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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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避免和減輕因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地質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質災害是指由于自然產生和人為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我市地質災害主要是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及地面沉降等。

第三條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含)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四條地質災害臨災險情按照受威脅的人數、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級:受威脅人數在1000人(含)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

(二)重大級:受威脅人數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三)較大級:受威脅人數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四)一般級:受威脅人數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下的。

第五條《**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是有效防治地質災害的科學依據,有關部門及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必須按《規劃》劃定的防治區組織落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建立汛期值班制度、險情巡查制度、災情速報制度、健全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應急避險撤離措施。

第六條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并會同市、縣(區)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規劃》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同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市、縣(區)建設、水利、交通、農業、林業、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并抄送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第八條縣(區)及各有關鄉鎮負責落實各地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采用多種科學監測手段開展監測活動,以提高監測預報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地質災害區域分類

第九條根據全市地質災害分布現狀,綜合考慮人類工程活動強度、地形地貌、地質環境等因素,結合經濟發展和城鎮布局,以地質災害綜合危險性指數進行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分區,我市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可劃分為中易發區、低易發區、不易發區等三個等級,具體情況見《規劃》。

第十條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鄉鎮,應編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同比例尺的鄉鎮地質災害分布與易發區圖。

第十一條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周圍設立明顯警示標志,其中公路沿線的地質災害點警示標志由交通部門負責落實,國土資源部門配合。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采礦、削坡、炸石、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從事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第十二條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根據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地質災害點空間分布、穩定性、危害性及人類工程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等因素,全市劃出5個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域:

(一)長興縣槐坎鄉—白峴鄉地面塌陷、滑坡重點防治區域;

(二)安吉縣里庚—中白楊村滑坡、崩塌重點防治區域;

(三)安吉縣永和鄉—章村鎮滑坡、崩塌重點防治區域;

(四)安吉縣天荒坪鎮—山川鄉滑坡重點防治區;

(五)德清縣莫干山滑坡、崩塌重點防治區域。

第十三條各災害點的治理時間按輕重緩急之順序進行分期安排,具體根據《規劃》確定的近期、中期、遠期開展。

第三章地質災害預防

第十四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使地質災害防與治協調統一。

(一)當早期預報災害體有可能發生時,應及早制訂撤離計劃。

(二)視險情發展,及時將人員、財產、物資等撤離危險區。

(三)及時制止誘發地質災害發生的各項因素繼續發展。

第十五條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

第十六條位于中、低易發區的縣(區)、鄉、村應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汛期各級政府應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第十七條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氣象部門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預警預報,內容包括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影響程度等。

第十八條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規劃擬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政府批準后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災害點的分布;

(二)地質災害的威脅對象和范圍;

(三)重點防范期;

(四)地質災害的防治措施;

(五)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第十九條對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應具備國土資源部門頒發并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合格的從業資質,并須在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該項業務。

第四章地質災害應急

第二十條加強地質災害預警體系建設和應急反應系統建設,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擬定各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救助裝備、資金、物資的準備;

(三)地質災害的等級與影響分析準備;

(四)地質災害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五)發生地質災害時的預警信號、應急通信保障;

(六)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疾病控制等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一條各縣(區)分別成立由政府領導負責、有關部門組成的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發生小型地質災害,所在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向市國土資源局報告,并負責組織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

第二十三條發生中型地質災害,所在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應于24小時內速報市國土資源局,同時速報省國土資源廳,由市國土資源局及時組織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并將應急調查報告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第二十四條發生大型地質災害,所在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應于12小時內速報市國土資源局,同時速報省國土資源廳和國土資源部,并根據災情進展,隨時續報,直至調查結束。市國土資源局配合省國土資源廳做好組織調查、作出應急處理和應急調查報告上報工作。

第二十五條發生地質災害或出現臨災險情后,各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應進行災情速報,速報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災害發生的地點、時間、傷亡和失蹤的人數,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地質成因和發展趨勢,同時提出應采取的對策和措施。

第二十六條發生地質災害或出現臨災險情后,各縣(區)國土資源部門還應進行應急調查,應急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災情,地質災害類型和規模,地質災害成災原因,包括地質條件和引發因素(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發展趨勢,已經采取的防范對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議。

第二十七條地質災害隱患點一旦出現災害發生前的前兆特征和險情,接到報告的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通知村委會、居委會,發出預警信號,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疏散避險方案,將可能成災范圍內的人員和財產轉移到指定的安全地區,并對電源、水源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條出現大型以下地質災害或較大級以下臨災險情時,立即啟動縣級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并由縣(區)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指揮搶險救災,市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統一組織協調;出現大型以上地質災害或較大級以上臨災險情時,立即啟動市級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并由市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直接指揮搶險救災。

第二十九條地質災害發生后,各部門應按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應急工作,各級政府還可根據災情行使緊急調集權和采取緊急控制措施,并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質災害治理

第三十條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治理,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當地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治理,治理資金由財政出資。(地質災害點的規模、危害程度按《規劃》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為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行為人負責治理。行為人不治理或無力治理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治理,行為人必須承擔與其經濟實力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三十二條地質災害治理責任,由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組織界定,界定責任遵循“誰誘發、誰治理”,“誰受益、誰治理”的原則。如果災害發生是自然和人為共同作用的結果,則應當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論證,確定主導因素,界定責任單位。

第三十三條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地質災害治理責任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供地質災害治理從地質災害勘查到效果檢驗全過程所需的項目經費;

(二)制定或者委托制定地質災害治理方案;

(三)向主管部門及時報送地質災害治理方案;

(四)承擔或者委托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第三十五條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的技術裝備,有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的技術人員,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同時須取得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經省級以上國土部門資質審查合格。

第三十六條市、縣(區)應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專項資金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管理。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認證、審核和對項目實施的指導與監督,以國土資源部門為主;專項資金的安排和對資金使用的監督,以財政部門為主。

第三十七條因自然因素誘發或以自然因素為主引發的地質災害,災害所在地基層人民政府可申請市、縣(區)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并應向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地質災害發生成因界定證明;

(二)地質災害治理方案審批申請表;

(三)地質災害治理方案;

(四)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單位資質證明;

市區各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資金來源由市財政安排50%,區、鄉(鎮)共同配套其余的50%。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共同制定。

第三十八條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重點監測、勘查與治理工程項目立項申請進行審查。

申請立項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專家對立項申請進行現場論證。經論證建議立項的項目,報經縣、區人民政府、市、縣國土資源局審定后,由市、縣財政局核定并及時下達項目專項資金。

第三十九條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對已有的地質災害險情進行監測,制定出現突發性異變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第四十條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財政部門負責財務資金委托審計。人為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由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出資治理,竣工后由責任單位組織驗收,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參與驗收。

第四十一條禁止侵占、損毀或者破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確有必要變動、關閉或者拆除的,必須征得原驗收部門的同意。

第四十二條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積極參加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

第六章獎懲規定

第四十三條對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執行地質災害防治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務者;

(二)采用先進技術,防治地質災害成績突出者;

(三)提供地質災害發生前兆信息取得顯著防災成效者;

(四)保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成績顯著者;

(五)在搶險救災工作中,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搶救群眾有功者;

(六)有其他特殊貢獻或成績顯著者。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容易誘發地質災害活動的;

(二)故意虛假的地質災害預報信息造成損失的;

(三)侵占、盜竊、毀損或者破壞地質災害監測、治理工程設施的;

(四)不按防災方案要求承擔監測預防任務的;

(五)人為誘發地質災害的責任者,不履行治理責任的;

(六)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質資料應當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匯交。

第四十六條防洪法律、行政法規對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