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質量監督抽驗管理制度

時間:2022-04-07 0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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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質量監督抽驗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推進藥品監督抽樣、檢驗規范、有序的開展,以實現強化藥品監督,保障首都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規定》,結合北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藥監局)市場監督處于每年一月份會同北京市藥品稽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稽查辦)、北京市藥品檢驗所(以下簡稱市藥檢所)共同制訂全市年度藥品質量抽驗計劃;負責抽驗計劃的協調、督辦和分析工作;負責組織核實與北京地區藥品質量公告和通報;負責有關抽驗工作問題的解釋;抽驗不合格藥品停止銷售、使用的決定。

第三條市稽查辦負責全市藥品抽驗計劃的實施工作;負責全市藥品抽樣程序、抽樣文書的指導、培訓;負責市藥監局藥品抽樣計劃分工中確定的藥品抽樣;負責組織、督辦不合格藥品的核查、立案查處工作;負責國家藥品質量公告中涉及本市不合格藥品的核查工作。

第四條各藥監分局市場監督科、稽查科比照市藥監局處室的分工,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好轄區內的藥品抽驗工作。

第五條市藥檢所、區縣藥品檢驗所(以下簡稱區縣藥檢所)負責抽樣藥品的檢驗工作,制發《藥品檢驗報告書》。

市藥檢所負責抽驗計劃中列入的抽樣藥品的檢驗工作;根據需要對區縣藥檢所的檢驗結果進行復核;負責對區縣藥檢所藥品檢驗工作技術指導;負責藥品抽驗進度的匯總統計工作。

各區縣藥檢所負責各分局承擔的抽樣藥品的檢驗工作;經主管局長批準,可以參與轄區內的藥品抽樣活動。

第六條每年一月底前,由市藥監局根據藥品監督工作任務和市場發展需要制定年度藥品質量抽驗計劃,抽驗計劃分市局任務和分局任務兩部分。

抽驗的范圍包括全市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為提高抽查檢驗的監督效能,對藥品生產、經營、使用三個環節抽驗的覆蓋面及批數的比例在年度抽驗計劃中應做出具體規定。

第七條藥品抽樣、檢驗、復驗的內容、程序及時限應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質量監督抽驗管理規定》進行。

第八條執行藥品抽樣任務,必須有兩人以上參加,出示證件,按《北京市藥品質量監督抽驗工作程序》辦理,認真填寫藥品抽樣文書。

第九條藥監分局抽查的藥品盡可能在區縣藥檢所的檢驗水平之內進行,如確有不能完成應檢項目的藥品,按規定程序轉送市藥檢所檢驗。

第十條區縣藥檢所檢驗不合格的藥品,應送市藥檢所復核確認。其程序按復核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經市藥檢所檢驗不合格的藥品,由市藥檢所編制抽驗不合格藥品的《藥品檢驗報告書》,于3個工作日內報送市稽查辦和中檢所。市稽查辦自接到《藥品檢驗報告書》后,填寫《不合格藥品檢驗報告書告知單》,并附《藥品檢驗報告書》,5日內發送被抽驗單位。

經各區縣藥檢所檢驗不合格的藥品,由各區縣藥檢所編制抽驗不合格藥品的《藥品檢驗報告書》,于3個工作日內報送藥監分局稽查科和市稽查辦,稽查科自接到《藥品檢驗報告書》后填寫《不合格藥品檢驗報告書告知單》,并附《藥品檢驗報告書》,5日內發送被抽驗單位。

自不合格藥品的《藥品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市稽查辦或藥監分局應作出立案的決定。

第十二條凡抽驗中涉及標示為外埠生產的不合格藥品,市藥監局授權委托市藥檢所在3個工作日內(市藥檢所接到各區縣藥檢所《藥品檢驗報告書》后)發送該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藥監局和藥檢所。

外省(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轉來的抽驗不合格藥品《藥品檢驗報告書》,統一交市稽查辦辦理。市稽查辦接到不合格藥品的《藥品檢驗報告書》后,于3個工作日內轉給本市有關企業,并按規定核查。

第十三條被抽樣單位對市或區縣藥檢所出具的不合格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藥品檢驗報告書之日起7日內向原藥檢所或上一級藥檢所或直接向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提出復驗申請;藥檢所在接受復驗申請后,將《接收復驗申請回執》轉同級藥監局的稽查辦(科)。當事人逾期申請復驗的,藥檢所不再受理。

第十四條各區縣藥檢所完成藥品復驗后,將復驗結果報送本轄區藥監分局稽查科和市藥檢所。復驗結果仍為不合格藥品的,藥監分局應按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復驗結果為合格藥品的,市稽查辦或藥監分局可撤案,如有封存、扣押藥品的,給予解封。市藥檢所負責將全市藥品復驗結果及時告知市稽查辦。

第十五條市藥監局市場監督處負責全市藥品質量公告、通報前核實的組織工作。市稽查辦、藥監分局負責北京市質量公告、通報有關內容的核查,向被抽樣單位發、收《藥品質量公告核查通知書》,接受被抽樣單位的書面申訴,并寫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市藥監局市場監督處。

第十六條被抽樣單位對藥品質量公告項目有異議的,自收到《藥品質量公告核查通知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稽查辦或藥監分局提出書面申訴,由企業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七條由市藥監局市場監督處、安全監管處、市稽查辦、市藥檢所組成藥品抽驗工作核查評議小組,對藥品抽驗的申訴進行評議和仲裁。

第十八條市稽查辦負責國家藥品質量公告的核查任務,核查意見報市藥監局市場監督處。由市場監督處審核后上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并同時抄送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市稽查辦負責外省市質量公告中涉及本市產品的核查及結果反饋工作。

第十九條市藥監局定期藥品質量公告,公布全市藥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果。一般每季度一期,每年共4期。針對藥品專項抽驗結果不定期藥品質量通報。藥品質量公告或藥品質量通報前,應提交局務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對質量公告中的不合格藥品,市稽查辦和藥監分局應依法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對用藥安全可能產生重大隱患的藥品,一經抽樣檢驗不合格,將根據有關規定,由市藥監局該藥品暫停銷售和使用的決定,并按藥品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區縣藥檢所應于每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將上季度轄區內的藥品抽驗統計結果及時報送市藥檢所,市藥檢所分別于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將匯總結果報市藥監局市場監督處、市稽查辦。統計內容截止日期為每季度的最末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