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護動物疫情報告管理條例

時間:2022-03-15 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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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護動物疫情報告管理條例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動物疫情是指動物疫病發生、發展的情況。

第三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動物疫情報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動物疫情報告工作。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公布動物疫情。未經授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動物疫情。

第四條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轄區內動物疫情報告工作。

第五條動物疫情實行逐級報告制度。縣、地、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建立四級疫情報告系統。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全國布設的動物疫情測報點(簡稱“國家測報點”)直接向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報告。

獸醫法規

第六條動物疫情報告實行快報、月報和年報制度。

(一)快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快報:

1、發生一類或者疑似一類動物疫病;

2、二類、三類或者其他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

3、新發現的動物疫情;

4、已經消滅又發生的動物疫病。

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國家測報點確認發現上述動物疫情后,應在24小時之內快報至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全國畜牧獸醫總站應在12小時內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二)月報

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轄區內當月發生的動物疫情,于下一個月5日前將疫情報告地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地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每月10日前,報告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于每月15日前報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將匯總分析結果于每月20日前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三)年報

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每年應將轄區內上一年的動物疫情在1月10日前報告地(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地(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在1月20日前報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在1月30日前報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將匯總分析結果于2月10日前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國家測報點在快報、月報、年報動物疫情時,必須同時報告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國家測報點報告疫情時,須同時報告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并抄送農業部動物檢疫所進行分析研究。

第八條疫情報告以報表形式上報。需要文字說明的,要同時報告文字材料。全國畜牧獸醫總站統一制定動物疫情快報、月報、年報報表。

第九條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和從事動物防疫科研、教學、診療及進出境動物檢疫等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本單位疫情統計、登記制度,并定期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條對在動物疫情報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引起重大動物疫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