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化建設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5 0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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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化建設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市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管理,規范項目建設決策和實施程序,避免重復建設,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部或部分利用**市財政資金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利用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等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傳輸、業務處理及應用的信息網絡系統,以計算機技術和數據庫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存儲及處理的信息資源開發系統,以及信息應用系統(包括辦公自動化系統、管理信息系統、應用集成系統等)項目的新建、續建和升級,不包括零星的軟件或硬件添置。

第四條**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化辦)負責本市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初審、監督管理、驗收評審和后評價。

第五條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堅持統一操作平臺、統一技術標準,統籌規劃、資源共享、安全保密和適度超前的原則,防止盲目投資。

第六條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招標采購,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第七條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申請單位依據**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項目申報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見附件)、技術方案設計及經費概算,報市信息化辦初審。市信息化辦組織**市信息化專家組和相關部門出具評審意見作為項目立項的主要依據。初審通過的項目按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報相關部門審批立項。

第八條涉及國家秘密的網絡信息系統和應用系統,必須按規定取得安全保密部門批準或履行備案手續。對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信息化建設項目,計劃部門不予立項,財政部門不予撥款;擅自建設的,由有關部門進行制止并通報。建設單位必須重新按程序申報并修改完善建設方案,符合要求后才能投入應用。

第九條市政府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復的內容實施項目建設,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報送市信息化辦。建立健全責任制,嚴格執行招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條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實行領導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領導總體負責項目實施進度、質量、資金管理和運行維護。

第十一條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采購,應依法實行招投標。屬于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必須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應依法實施工程監理。

第十三條從事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并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的有關標準,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信息化項目的設計、施工或者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采購應依法訂立合同,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

第十五條涉密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和投資損失等情況,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有權暫?;蚪K止項目建設。

第十七條市信息化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共同對項目建設情況和管理進行檢查,主要檢查項目工程質量、進度、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況。對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國家、自治區、**市有關規定的,項目審批部門有權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有權進行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或終止項目。

第十八條審計部門依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告市信息化辦。

第十九條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及實施方案進行,如在建設過程中需更改設計方案、技術標準,必須報市信息化辦,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條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竣工后,項目單位應在系統測試和試運行合格后,向市信息化辦提出驗收申請。市信息化辦應按規定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應當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建設過程中有效的技術資料為依據。驗收內容應包括系統建成后三個月(或試運行)的運行情況及相關的數據資料。

第二十二條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實行后評價制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經過1至2年運行后,對項目決策、建設和運行過程進行系統調查,客觀地對比、分析和總結。項目后評價由市信息化辦組織有關專家和相關部門實施。

第二十三條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市信息化總體規劃要求,確立項目運行機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或者公開招標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不符合保密管理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全市政府信息化項目建設情況,由市信息化辦向市政府報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和要求的,由市信息化辦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信息化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