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制度
時間:2022-01-12 0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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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華寧縣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的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的規定和中共中央[2005]9號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人民代表大會議案是指要求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并作出決定的建議。
第三條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人民政府、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議案。
第四條縣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于縣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事項。具體內容是以下十五項: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縣長、副縣長;
(六)選舉縣人民法院院長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護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第五條縣人民代表大會議案提出的時間,必須是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內提出,并送達大會秘書處。在規定議案截止時間結束后提出、送達大會秘書處的議案,作為建議處理。
第六條縣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的形式:
(一)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以正式書面文本提出;縣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必須有縣長簽署,并加蓋公章。
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議案應當一事一案,必須有領銜人、一般發起人,參加聯名的代表必須親筆簽名。
(二)代表提出的議案必須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案由就是寫明提出議案的理由。案據就是提出議案的理論和事實根據,議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方案就是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
(三)代表提出的議案必須用縣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專用紙書寫。
第七條縣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大會主席團直接領導下,負責大會期間的議案審查工作。
議案審查委員會的人選,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一般在每屆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上通過,任期同本屆縣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八條縣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的處理:
(一)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主席團必須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不能決定不列入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如果條件不具備,主席團可以決定列入下一次或者某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二)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議案,交由縣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后向主席團和大會提出議案審議報告,最后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大會審議。
(三)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人民政府、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議案,需要提交大會審議的,必須經主席團表決通過。
(四)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議案時,提議案人、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提供有關參閱資料;提議案領銜人應當向會議作出有關說明。
第九條縣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的表決:
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的議案,必須進行表決。表決采用舉手表決方式進行,以主席團成員過半數通過。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采用舉手表決方式進行,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可以就有關工作作出決定。
第十條列入本次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致使聯名代表不足十人的,經大會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須填寫撤回代表議案登記表。
第十一條列入本次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因涉及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大會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授權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閉會期間審議決定,并報縣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或者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大會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十三條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代表議案的審議結果報告時,應分別作出批準或提請列入縣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議程的決定。
第十四條代表提出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會議議程,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按照《云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本規定不包括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選舉和罷免議案的處理。
第十六條我縣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處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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