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督查制度
時間:2022-11-17 0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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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地區政府系統督查工作,不斷提高政務督查工作的權威性和政府執行力,創建政府督查工作新格局,使督查工作在貫徹落實行署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批示中發揮重要作用,確保政令暢通,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規定》,結合地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政務督查工作是領導行為,是各級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督促檢查黨和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批辦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的重要工作。認真組織開展好政務督查工作,抓好政府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對促進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工作機制和促進社會更加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政務督查工作的職責和任務:
(一)督查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行署和各縣(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督查上級政府和行署及各縣(市)政府下發的重要文件、電報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督查行署專員辦公會議、全體會議決定事項和以行署及各縣(市)政府名義召開的現場會議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督查上級和本級政府領導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第四條政務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督查原則。督查工作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進行,堅持令行禁止,堅決維護政府的權威性。
(二)批準授權原則。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行署各委、辦、局要根據本縣(市)本部門領導的指示和上級機關督查機構的交辦意見開展工作,未經批準授權,不得擅自開展督查工作。
(三)逐級負責原則。督查工作要逐級負責,分級辦理,分工協作。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行署各委、辦、局負責做好本級政府和本系統的督查工作,并承辦或協辦上級督查機構交辦的督查任務。
(四)實事求是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了解情況,客觀公正處理和反映問題。防止以偏概全,杜絕弄虛作假,確保督查工作質量。
(五)注重實效原則。督查工作要著眼于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做到急事急辦,特事特辦,講求效率。要力戒形式主義,切實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責等不良現象。
第五條政務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項。根據領導授權需督查的事項,均應登記立項。督查事項中,決策督查事項是指各級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由督查機構進行任務分解,明確責任,提出督查意見,經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立項督查;專項督查事項是指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行署及各縣(市)人民政府召開的專題會議議定事項及下發的重要文件和電報,由督查機構和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立項督查。
(二)督辦。按督查事項內容確定承辦單位,在轉交時隨文發出《督查通知》,并注明辦理要求和時限。
督查事項涉及不同地區和部門,需要協同辦理的,應分層次做好組織協調工作。一般性的督查事項,由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行署各委、辦、局組織協調;涉及不同縣(市)或不同部門的重要督查事項,由行署辦公室組織協調;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督查事項,先由各級政府辦公室提出督查意見,再由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或行署職能部門組織協調;涉及地方與兵團、軍隊的重大督查事項,由行署辦公室或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督查意見,再由行署或各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
行署各委、辦、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根據督查任務的時限要求,對影響全局的重大事項,集中力量督查;對全年性的工作,分階段督查;對緊急事項,跟蹤督查。對逾期未報辦理結果的事項,進行實地督查。
(三)反饋。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督查事項的承辦單位要認真辦理督查事項,并按期辦結上報辦理情況;不能按期辦結的,要及時向領導或交辦部門說明原因。辦理情況報告要以單位正式文件逐級上報。
(四)存檔。督查事項辦結,要將涉及督查事項的有關資料收集齊全,進行整理、立卷后,按規定移交檔案管理機構保存。
第六條政務督查機構的職責和權利:
(一)各縣(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委、辦、局的專(兼)職督查工作人員,可在本級政府本部門及其所轄范圍內,就督查事項開展組織協調、調研檢查工作,并可提出質疑,向有關領導提出相關建議。
(二)各級督查機構和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對行署及各縣(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批示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報。
(三)行署辦公室和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督查人員可列席本級政府專員辦公會、常務會、全體會及以行署或各縣(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其它會議,可優先調閱重要文件資料,隨同領導考察和調研。
(四)行署辦公室和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在組織督查調研時,涉及督查調研項目的部門要予以配合,提供所需情況和資料,不得設置障礙,敷衍推諉。
(五)行署和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出的《督查通知》,由行署辦公室分管督查工作領導和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加蓋辦公室印章,督查事項承辦單位要作為行政指令認真執行。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在開展督查工作時,可發出《督辦通知》,簽發程序和效力與《督查通知》相同。
(六)在貫徹落實行署和各縣(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批辦的重要事項過程中,對有特殊貢獻的單位或個人,行署辦公室和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及時提出評價意見,向行署和所在人民政府或部門反映并建議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按督查時限要求辦理的單位或個人,督查機構可給予通報批評;對督查事項落實不力,或失職、瀆職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可及時向本級政府或部門和上一級政府或部門負責人報告,并建議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條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一)行署辦公室是地區政府系統政務督查工作業務主管部門。行署辦公室負責協調、檢查和指導全地區政府系統督查工作。
(二)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縣(市)政務督查工作主管部門,在辦公室內設置的督查工作機構,可冠以縣(市)人民政府督查科(室)名稱,負責協調、檢查和指導本縣(市)政務督查工作,并向上一級政務督查機構報告政務督查工作情況。
(三)行署各委、辦、局負責協調、檢查、指導本系統督查工作,并負責落實行署及行署辦公室交辦的督查事項。
(四)督查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各縣(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部門的行政主要領導是本縣(市)人民政府本部門政務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要明確一位領導分管日常政務督查工作。
(五)各縣(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委、辦、局要根據工作需要,為政務督查工作解決必要的經費、辦公條件和交通工具。
第八條政務督查工作的制度建設:
(一)各縣(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委、辦、局要加強督查工作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立項、承辦、通報、反饋等工作程序,并使之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不斷提高督查工作管理水平。
(二)督查工作實行檢查評估制度。行署辦公室每年適時對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行署各委、辦、局的督查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主要內容包括:督查工作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網絡建設情況;抓落實的方法措施、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行政主管領導抓落實情況以及對督查工作的重視程度等。檢查評估情況上報行署,同時通報各縣(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委、辦、局。
(三)督查工作實行年會制度。地區政府系統每年召開一次督查工作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和改進督查工作措施和辦法,總結經驗,表彰先進,不斷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四)督查工作實行直報制度。在縣(市)選擇若干鄉(鎮),在行署各委、辦、局選擇若干部門作為地區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直報點。被確定的直報點,可按照行署辦公室的要求,直接上報有關督查項目的落實情況。直報點所在縣(市)和各有關部門要關心和支持直報點的工作,為其解決必需的辦公條件。
第九條政務督查工作隊伍建設:
(一)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督查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行署各委、辦、局在本部門辦公室內可配備專(兼)職督查人員1人。各縣(市)各部門要選配政治素質高、身體好、業務精、責任心強、有較高政策水平和文字處理能力的中、青年人員從事督查工作。
(二)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級督查人員的培訓工作,采取培訓班、座談會、學習考察、以會代訓、以干代訓等方式,每年輪訓一次,不斷提高各級督查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硬、紀律嚴的督查工作隊伍。各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行署各委、辦、局要保持督查人員隊伍的穩定,督查人員變動情況,每年應向行署辦公室造冊通報。
(三)督查人員要嚴于律己,忠于職守,廉政勤政,作風正派,遵紀守法。
第十條政務督查工作的獎懲: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查機構或督查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1.在改革完善督查制度、督查方法等方面作出貢獻的;
2.在督查工作中善于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對領導決策有顯著貢獻的;
3.在督查工作中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依法按章辦理,有效推動工作落實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督查機構或督查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1.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督查工作的;
2.對督查工作敷衍塞責,給工作造成損失,后果嚴重的;
3.利用督查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十一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委、辦、局應結合本縣(市)本部門工作實際,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塔行辦[1999]30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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