和區(縣)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分析實驗室組成。地方站須通過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資質認定,業務上受市水務局指導。

第九條(水質監測方式、內容)

市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定期和不定期、定點和不定點、動態實時監測等方式,對供水質進行監測,供水企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定期、不定點監測可采取隨機抽檢形式進行。

市和區(縣)二級供水水質監測項目包括:

(一)原水供水企業

原水:每月一次監測29項指標。

(二)市屬公共供水企業

原水:每月一次監測29項指標。

出廠水:每月一次監測42項指標,每年一次監測106項指標。

管網水:每月一次監測9項指標。

管網末梢水:每月一次監測42項指標。

(三)區(縣)公共供水企業及自建設施供水企業

原水:每季度一次監測29項指標。

出廠水:每季度一次監測42項指標,每年一次監測106項指標。

管網水:每季度一次監測9項指標。

管網末梢水:每半年一次監測42項指標。

(四)鄉鎮公供水企業

原水:每年一次監測29項指標。

出廠水:每半年一次監測9項指標,每年一次監測42項指標,并對部分水廠進行106項指標的抽檢。

管網水:每半年一次監測7項指標。

管網末梢水:每年一次監測42項指標。

第十條(實時監測)

市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供水企業(單位)實時水質監測網絡的基礎上對供水企業(單位)的原水、出廠水、管網水、輸配主要邊界或重點區域等供水環節的水質進行實時監控,供水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在線水質信息。

第十一條(水質考核)

市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質監測結果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涉水產品)

涉水產品是指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水直接接觸的材料和化學物質。

市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等相關標準和規定對供水單位所使用的涉水產品進行不定期抽檢。

第十三條(水質公布)

市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市供水監測與管理月報”、“**市供水水質例會會議紀要”等形式定期公布本市供水企業(單位)的供水水質信息。

市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對本市水質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水質例會)

市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召集供水企業(單位)參加的供水水質例會,公布水質監測結果,進行水質管理工作交流、制水工藝指導、檢測數據匯總、水質事故分析等事項。

第十五條(培訓)

市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供水水質管理、水質檢測技術等的培訓。

第三章企業自檢

第十六條(檢測制度和設施)

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以及自建設施供水企業應當建立覆蓋供水全過程的水質檢測制度,建立水質化驗室,提高檢測能力。

第十七條(檢測項目)

企業(單位)自檢項目包括:

(一)原水供水企業

建立原水水質的監控體系,在水源地使用在線儀表對氨氮、濁度、溶解氧、氯化物等指標進行實時監控,并及時將數據傳輸至相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單位)。

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檢測21項指標,每月至少一次檢測29項指標。

原水供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水質標準。當原水發生突變或受到嚴重污染時必須及時通知相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水企業(單位),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查明原因、妥善處置。

(二)市屬公共供水企業

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檢測21項指標,每月至少一次檢測29項指標。

出廠水:在出廠管網上安裝在線儀表對2項指標進行實時監控(如在線儀表發生故障時,應對出廠水每小時一次檢測2項指標),每4小時一次檢測3項指標,每日至少一次檢測21項指標,每月至少一次檢測42項指標,每半年一次檢測106項指標。

管網水:每一采樣點每兩周一次檢測9項指標。

管網末梢水:每月一次抽檢42項指標。

(三)區(縣)公共供水企業及自建設施供水企業

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檢測9項指標,每月一次檢測29項指標。

出廠水:應當在出廠管網上安裝在線儀表,對2項指標進行實時監控,每8小時一次檢測3項指標,每日一次檢測11項指標,每月一次檢測42項指標,每年一次檢測106項指標。

管網水:每一采樣點每兩周一次檢測9項指標。

管網末梢水:每季度一次抽檢42項指標。

(四)鄉鎮公共供水企業

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檢測9項指標、每月一次檢測29項指標。

出廠水:每日至少一次檢測9項指標,每月一次檢測42項指標,每年一次檢測106項指標。

管網水:每一采樣點每月兩次檢測7項指標。

管網末梢水:每半年一次抽檢42項指標。

(五)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

建立水質檢測制度,加強對水質的監控;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進行水箱清洗,沖洗后檢測5項指標;定期對龍頭水進行抽檢。

(六)管道分質供水企業

建立水質檢測制度,加強對水質的監控;每月一次檢測42項指標,龍頭水每日一次檢測5項指標。

第十八條(在線監測)

市和區(縣)公共供水企業應當設置位于出廠水、輸配管網和重點用戶等處的在線水質監測儀器,對濁度、余氯等參數進行實時監測,同時應當將真實的監測數據傳輸到市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水質報告)

本市建立供水水質報告制度。

原水供水企業、市屬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定期將企業自檢的供水水質報告報送市供水處。

區(縣)及鄉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定期將企業自檢的供水水質報告報送至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至市供水處。

市供水處應當及時將供水水質報告匯總后報市水務局,并根據要求報送建設部及本市相關管理部門。

供水水質報告內容包括:

原水供水企業:旬報(原水21項指標);月報(原水21項、29項指標);年報(原水21項、29項指標)。

市屬公共供水企業:旬報(原水21項指標,出廠水21項指標);月報(原水21項、29項指標,出廠水21項、42項指標,管網水9項指標,管網末梢水42項指標);年報(原水21項、29項指標,出廠水9項、21項、42項、106項指標,管網水9項指標,管網末梢水42項指標)。

區(縣)公共供水企業及自建設施供水企業:月報(原水9項、29項指標,出廠水11項、42項指標,管網水9項指標);年報(原水9項、29項指標,出廠水11項、42項、106項指標,管網水9項指標,管網末梢水42項指標)。

鄉鎮公共供水企業:月報(原水9項、29項指標,出廠水9項,管網水7項指標);年報(原水9、29項指標,出廠水9項、42項、106項指標,管網水7項指標,管網末梢水42項指標)。

第二十條(水質檢測采樣)

水質采樣點的分布應當具有代表性,應當分別設置在水源區、取水口、水廠出水口和居民經常用水點和管網末梢等。

供水企業(單位)應當根據供水人口設置固定數量和固定位置的管網水質檢測采樣點。采樣點數量按供水人口每2萬人設一個采樣點計算,供水人口在20萬人以下及100萬人以上的酌情增減采樣點。

第二十一條(水質超標措施)

供水企業(單位)應當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判斷限值、計算合格率。當檢測結果超標時,應當立即重復檢測,并增加檢測頻率。檢測結果連續超標時,應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質事故的發生。凡飲用水水源水質不符合標準時,供水企業(單位)應當采用先進適用的凈化技術,改進處理工藝,使水質最終達標。

第二十二條(委托檢測)

供水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無能力自檢的,可委托通過市級以上計量認證并具有相關項目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三條(涉水產品和清洗消毒)

供水企業(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標準的涉水產品。

用于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或者原有設備、管網改造后,應當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制定應急預案)

供水企業(單位)應當制定處理供水水質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報市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市突發公共事件供水行業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結合本供水企業(單位)實際情況編制。

第二十五條(現場調查)

當發生水質事故時,相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采樣和檢測,相關供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和配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處罰)

違反本細則的,由市水務局、**市水務行政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