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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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區政府建設資金投資管理,明確投資建設職責,規范基本建設程序,合理、有效地運用政府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按照“計劃、資金、建設、監管”四分開的原則,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凡區政府建設資金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本試行辦法。本試行辦法所稱的區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額或部分使用區政府建設資金建設的項目。包括: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基礎性項目;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
(三)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區政府建設資金的構成包括區財政性資金、政府融資資金以及其它政府建設資金(中央、市補助資金;各種捐款、附加、基金和其它專項資金等)。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總規模應當與地方可用財力相適應,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集中財力、保證重點的原則;
(二)政府投資項目堅持民主化和科學化的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原則;
(三)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預算不超過概算、決算不超過預算的原則;
(四)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政府采購制度。
第四條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過程中,各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計劃編制、審批、上報;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計劃控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督促和檢查。
(二)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建設交通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的管理。
(三)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進行財務、會計管理和監督,并由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相關的政府采購工作。
(四)區審計局(以下簡稱區審計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五)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區城投公司)是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載體并負責對融資的資金、財務進行管理。
(六)區投資項目的主管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管單位)負責組織開展政府投資項目的各項前期準備工作,檢查、督促建設單位抓好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與投資控制,并對建設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管。
(七)區國有(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資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章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計劃編制
第五條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計劃、年度投資計劃(包括區政府承擔的市重大項目的前期工程投資計劃)。
第六條區發展改革委于每年第三季度發出編制下年度投資計劃的通知。各項目主管單位依據區域總體規劃,根據中長期建設計劃和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下年度建設計劃報送區發展改革委。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區城投公司確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資金額度,并根據總的資金額度對各單位的建設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同時對重大、實事項目聽取區人大、區政協和市民代表意見,然后擬訂年度政府投資計劃方案,于每年第四季度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區財政局、區城投公司根據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安排項目年度預算。
第七條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項目主管單位在當年第二季度末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計劃調整的申請,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根據財政預算變化、政府融資執行和計劃實施情況,提出計劃調整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審定。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時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個別項目,經區發展改革委報區政府同意,在資金總量內由區發展改革委調整投資計劃。
第八條凡列入區中長期建設計劃項目,項目主管單位應將項目基本情況報送區發展改革委,以列入投資項目備選庫。
第九條項目主管單位應根據項目推進情況,組織編制和上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擴初設計)文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
第三章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第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按國家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
政府投資項目的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立項審批包括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審批及項目調整審批。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一般性項目可以直接報區發展改革委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第十一條項目建議書按以下程序審批:
符合區區域總體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主管單位或建設單位應編制項目建議書,并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
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第十二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以下程序審批:
政府投資項目,項目主管單位或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
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并對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委托投資咨詢機構評估并提出評審意見,評估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由區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估算等一般不得超過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總投資超出項目建議書20%的,應重新編制項目建議書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初步設計按以下程序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由項目主管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文件。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投資規模、建設內容,并根據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規程和技術標準進行設計與優化,合理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初步設計文件(含工程概算)由區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會審后批復。
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等不得超出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范圍。凡工程概算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額10%的,應重新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四章政府投資項目撥款程序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統一預算管理。在項目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獲得批準后,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區財政局(區城投公司)提交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和項目概算,并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及時向區財政局(區城投公司)報送項目年度預算。
第十五條撥款程序:
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由項目主管單位根據區發展改革委初步設計批文向區財政局或區城投公司提出申請;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根據區發展改革委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文向區財政局或區城投公司提出申請。經區財政局或區城投公司審核同意后,依據年度投資計劃按工程建設進度撥付工程款。至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撥付合同工程款80%左右,至竣工審計后,保留5%左右質量保證(保修)金(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滿后,經接收單位驗收合格撥付剩余工程款。
政府投資項目前期準備階段所發生的費用,原則由各項目主管單位墊付,待項目正式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后,項目費用納入建設成本。前期工作有征地和動拆遷且費用較大的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向區財政局或區城投公司申請前期經費。
市及其它配套投資項目資金,由項目主管單位負責向市及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城投公司及相關部門予以協助。
國債、市撥切塊資金、補助資金對應相應項目列入投資計劃盤子。
第五章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管理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制、項目法人制或建設制。項目法人責任制按照國家計委《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的暫行規定》執行(計建設[1996]673號)。
第十七條區經營性公益項目應市場化運作,公開向社會招商。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政府采購。其中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投標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由區建設交通委負責監督管理。區監察委、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城投公司)、區審計局、區檢察院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招標原則上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初步設計概算或單價費率報價招標的,須報區人民政府核準。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監理招標為項目投資方、建設單位共同組成聯合招標人。監理內容包括:質量、投資、工期、安全等。各監理單位按季度向項目主管單位報送項目監理情況。項目主管單位則向區發展改革委、區建設交通委、區財政局(區城投公司)報告項目監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項目主管單位應逐月對所屬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分析,保證項目建設按照正式下達的計劃實施。
對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項目主管單位應按月向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重大項目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重大辦)、區城投公司上報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報表。區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上述部門每季召開一次例會,區重大辦向區人民政府報告項目建設工程進度、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
第六章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區財政局是區政府建設資金項目的財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進行監督和指導。區財政局負責財政資金的管理,并對區城投公司融資資金進行監管。區財政局應當根據政府投資項目進度,統籌安排資金,合理調度資金,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實行專戶存儲、專項使用。
第二十四條各項目主管單位或建設單位不按本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擅自建設或擴大政府投資項目的,區財政局或區城投公司不得撥付建設資金。
第二十五條對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實行財政財務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區財政局在財務監督中發現的建設單位違反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行為,有權采取停止撥款或返繳撥款等強制措施。
第七章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進行審計。區審計局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和審計管理。
第二十八條區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的工程量、建設資金進行全過程審計,區審計局對最終審計結果負責。
工程項目的審計嚴格按《區基本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金府[2003]35號)實施。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將完整的工程決算報告上報區發展改革委,同時抄送區建設交通委、區審計局、區財政局(區城投公司)。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后,區審計局應在工程決算書完成后的2-4個月內向區人民政府提交審計報告,同時抄送區發展改革委、區建設交通委、區財政局(區城投公司)、區重大辦。
第八章政府投資項目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自綜合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由建設單位或被移交單位向區國資委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并相應作財務會計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由區國資委進行國有資產委托監管的,必須將投資項目的資產數額通過財務會計的處理,相應調整委托監管的基數。
第九章政府投資項目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區發展改革委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范圍包括: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額以及功能等是否與項目批準文件相符合,項目能否取得可行性研究報告結論中的效果。
區財政局、區城投公司對政府投資的項目進行現場跟蹤管理。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質量監督、工程接收或管養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屬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除竣工驗收外,在項目一年質保期滿后由區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區建設交通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國資委、區城投公司等相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認可或者準許使用的文件,報區建設交通委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區建設交通委或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責令其整改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責任,給予項目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行政職務、禁止其3年內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不接受區財政局財務監督或對其提出的意見拒不改正的;
(七)其它嚴重違反本試行辦法和其它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中介機構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進行設計、咨詢評估及對項目概、預、結算編審時弄虛作假或評估、編審結論嚴重失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禁止其一至三年內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設計、咨詢評估及項目概、預、結算編審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文件的;
(二)違法撥付建設資金的;
(三)其它嚴重違反本試行辦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并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領導人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試行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區各鎮政府、街道、工業區管委會、海岸線管委會、新城區管委會及區內國有公司(控股公司)涉及國有資金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試行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試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凡在此之前區頒布的有關辦法或規定與本試行辦法有相悖之處,以本試行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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