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8 0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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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改進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收費管理,規范價格主管部門對收費標準的管理行為,提高收費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國家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收費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收費,是指由政府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收費。
第三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收費標準、涉及價格主管部門職能時,受理申請、調查、論證、審核、決策、公布、公示、追蹤調查和定期審核等環節的公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收費標準,有關部門意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予以協商解決。
第四條收費標準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
(二)管理或服務成本與社會承受能力相結合的原則;
(三)促進資源保護、有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四)符合國際慣例和遵循國際對等的原則。
第五條收費標準實行定價目錄管理。
第二章收費標準的申請和受理
第六條列入中央定價目錄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
列入地方定價目錄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申請和調整收費標準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二)收費單位的有關情況:包括收費單位性質、職能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來源等;
(三)申請收費的標準或現行收費標準及擬調整的理由、幅度、收費范圍,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四)成本核算的相關資料,包括前三年的財務報表或財務預算情況;
(五)國外或省外的相關情況材料;
(六)對相關收費對象的影響;
(七)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人所提供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八條價格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齊有關材料。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請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
(二)收費標準調整理由不充分或明顯不合理的;
(三)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超出價格主管部門管轄權限的。
價格主管部門對不予受理的申請,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正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收費的調查和論證
第十條價格主管部門在收到收費標準申請后,應根據具體情況開展以下工作:
(一)審查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二)審查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可靠;
(三)對收費實施的操作性、社會承受能力及相關事宜進行調查研究;
(四)對提供的成本及費用進行調查、審查和測算,其中,對情況復雜、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費用的調查、測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機構或指定相關的專業機構進行。
第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采用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征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二條制定或調整列入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目錄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收費標準,應按照《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對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收費標準應進行專家論證。
第十四條在審批收費標準時應明確具體收費主體、收費性質、收費對象、收費范圍、計費(量)單位、收費頻次、減免范圍、執行期限等。
第十五條收費標準的方案形成后,對收費總額較大、影響較廣的收費標準應實行集體審議制度。
提交集體審議的材料包括:
(一)收費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二)收費標準的初步方案和測算資料;
(三)收費標準對執收單位和收費對象的影響;
(四)申請方對擬定收費標準的意見;
(五)社會其它有關方面對方案的意見和建議;
(六)經過聽證或專家論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會紀要或專家論證會會議紀要。
第十六條價格主管部門在受理收費標準申請后,應根據不同情況,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決定。
(一)對不需要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的收費標準,應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策。
(二)對需要召開論證會的收費標準,應在9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三)對需要召開聽證會的收費標準,應在130日內作出決定。
對在規定時限內不能按時作出決定的收費標準,應及時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根據收費的不同種類、內容、對收費標準實行分類審核。具體按《收費標準審核辦法》(見附件)執行。
第四章收費標準的公布和追蹤調查
第十八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批準的收費標準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實施收費的單位應在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并遵守收費許可證制度。
第二十條價格主管部門應對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測和追蹤調查,對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對收費政策及收費標準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追蹤調查的內容包括:
(一)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收費部門和收費單位的性質是否發生變化;
(三)收費依據是否發生變化;
(四)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收支情況、被收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反映;
(五)政府制定收費的標準、形式和方法是否符合變化的實際情況。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國家司法機關、黨的工作部門等其他非行政部門的收費標準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根據市場需要,開展非強制性有償服務的收費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從二○○四年六月一日起執行。
收費標準審核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收費決策的科學性,根據《收費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收費的不同性質、種類、內容,對收費標準實行分類審核。
第三條證照類收費,收費標準按證照制作、發放的直接成本(包括制證、運輸、倉儲及合理損耗)審核。
證照收費標準=(證照印制費用總額+證照運雜費)/印制總數量(1—證照損耗率)。
證照損耗率不超過10%。
除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外,長期有效的證照在正常情況下只能收費一次;短期有效的證照的更換最低不得少于三年;證照的制作應本著節儉、適用的原則。
統一制作,分散發放的證照,可明確各級發證部門的結算標準。
第四條審批類收費,包括注冊費、登記費、手續費、審驗費、審查費、簽證費等,收費標準按照辦理審批手續工作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合理成本審核。
成本包括直接從事辦理審批手續工作中發生的應分攤的日常公用支出中的辦公費、專業材料購置費、專項業務費、勞務費、水電費、郵寄費、電話通訊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差旅費、維修費、會議費和其他費用。不包括人員工資支出、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費用支出。
第五條資源類收費,包括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水資源費、礦山資源費、土地資源費、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閑置費和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使用費,收費標準按照資源、資產的價值或其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因素并考慮經營使用者預期的經濟收益情況和承受能力審核。
第六條補償和治理類收費,包括排污費、占道費、挖掘費、人防異地建設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水地流失防治費、公路路產補償費、綠化費、社會撫養費等,收費標準按照治理恢復設施、環境所需費用或耗費資源的價值量等合理審核。
第七條鑒定類收費,包括檢驗費、檢測費、鑒定費、檢定費、認證費、檢疫費等,收費標準按照鑒定的合理成本審核。成本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含檢測過程中原材料及輔助材料的消耗)、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及其他費用。
第八條管理費,收費標準按照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成本審核。
管理成本包括直接管理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和其他費用;日常公用支出中辦公費、專業材料購置費、專項業務費、勞務費、水電費、郵寄費、電話通訊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差旅費、維修費、租賃費、會議費和其他費用;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費中的專業設備購置費、交通工具購置費。
第九條涉外收費,包括出入境簽證費、涉外認證費等,收費標準按照國際對等原則審核。
第十條公辦學歷教育收費。學雜費按有關規定執行。住宿費:
普通學生住宿費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合理成本的原則審核。成本主要包括:水電費、取暖費、修繕費和宿舍管理費用等。
學生公寓住宿費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合理成本的原則審核。成本主要包括公寓折舊費、水電費、取暖費、床位、桌椅、電器等必要設施的設備折舊費和公寓管理費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制定學生公寓建設、管理及收費管理辦法,根據不同類型確定不同檔次的公寓的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考試費,收費標準按照組織報名考試的成本審核。
成本包括報名考試工作中的工作人員及監考人員工資支出、命題費、題庫建設費、試卷印制費、紙張表格印制費、郵寄費、交通運輸費、保密保管費、通訊費、考場租賃費、閱卷費等費用。實際操作考試還應包括專業設備購置或租賃費、材料消耗費等費用。
統一組織的考試收取的考務費在考試費中按實際工作量的一定的數額或比例確定。
第十二條培訓費,收費標準按照培訓工作的社會平均成本審核。根據培訓的門類、科目、等級核定統一的培訓課時的分類收費標準,并按照培訓課時的設置情況,分別審核具體的收費標準。
社會平均成本包括工作人員及教師人員經費、設備購置費、教舍修建費或租賃費、修繕費、資料費、通訊費、差旅費、郵寄費、水電費、勞務費、實際操作材料費和其他費用。確需自行編印的輔導性材料另行計收成本費。
第十三條上述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項目有合法經費來源的均應扣除,包括財政撥款、贊助等經費。
第十四條上述收費標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其他未列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參照以上相同類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