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政府政務制度
時間:2022-09-18 0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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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政務督查工作,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完善政務督查工作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和《大余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政務督查工作是指對政府及政府各部門的工作進展及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的簡稱,是政府領導機關轉變工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提高機關辦事效率的重要措施。
第三條政務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督促檢查黨和國家、上級政府和本級政府的方針、政策、決議、指標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二章政務督查工作分類
第四條全面督查:主要是對政府各個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的督促檢查。
第五條重點督查:
(一)對黨和國家制定的方針、政策執行情況的督查;
(二)對上級或本級政府領導作出的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落實情況的督查;
(三)對縣政府重大決策的執行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文件明確規定工作落實的督查;
(四)對縣政府全體(擴大)會議、常務會議及綜合性會議等重要會議議決、議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查。
第六條專項督查:主要對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領導在工作調研中發現的問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事項、群眾來信、來電、來訪反映的問題等專門開展的督查。
第七條日常督查:主要是對縣政府、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布置的工作、專業性會議議定的事項、部門或單位領導研究布置的工作和交辦的事項、具體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督查。
第三章政務督查工作原則
第八條圍繞中心原則。緊緊圍繞經濟建設中心和政府工作大局進行。根據縣政府一個時期的中心任務,確定督促檢查的重點,使督查工作自覺服從和服務于縣政府中心工作。
第九條秘書性原則。政務督查工作要在領導授權的前提下開展,必須為領導服務,通過督查為領導了解各項政策、決策貫徹落實情況、工作進展情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提供真實準確的依據。
第十條依法督辦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認真開展督查工作,堅持令行禁止,堅決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性。
第十一條實事求是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全面準確地了解情況,客觀公正地處理和反映問題,防止以偏概全,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注重實效原則。著眼于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扎扎實實抓督查,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努力使督查事項落到實處。
第十三條分級辦理原則。認真履行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督查工作職責,做到逐級負責,分工協作,分級辦理,積極負責地完成縣政府交辦的督查任務。
第四章政務督查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確定督查事項。政府領導可直接確定督查事項。政府辦公室正、副主任、縣政府各部門、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室可以提出立項督查的建議。列為重點或專項督查的事項,需報縣政府領導審批后才能立項實施;開展全面督查和重大事項督查活動,需經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定后才能立項實施;日常督查一般情況下由各單位和辦公室各科室自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提出擬辦意見。凡立項督查的事項均應登記、編號。對開展全面督查和重大事項督查活動,由牽頭單位負責草擬開展督查活動的通知,送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室審核后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對一般事項督查,要填寫《督辦通知書》,通知書上要寫清督查內容、承辦單位、辦結要求,根據內容和工作分工決定呈送分管領導審批簽發。
第十六條辦理督查事項。接到督查任務后,承辦單位要明確經辦人員,建立責任制,及時認真辦理;重大督查事項,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親自抓。
第十七條進行跟蹤督辦。督辦通知書發出后,必須及時組織進行跟蹤督辦。對涉及多個部門的督查任務,要明確牽頭或主辦單位。主辦和協辦單位之間要加強協調溝通。督辦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反映。
第十八條形成督查報告。督查事項結束后,負責督查的單位必須向縣政府寫出督查報告,報告內容要事實清楚,結論準確;重大事項督查活動結束后,還要專門召開督查情況匯報會。督查情況報告呈有關領導閱簽后,由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室負責整理存檔。
第五章政務督查工作方法
第十九條督促催辦。確定督查事項并落實承辦單位后,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室要適時采取電話催辦、發督辦函、請進來匯報等方式督辦。
第二十條實地督查。對事關全局的工作,由縣政府根據需要派出督查組到實地進行督查,其他事項,則由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室視情況派人到實地督查。
第二十一條明查暗訪。對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必要時派人明查暗訪,了解真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督查調研。把調研活動與督查工作結合起來,通過調研發現和掌握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貫徹落實中存在的傾向性和深層次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及時通報。對重大事項督查情況,以縣政府的名義發出通報。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督辦函,限期整改。并要實行報后核查。
第六章政務督查工作機構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設政務督查室,配備專職督查人員。縣政府辦公室是縣政府政務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縣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具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室承擔。
第二十五條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應明確分管督查工作的領導和具體承擔督查工作的人員,建立起分管領導、辦公室、督查員的督查工作三級負責制,形成上下貫通、左右相連、便捷高效的督查工作網絡。
第七章政務督查工作職責
第二十六條政務督查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各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鄉鎮、部門政務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上級下達的督查事項要認真研究部署,對督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室負責人及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兼職協助督查員負責督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對督查工作負有直接責任。具體職責如下:
(一)年度經濟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督查,由縣政府半年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一次全面督查,一周內反饋督查情況。
(二)黨的方針、政策、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縣政府全體(擴大)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和綜合性會議議決的重大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室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指示,牽頭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了解、督促檢查,各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督查結束后,督查室在5天內寫出書面督查報告。
(三)上級領導、正、副縣長明確批示要求有關部門督查辦理的重大事項,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室負責督辦。承辦部門對督辦事項要指定一名分管領導牽頭負責。明確辦理時限的,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結;沒有明確辦理時限的,15天內必須辦結。
(四)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由縣政府在每年“兩會”后的一個月內召開交辦會議進行布置,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室負責督辦。承辦單位要按照會議要求和規定的時限認真辦理。規定時限內辦理不了的,要向代表和委員解釋清楚,取得他們的理解。
(五)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專題會議、現場辦公會議、協調會議議決的事項,縣政府和政府辦公室發文要求呈報結果的,以及群眾來信、來訪、來電反映的問題和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室負責督辦。所涉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配合,認真處理,10天內向縣政府寫出書面報告。
(六)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室及人員要正確區分督查與行政監督、黨紀監督、法紀監督及信訪工作的界限。
第二十八條督查過程中要堅持請示報告制度,按分級負責的原則匯報工作進展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工作方式,提高督辦效率。
第二十九條縣政府辦公室督查室每年年中和年末向縣政府做一次書面工作報告。
第三十條各鄉鎮政府和政府各部門根據本細則的規定組織本鄉鎮、本部門的督查工作。
第八章政務督查工作獎懲
第三十一條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督查人員或督查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改革完善督查制度、督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二)在督查工作中善于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工作意見,對領導決策有顯著貢獻的。
(三)在督查工作中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按章辦理,有效推動工作落實的。
第三十二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督查人員未經批準、擅自立項督查的。
(二)對督查工作敷衍塞責,給工作造成影響、損失的。
(三)利用督查工作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三十三條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被督查的單位或部門拒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按時報告整改結果的,將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警告、誡勉。對久拖不改,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后果和嚴重經濟損失的,縣政府給予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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