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局取水工程規章制度

時間:2022-04-27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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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局取水工程規章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取水工程(設施)現場核驗,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指的取水工程(設施)現場核驗是指負責取水許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取水申請人報送的核驗材料對取水工程(設施)的取水、用水、退水進行現場核查、檢驗的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取水申請人申領取水許可證,審批機關進行現場核驗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取水工程(設施)未經現場核驗或者現場核驗未予通過的,審批機關不予頒發取水許可證,申請人不得實施取水。

第四條(管理部門)

水務局負責本市取水工程(設施)現場核驗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和區(縣)取水審批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取水工程(設施)的現場核驗。

第五條(核驗條件)

取水工程(設施)現場核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㈠取水工程(設施)已按取水許可批準文件和設計要求建成,且能夠滿足取水需要;

㈡取水計量設施已經安裝并運行;

㈢取水工程(設施)的檔案資料齊全。

第六條(核驗內容)

取水工程(設施)現場核驗的主要內容:

㈠水資源論證報告及審批文件的落實情況(按規定不需要開展水資源論證的項目除外,下同);

㈡取水許可批準文件的落實情況;

㈢對第三方有不利影響的處理情況;

㈣取水計量設施的安裝和運行情況;

㈤取水工程(設施)試運行情況。

第七條(核驗材料目錄)

取水工程(設施)竣工后,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按下列要求,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市水務業務受理中心或者區(縣)水務行政許可受理部門)報送取水工程(設施)現場核驗材料:

㈠取用地表水

1.取水工程(設施)現場核驗登記表;

2.建設項目的批準或者核準文件;

3.取水許可的批準文件;

4.取水工程(設施)的地形圖及相關竣工圖(取水工程(設施)平面布置圖、取水工程(設施)管線布置圖、取水設施配置圖);

5.取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6.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出具取水計量設施出廠合格證和強制鑒定合格標志);

7.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8.廢(污)水處理、排放措施落實情況;

9.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水質監測報告。

㈡取用地下水

1.取水工程(設施)現場核驗登記表;

2.建設項目的批準或者核準文件;

3.取水許可的批準文件;

4.取水工程(設施)的地形圖及相關竣工圖(取水工程(設施)平面布置圖、取水工程(設施)管線布置圖、取水設施配置圖);

5.深井竣工報告(含工程建設、運行情況和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

6.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出具取水計量設施出廠合格證和強制鑒定合格標志);

7.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8.廢(污)水處理、排放措施落實情況;

9.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水質監測報告。

第八條(現場核驗)

審批機關自收到報送材料后20日內,對取水工程(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并出具核驗意見。市水務局負責現場核驗由局主辦部門、市水務業務受理中心、市供水管理處相關人員組成;區(縣)審批機關負責現場核驗由其具體規定。

第九條(核驗意見)

審批機關對取水工程(設施)現場核驗后,出具現場核驗意見。核驗意見包含以下內容:

㈠取水單位、取水工程(設施)名稱及建設依據;

㈡取水工程(設施)概況;

㈢取水標的;

㈣水資源論證審查、取水許可審批規定落實情況;

㈤現場核驗結論。

第十條(核驗意見的處理)

經現場核驗通過、取水工程(設施)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經現場核驗未予通過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核驗意見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二○**年*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