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舉報工作制度

時間:2022-04-01 1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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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舉報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價格舉報工作,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價格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來訪等形式,就價格違法行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的檢舉投訴。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第四條價格舉報工作實行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計委價格舉報中心設立在價格監督檢查司。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地方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可行使價格舉報中心的職責。

第六條價格舉報中心的工作職責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

(二)對上級交辦、領導交辦和其他部門轉辦的舉報事項,負責督辦并反饋處理結果;

(三)對領導交辦的舉報案件,可按照有關規定直接承辦;

(四)負責收集價格舉報信息并進行分析研究,對舉報反映的重要問題和傾向性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

(五)向舉報者宣傳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六)建立并管理價格舉報檔案。

第七條價格舉報中心受理價格舉報,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登記。接到舉報后,應立即填寫價格舉報記錄表,統一編號,并按照舉報件的性質和類別進行分類。

(二)呈批。對受理的舉報件在三日內提出擬辦意見,送交分管領導閱批。

(三)移送。將舉報件按領導批示移送有關價格監督檢查職能處(科、室)查辦。

對不屬于本級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的舉報件,應在五日內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者。

(四)督辦。價格舉報件的查辦應按照價格監督檢查案件審理程序進行。承辦單位受理價格舉報件后,應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情況比較復雜的,經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不得超過三個月。價格舉報中心應及時了解舉報案件辦理情況并負責催辦。

(五)存檔。舉報件查辦結束后,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

(六)反饋。上級部門或領導交辦的,應當就處理情況寫出書面報告;舉報者要求答復的,應當將查辦結果在結案后十五日內告知舉報者。

第八條價格舉報中心對社會影響大及帶有普遍性的舉報典型案例,可通過新聞單位予以公布。

第九條價格舉報中心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通訊地址,并可設立舉報箱,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價格舉報中心應當為舉報者保密,保護舉報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價格舉報中心應當建立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填報舉報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舉報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違法案件的舉報者,應給予鼓勵。

第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對有推諉、拖延、泄密等行為的價格舉報中心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