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區亮化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3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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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亮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營造優美、文明、繁榮的城市夜景。體現國際旅游城市風貌,促進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下列范圍按照本辦法實行亮化:
(一)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建(構)筑物,以及主次干道兩側以外,在視野范圍內的高大建(構)筑物、重要建(構)筑物;
(二)橋梁、廣場、公園、景觀帶、景點綠化帶、街心公園等公共場所;
(三)各類發射、接收塔;
(四)戶外廣告;
(五)繁華商業區;
(六)城市出入口;
(七)城市雕塑;
(八)市政府確定應當設置亮化的其他范圍。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亮化的主管部門。市規劃、市容、房管、工商、公安、供電、屯溪區人民政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中心城區亮化工作。
第五條城市亮化遵循統一規劃、業主承擔、全面覆蓋、重點突出、分段控制、降低成本、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城市亮化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設計安裝規程規定,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和節能燈具。
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規劃、市容、房管、工商、公安、供電、屯溪區政府等部門編制城市亮化規劃,以指導城市亮化建設。
第八條按照規劃的要求新建、改建項目的亮化建設應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構)筑物預決算。市政府對亮化的設置和使用實行鼓勵和扶持政策,有關政策另行制定。
第九條凡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范圍內設置亮化的業主單位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亮化方案、設計圖紙,經審查合格后方可投入建設。
第十條城市亮化設置、開啟、維護、管理按以下分工各負其責:道路、橋梁、廣場、公園、景觀帶、景點、綠化帶、街心公園的亮化由市市政管理處負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主次干道建(構)筑物,各類發射、接收塔的亮化由產權單位負責,市亮化辦監督;住宅小區的亮化由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市房管局監督;主次干道戶外廣告的亮化由各經營業主負責,市市容局監督;小街小巷戶外廣告和屯溪老街的亮化由各經營業主負責,屯溪區政府監督。
第十一條承接中心城區亮化工程制作的單位,必須領取工商執照,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和相關的制作條件。亮化工程建設應堅持標準化、規范化、工藝化要求。
第十二條亮化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裝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同時配備防水、防火、防風、防漏電、防爆等保護設施,保證設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條亮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亮化工程建設不到位的,建(構)筑物不得通過驗收,更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亮化燈飾的光源、顏色、造型不得與交通信號燈等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變、移動亮化設施。
第十六條亮化設施由設置單位(個人)負責維護,保持功能良好、容貌整潔及保證安全使用。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以及損壞的,應當及時維護、修復或者更換。
第十七條夜景燈飾應當按規定時間開啟。
(一)橋梁、廣場、公園、景觀帶、景點、綠化帶、街心公園等公共場所按城市道路照明時間開啟。
(二)其它燈飾的開關時間為:春冬季18:00—23:00,夏秋季19:30—24:00。
(三)遇有重要活動或節慶期間,亮燈時間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開啟。
第十八條對達不到亮化標準、要求,又不及時整改的單位和個人,可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或通過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亮化設施,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三十七條、《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故意損毀、偷盜亮化設施,或侮辱、毆打亮化管理人員、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之一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亮化管理人員在亮化管理工作中,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為設置單位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區、縣亮化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15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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