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評估鑒定制度

時間:2022-04-01 1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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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評估鑒定制度

第一條為保證價格評估鑒定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河南省贓物罰沒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物價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評估鑒定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價格評估鑒定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評估鑒定工作。各級價格評估鑒定機構依法作出的價格評估鑒定結論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條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辦理案件中,除不以價款作為定案依據的、槍支彈藥、淫穢物品、三級以上文物等贓物、罰沒物外,其他贓物罰沒物應委托同級價格評估鑒定機構進行價格評估鑒定;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委托上一級價格評估鑒定機構鑒定。涉及兩個行政區域的案件,應委托共同的上一級價格評估鑒定機構鑒定。

第四條無主物、拍賣公物、保險理賠物、糾紛財物,有關部門或單位可委托價格評估鑒定機構進行價格評估鑒定。

第五條委托方委托進行價格評估鑒定是,須出具《價格評估鑒定委托書》。《價格評估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物品的品名、規格、數量、來源、時間、地點及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六條價格評估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指定3人以上價格評估鑒定人員,依法進行價格評估鑒定,出具《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書》。

第七條應當在5日內作出結論;對罰沒物的價格評估鑒定,應當在10日內作出結論。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無主物、拍賣公物、保險理賠物、糾紛財物的評估鑒定,在約定期限內作出結論。

第八條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有關單位對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退回原價格評估鑒定機構重新評估鑒定一次,或者委托上一級價格評估鑒定機構復核。

委托方提出復核時,應出具《價格評估鑒定復核委托書》。《價格評估鑒定復核委托書》應附有原《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書》,并寫明認為原價格評估結論不當的主要理由和依據。

第九條上一級價格評估鑒定機構接受復核委托后,應將《價格評估鑒定復核委托書》及附件副本于3日內交達原價格評估鑒定機構。原價格評估鑒定機構應及時向上一級價格評估鑒定機構交原評估工作記錄,作出評估鑒定結論的重要理由及依據,積極配合搞好復核工作。

重新評估鑒定和復核應在10日內作出結論,出具《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書》。

第十條《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書》、《價格評估鑒定復核結論書》,須有價格評估鑒定人員和主管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有關單位提出重新評估鑒定的復核申請。

第十二條《價格評估鑒定委托書》、《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書》、《價格評估鑒定復核委托書》、《價格評估鑒定復核結論書》,由省物價部門統一制作。

第十三條價格評估鑒定工作必須堅持合法、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十四條價格評估鑒定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各級價格評估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運用科學的價格評估鑒定方法,考慮影響鑒定物品有關因素,準確測算,及時作出結論;

(二)委托方應向價格評估鑒定人員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價格評估鑒定人員應認真查閱與評估鑒定物品有關的檔案、資料,對所調查的資料應當保密;

(三)價格評估鑒定人員必須進行現場查驗實物,對照委托書逐個查明鑒定物的品名、產地、牌號、規格、數量、質量、損耗程度、使用時間等,認真做好工作筆錄,必要時照相、錄象存查;

(四)對已銷臟、揮霍或者已被丟棄、毀滅的物品,需價格評估鑒定的,委托方應在委托書上寫明實物不在的原因,提供有關憑證、證人陳述、證言詢問筆錄及案卷。

第十五條價格評估鑒定的基本方法:

(一)屬于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物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評估鑒定;

(二)屬于市場調節價的物品,根據物品的具體情況,按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清算價格法、收益現值法等方法進行評估鑒定;

(三)有使用價值的偽劣物品,按實際價值評估鑒定。

第十六條對贓物、罰沒物的價格評估鑒定,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根據案發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按照下列原則和方法進行。

(一)流通領域的商品,屬于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于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最高限價計算;屬于市場調節價的,按當時、當地市場中等價格水平計算。

(二)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前項規定的辦法計算;半成品應根據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所處的階段,比照成品價格進行折算。

(三)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現行市場高于原購進價的,按現行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四)農副產品,如糧食、家畜、魚等,一律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如牛、馬、驢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金、銀、珠寶等制作的工藝品(包括飾品和器皿等),按國有商店零售價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六)外幣按當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七)不屬于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照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八)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應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等一并計算。

(九)已銷臟的贓物,銷臟價高于案發時價格的,按銷臟價格計算;銷臟價低于案發時價格的,按案發時的價格計算。

(十)對需要折舊的物品,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合理折舊,并參照同類物品市場價格水平評估鑒定。

第十七條對無主物、拍賣公物的評估鑒定,應充分考慮其現行市場價格水平、市場供求情況、購買力等綜合因素。

第十八條對保險理賠物的價格鑒定,應根據物品實際損壞程度,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對糾紛財物的價格評估鑒定,應按照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委托指定時間、地點,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價格評估鑒定物品金額以人民幣計算。

第二十一條省、市、地價格評估鑒定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評估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各級價格評估鑒定機構必須向省物價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河南省價格鑒定機構資格證書》后,方可開展價格評估鑒定工作。

申請《河南省價格評估鑒定機構資格證書》的基本條件;

(一)經縣以上編委批準正式成立;

(二)有與從事價格評估鑒定工作相適應的價格評估鑒定工作人員,其中取得《河南省價格評估鑒定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少于3個人;

(三)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第二十三條各級價格評估鑒定機構的價格評估鑒定人員,須經省物價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價格評估鑒定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價格評估鑒定工作。

第二十四條《河南省價格評估鑒定機構資格證書》和《河南省價格評估鑒定人員資格證書》實行年審制度

第二十五條按照《條例》規定,價格評估鑒定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條各級價格評估鑒定機構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和統計報告制度。對價格評估鑒定活動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文件、照片、錄相等應及時整理歸檔,對有關資料和情況應當負責保密。

前款規定的有關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一般案件保存10年,重大案件應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條價格評估鑒定費由委托方向價格價格評估鑒定機構繳納。收費標準按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質量技術鑒定費由委托價格評估鑒定部門、單位支付。

第二十八條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條例》規定,未經價格評估鑒定機構,對贓物、罰沒物進行價格評估鑒定,致使案件辦理錯誤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其主管機關或監察機關,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價格評估鑒定人員在價格評估鑒定中違反國家規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