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事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0 0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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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局基本建設管理,規范建設行為,確保工程質量,保障基本建設按程序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建設必須貫徹投資少、效益高、建設周期短的原則。在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必須講質量、講進度、講核算、講安全。
第三條由財政撥款、自籌資金或上級專項撥款的基本建設項目,都應納入局基本建設管理范圍。
第四條局基本建設的具體業務工作由基建監督管理處負責。
第五條基建監督管理處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房地產管理處對省直基本建設區域規劃和省直單位的基本建設規劃提出審核意見,報局長辦公會審批;負責申報基本建設計劃和省直機關統建房屋建設工程設計、報批、招投標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省直機關統建項目的建設及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計劃與規劃管理
第六條凡有建設任務的局屬單位,次年計劃應在當年十月底前報基建監督管理處。凡屬財政撥款項目,由基建監督管理處匯綜后,提請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然后上報省有關部門審批。
第七條重點及大型工程項目的建設,項目確立前,建設單位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論證,不經論證,不予研究和審批。
第三章項目招標與合同管理
第八條建設項目的設計、監理、施工以及列入建設項目范圍的重要設備和材料,必須按下列程序進行招標。
(一)局成立基本建設招投標領導小組,由局主管基建的領導任組長,局紀委監察室和基建監督管理處負責人分別任副組長,房地產管理處、財務審計處的同志參加,制定項目招標實施意見,明確報名施工企業的基本條件、具體要求及組織紀律。
(二)招標工作應在基建監督管理處的指導監督協調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充分體現公開、公正、平等、競爭、擇優、誠信的原則。
(三)項目招標前,組成考察小組對報名施工企業實施全面考察,考察結束后,寫出由考察人簽字的考察報告,逐級上報審批。
(四)制作標底。標底制作必須委托招投標管理部門認可的單位,標底制作時間要晚于投標文書的編制時間。
(五)標底審查與確定
依據投資額的大小,確定標底審查項目,由基建監督管理處牽頭抽調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實行封閉式管理對標底進行審查。待投標單位將標書送達招標單位后,召開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確定標底。
(六)在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公開進行開標、評標、定標。評標委員會按有關規定臨時抽簽組成。凡在省大型項目辦公室指導監督下的招標,評標委員會應推薦前兩名中標候選單位,報局招投標領導小組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后報局長辦公會審定,并進行公示。凡在鄭州市有形建筑市場進行的招標,按規定應當場宣布中標單位。
第九條建設單位與中標施工企業必須先簽訂施工合同,合同格式要規范、內容要完整,必須明確工期要求、質量要求及責任。單位及法人或委托法人簽字蓋章后,合同方可生效。
第四章設計與施工管理
第十條一般項目分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復雜項目必須堅持三階段設計原則,先進行方案設計,再進行擴初設計,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必須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堅決杜絕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
第十一條對大型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要建立健全行政領導人責任制,組成專門班子具體管理,對一般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實行逐級責任制,現場管理責任到人。
第十二條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施工程監理。承擔監理任務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十三條承擔工程監理的單位,必須認真履行合同,嚴格工程監理,定期召開例會,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簽字,并責令返工。對工程的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要堅持質量考核和復核制度,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要認真檢查監督施工單位的組織計劃、技術力量、設備狀況,嚴格要求施工單位按施工規范和操作規程,精心組織施工,認真履行合同,保證按質、按時完成施工任務。
第十五條施工過程中,確需變更追加或減少經費的,以文字形式寫明原因,逐級報告,待批準后,完善設計變更簽證(2人以上簽字),由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正式分別送交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生效。變更不需追加經費的,必須經設計單位簽發變更單方可變更。
第十六條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選用,必須先考察簽字,再逐級報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主要設備及大批量材料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方式選用。要嚴格建筑原材料、構制品和設備的進場復驗。要按照誰采購,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責任追究,嚴禁不合格產品流入工地或用于工程。
第五章竣工與驗收管理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工作由基建監督管理處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共同完成,完工時必須進行竣工驗收。初驗發現問題必須限期整改,直至符合驗收規范和設計使用要求,才能進行正式驗收。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雖經驗收但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基建監督管理處牽頭組織有關部門交接并加強交后保修工作。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時,必須有完整文件、技術資料和竣工圖。移交房地產管理處歸檔備查。
第五章概預算與決算管理
第十九條在項目前期,建設單位要認真編制工程概、預算,經基建監督管理處初審后,上報局領導審定。審定后的工程概預算原則上不再調整,在項目建設中要加強預算管理,工程決算不得突破概、預算。
第二十條因工程方案調整、發生重大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概預算的,要及時將概預算調整方案報基建監督管理處,并報局領導審定。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成驗收合格后,按照《河南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建設項目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竣工決算。
第七章資金與統計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嚴格使用基本建設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一旦發現追回資金,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凡納入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必須按計劃、合同、預算、工程形象進度,經檢查工程質量符合要求后,依據施工合同,提出進度撥款意見,逐級審批。
第二十四條凡有建設任務的單位,必須做好工程建設統計工作,嚴格執行《統計法》,實事求是的反映基本建設情況,統計數據要全面、及時、準確、清晰,任何人不得無根據的更改統計數據,并及時報送基建監督管理處、財務審計處。
第二十五條統計報表報送的時間定為每月29日,不得延誤。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對在基建工作中認真負責、嚴格要求、堅持原則、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基本建設實行責任制,工程質量實行終身制。建設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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