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審議辦法
時間:2022-02-12 0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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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工作,防范審計風險,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國家審計準則和市審計局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重大審計事項,是指審計結果可能會產生較大影響和可能存在較大審計風險的審計事項。
第三條建立金山區審計局重大審計事項審定委員會。審定委員會主任由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副局長擔任,各科科長為組成人員。
第四條下列審計事項需由審定委員會通過審議會議審定:
(一)審計署、市審計局同步審計項目;
(二)本局年度重點審計項目;
(三)向市審計局和區委、區府報告的審計事項;
(四)發現被審計對象重大違法、違紀、違規的審計事項;
(五)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較大歧義的審計事項;
(六)局領導決定審議的審計事項。
第五條重大審計事項的審定程序及方法:
(一)擬提交審議的事項需事先報分管局長審閱同意;
(二)審計組預先將需審定的審計事項材料發至審定委員會全體成員;
(三)審定委員會成員需對審議事項作好充分準備;
(四)適時由審定委員會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審定會議,在聽取審計組情況介紹后,經集體審議,形成審議決定或決議,審議過程由專人作好記錄;
(五)經審議有不同意見或保留意見的,在充分聽取與會成員陳述理由后,經綜合分析,最終由主任決定或適當延時決議。
第六條有關審計科室應根據審議決議,起草或修改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等審計業務文書。
第七條審議決議應當歸入審計項目檔案。
第八條本辦法自20*年六月一日起試行。
第九條本局20*年七月十日的《關于組建金山區審計局重大審計項目審定委員會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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