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條例

時間:2022-04-04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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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運動員運動技術水平,規范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以下簡稱“等級稱號”)申請、審核、審批和授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運動員的運動成績達到本項目《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以下簡稱“等級標準”),授予相應的等級稱號。

等級稱號分為: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

各項目等級標準由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制定并公布,每4年修訂一次;可根據實際情況臨時修訂。

第三條申請、審核、審批和授予等級稱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期限進行。

第二章審核、審批權

第四條總局審批授予全國范圍內運動員各級別等級稱號。

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審核國際級運動健將及以下等級稱號的申請材料。

省級及以下體育行政部門只能審核或審批授予本行政區域內運動員的等級稱號。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授予一級運動員及以下等級稱號。

省(區、市)體育部門審核國際級運動健將及以下等級稱號的申請材料。

第六條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授予二級運動員及以下等級稱號。

地(市)級體育部門審核一級運動員及以下等級稱號的申請弒料。

第七條縣(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授予三級運動員等級稱號。

縣(區)級體育部門審核二級運動員及以下等級稱號的申請揀料。

第三章申請

第八條運動員在規定比賽中取得成績并達到相應標準的可以申請等級稱號。

第九條各項目可以授予相應等級稱號的比賽須列入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年度競賽計劃,具體比賽、種類和名稱按各項目等級標準執行。

第十條運動員必須在取得成績后的6個月內向所在地體育聯賽和積分類比賽的成績以最后一場比賽的結束時間為準;其他比賽以取得成績的時間為準;排名以公布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申請材料包括《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和成績證明材料。

成績證明材料為比賽成績冊或獲獎證書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十二條申請相應等級稱號必須符合以下程序:

(一)申請三級運動員的,由運動員或其所屬部門將申請材料報縣(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二)申請二級運動員的,由運動員或其所屬部門將申請材料報縣(區)級體育部門審核;審核合格后由縣(區)級體育部門報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三)申請一級運動員的,由運動員或其所屬部門將申請材料報地(市)級體育部門審核;審核合格后由地(市)級體育部門報省(區、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申請運動健將和國際級運動健將的(軍事五項除外),由運動員或其所屬部門將申請材料報省(區、市)級體育部門審核;審核合格后由省(區、市)級體育主管單位報各中心,各中心審核匯總后報總局審批;

(五)申請軍事五項運動健將和國際級運動健將的,由運動員或其所屬部門將申請材料報解放軍體育部門審核,解放軍體育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總局審批。

第十三條運動員或其所屬部門以集體球類或團體項目成績申請等級稱號,在等級標準規定的人數內進行一次性集體申請。部門提出等級稱號申請,超過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運動員在同一項目里成績同時達到兩個以上(含兩個)相同標準的,應當提出一份申請。

運動員在同一項目里成績同時達到兩個以上(含兩個)不同標準的,應當就較高等級稱號提出申請。

運動員在不同項目里達到標準的,可分別提出申請。

第四章審核、審批和授予

第十五條各級體育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合格后按第十二條規定及時報批。

第十六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的3個月內完成審批工作。

第十七條審批授予部門授予運動員等級稱號必須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公布內容包括運動項目、運動員姓名、代表地區(單位)和授予的等級稱號等。

第十八條審批授予部門應當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級稱號的運動員的《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歸檔。

第十九條審批授予部門應當向獲得等級稱號的運動員頒發等級稱號證書和證章。

等級稱號證書內應當寫明運動項目、運動員姓名、比賽名稱、時間、成績和證書編號等,蓋審批授予部門鋼印后生效。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罰則

第二十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體育部門審核、審批和授予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審核、審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下級體育部門審核、審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有關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二十二條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體育部門在審核、審批和授予工作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有權向有關體育行政部門舉報,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體育行政部門,由總局暫停其等級稱號審批權1至4年;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體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做出錯誤等級稱號授予的;

(三)不按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期限審批授予等級稱號的;

(四)變造或轉讓等級稱號證書和證章的;

(五)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有關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權暫停期間,其所在地區的運動員等級稱號的審批授予工作由其上級體育行政部門代為行使;暫停期滿后,總局根據有關體育行政部門的整改情況,作出恢復其審批權或延長暫停審批權期限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撤銷授予的等級稱號:

(一)有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并授予等級稱號的;

(二)申請人在申請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其他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下獲得等級稱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